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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曾经遇到监护人要卖掉被监护人的房子的情况,鉴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多数公证员不愿意冒风险办理。新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为内容的委托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