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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进步呼唤量刑过程的公开化、规范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显示出了审判监督的积极作用。经过多年摸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从在2010年10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变得“有法可依”,然而,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检察;量刑建议;研究
201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全面推进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论辩——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个完整的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审判新格局,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从而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并为依法抗诉、上诉指明方向,提高司法效率。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和探索,现笔者结合实际,就开展量刑建议取得的成效、遇到问题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各地检察机关都已经按“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检察院仅就《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十五个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部分检察院对所有案件全部提出量刑建议。以浦北县检察院为例,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该院共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95件149人,量刑建议率达100%,提出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123人,采纳率为82.55%。
二、量刑建议工作取得的成效
从2010年10月1日各地实施量刑建议以来,社会各界对此予以高度评价,也得到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了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
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定何罪、判何刑、判多久,都在庭后由法官“秘密”进行,不仅是当事人,就连是公诉人,一般都要等到宣判后才知晓,缺乏透明度。而推行量刑建议以后,量刑建议由公诉人提出,经过四个程序:1.确定起点刑;2.确定基准刑;3.确定拟宣告刑;4.确定宣告刑。这样,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都必须公开进行,此外,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判,从而确保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
表现为:一是强化控、辩、审三方的诉讼职能。控、辩、审形成的“三角结构”是诉讼的基本结构,控辩对抗、抗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特征。二是维护了公诉权的完整性。公诉权是专门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罚的一种诉讼权力。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公诉权更趋合理完整。
(三)增强了案件承办人责任感,促进了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量刑建议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也是对公诉人的另一种业务考核,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必然要进行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增加。量刑建议以“准”为标尺,这种责任感也必然会激发案件承办人的庭审应对意识,而这种意识会促使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要全面搜集关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更要全面地熟悉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深刻把握案件的具体的量刑情节,较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
(四)有效地促使了被害人、被告人服判息诉,化解社会矛盾
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量刑上的监督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被告人、被害人了解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双方当事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减少上诉情况的发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矛盾化解。
三、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幅度把握不准
主要表现为量刑幅度过宽,在实践中操作有一定难度。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未成年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50%,取10%与取50%之间相差了40%。又如对于从犯,根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但罪行轻重没有统一标准,往往可以参杂着很多的主观因素,很难操作,只要认定是从犯,公诉人认为应减少20%-50%,而法官认为减少50%以上,两者之间很难分谁对谁错,这种过宽幅度很难让公诉人和审判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造成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原因之一。
(二)对十五个常见罪名以外犯罪进行量刑建议“无法可依”,这是部分检察院仅就十五个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的原因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作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如非法持枪、贪污、受贿等犯罪,公诉人只能是参照其他罪名,或者凭经验提出量刑建议提出起点刑、基准刑和拟宣告刑,由于量刑建议“依法无据”往往得不到法院采纳。
(三)一些量刑情节难以把握。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二个情节:一是赔偿量刑问题。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起诉且迟于刑事审判的,尽管被告人最后也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但还是无法享受减少30%和20%以下刑罚;二是犯罪次数量刑问题。如浦北县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容某强奸无性防卫能力被害人容某某一案,根据量刑实施细则,强奸罪起点刑3-5年,被告人一共对容某某实施了8次强奸行为,根据规定则要增加8-12年刑罚量,仅这两点,被告人的量刑最低要11年了。显然根据这种算法,就连公诉人也觉得太重,最后法院也只判4年2个月有期徒刑。
(四)侵犯多个客体的犯罪案件赔偿情节量刑难以把握
这是在实践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如抢劫被告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物权利,一些抢劫几元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由于抢劫财物数额很小,被告人一般都会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但如果人身权和受损又如何计算,仅赔偿被告人财物损失能否适用30%以下减刑把握不准。
(五)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减少刑罚幅度把握不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仅对被告人当庭认罪的作出可以减少10%以下刑罚,而对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坦白情节,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由原来的酌定从轻情节变成是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但减少幅度仍然没有标准,致使公诉人很难把握。
四、量刑建议的完善
(一)统一公诉人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
很多人认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开展量刑建议,会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与《宪法》相违。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条。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并提出量刑建议,不是干涉审判权。第三,量刑建议不等于检察机关就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指手划脚”,量刑建议权应该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论辩基础上,同其他庭审论辩一样,只会使法官在对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上思路更加明晰,促进判决的公正作出。
(二)推行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对量刑建议不能用简单地说被告人判几年几月,而要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情节、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后果等对量刑进行充分说理,力求得到法庭采纳,力求被告人服判息诉。
(三)加強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在量刑建议上达成共识
沟通决定深度,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和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监督
对于法院没有采纳的量刑建议,认真审查其不采纳的原因和理由,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定性或量刑上确有错误达到了抗诉标准的,及时坚决提起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未达到抗诉标准的,及时发出检察意见,并要求其纠正。
[关键词]检察;量刑建议;研究
201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全面推进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论辩——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个完整的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审判新格局,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从而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并为依法抗诉、上诉指明方向,提高司法效率。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和探索,现笔者结合实际,就开展量刑建议取得的成效、遇到问题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各地检察机关都已经按“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检察院仅就《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十五个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部分检察院对所有案件全部提出量刑建议。以浦北县检察院为例,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该院共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95件149人,量刑建议率达100%,提出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123人,采纳率为82.55%。
二、量刑建议工作取得的成效
从2010年10月1日各地实施量刑建议以来,社会各界对此予以高度评价,也得到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了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
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定何罪、判何刑、判多久,都在庭后由法官“秘密”进行,不仅是当事人,就连是公诉人,一般都要等到宣判后才知晓,缺乏透明度。而推行量刑建议以后,量刑建议由公诉人提出,经过四个程序:1.确定起点刑;2.确定基准刑;3.确定拟宣告刑;4.确定宣告刑。这样,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都必须公开进行,此外,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判,从而确保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
表现为:一是强化控、辩、审三方的诉讼职能。控、辩、审形成的“三角结构”是诉讼的基本结构,控辩对抗、抗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特征。二是维护了公诉权的完整性。公诉权是专门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罚的一种诉讼权力。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公诉权更趋合理完整。
(三)增强了案件承办人责任感,促进了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量刑建议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也是对公诉人的另一种业务考核,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必然要进行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增加。量刑建议以“准”为标尺,这种责任感也必然会激发案件承办人的庭审应对意识,而这种意识会促使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要全面搜集关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更要全面地熟悉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深刻把握案件的具体的量刑情节,较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
(四)有效地促使了被害人、被告人服判息诉,化解社会矛盾
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量刑上的监督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被告人、被害人了解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双方当事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减少上诉情况的发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矛盾化解。
三、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幅度把握不准
主要表现为量刑幅度过宽,在实践中操作有一定难度。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未成年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50%,取10%与取50%之间相差了40%。又如对于从犯,根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但罪行轻重没有统一标准,往往可以参杂着很多的主观因素,很难操作,只要认定是从犯,公诉人认为应减少20%-50%,而法官认为减少50%以上,两者之间很难分谁对谁错,这种过宽幅度很难让公诉人和审判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造成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原因之一。
(二)对十五个常见罪名以外犯罪进行量刑建议“无法可依”,这是部分检察院仅就十五个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的原因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作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如非法持枪、贪污、受贿等犯罪,公诉人只能是参照其他罪名,或者凭经验提出量刑建议提出起点刑、基准刑和拟宣告刑,由于量刑建议“依法无据”往往得不到法院采纳。
(三)一些量刑情节难以把握。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二个情节:一是赔偿量刑问题。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起诉且迟于刑事审判的,尽管被告人最后也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但还是无法享受减少30%和20%以下刑罚;二是犯罪次数量刑问题。如浦北县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容某强奸无性防卫能力被害人容某某一案,根据量刑实施细则,强奸罪起点刑3-5年,被告人一共对容某某实施了8次强奸行为,根据规定则要增加8-12年刑罚量,仅这两点,被告人的量刑最低要11年了。显然根据这种算法,就连公诉人也觉得太重,最后法院也只判4年2个月有期徒刑。
(四)侵犯多个客体的犯罪案件赔偿情节量刑难以把握
这是在实践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如抢劫被告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物权利,一些抢劫几元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由于抢劫财物数额很小,被告人一般都会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但如果人身权和受损又如何计算,仅赔偿被告人财物损失能否适用30%以下减刑把握不准。
(五)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减少刑罚幅度把握不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仅对被告人当庭认罪的作出可以减少10%以下刑罚,而对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坦白情节,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由原来的酌定从轻情节变成是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但减少幅度仍然没有标准,致使公诉人很难把握。
四、量刑建议的完善
(一)统一公诉人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
很多人认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开展量刑建议,会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与《宪法》相违。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条。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并提出量刑建议,不是干涉审判权。第三,量刑建议不等于检察机关就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指手划脚”,量刑建议权应该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论辩基础上,同其他庭审论辩一样,只会使法官在对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上思路更加明晰,促进判决的公正作出。
(二)推行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对量刑建议不能用简单地说被告人判几年几月,而要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情节、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后果等对量刑进行充分说理,力求得到法庭采纳,力求被告人服判息诉。
(三)加強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在量刑建议上达成共识
沟通决定深度,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和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监督
对于法院没有采纳的量刑建议,认真审查其不采纳的原因和理由,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定性或量刑上确有错误达到了抗诉标准的,及时坚决提起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未达到抗诉标准的,及时发出检察意见,并要求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