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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社会,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使得中国的不孕不育率显著升高。在此背景下,广大夫妻选择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这一方式为不孕症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本文通过参考各类资料,解决胚胎的处分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现阶段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解决思路。
关键词:冷冻胚胎;权利人;行使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10-02
作者简介:周笑笑(1991-),女,汉族,山东胶州人,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冷冻胚胎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我们要对冷冻胚胎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设立规则,使得冷冻胚胎获得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无法进行自然生育而通过体外受精——胚胎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也为移植胚胎成功后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另外,用捐精、赠卵的方式产生的冷冻胚胎,接受捐赠的人为胚胎的权利人,因此权利人不一定是胚胎移植成功后所生子女的基因父母。
(一)自有配子培育胚胎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夫妻双方健在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不可分割和买卖。基本上冷冻胚胎是不融通物且受保护与限制,占有权能只能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专业技术实现,处分权仅限于植入母体,销毁,捐赠和抛弃。由于冷冻胚胎为夫妻双方共存且不可分割,所以对冷冻胚胎的处分,夫妻双方应达成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在冷冻胚胎培育及移植母体的任何一个阶段,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法律都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自由,不得强制处分。
目前,国内相关的三个行政规章只规定了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的权利行使规范,并未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作出详细规定。对此,可参考英国1990年颁布的《人类受精和胚胎法》,在人工授精的任何阶段都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
(2)夫妻一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依然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如死亡一方生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未明确表示反对,则生存一方拥有对冷冻胚胎的自主决定权;如果死亡一方生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明确表示反对,则生存一方不得随意处置。
(3)夫妻双方均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由于我国禁止代孕,夫妻双方死亡后,载有双方基因的冷冻胚胎没有了发展成为人的可能性。此时的冷冻胚胎只具有物的属性,但同时作为人身体的特殊部分来说,寄予了权利人的希望,故更类似于人格物。冷冻胚胎对于死亡夫妻的继承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是可以被继承的。一方面,死亡夫妻通过体外受精的技术获得胚胎,以及对胚胎进行冷藏需要花一大笔费用,所以冷冻胚胎本身凝聚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夫妻双方的死亡给两个家庭带来不小的打击,存留的冷冻胚胎是留给双方父母的希望和安慰。如果认为冷冻胚胎不可以被继承,只能根据协议由医院处理,那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伦理上说,都是不被认可的。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对于医院来说不具有人格利益,医院可能会将其用于医学研究或者捐赠与其他不孕的夫妻,这并不是对冷冻胚胎最好的处理方式。
继承人可以继承冷冻胚胎,但继承的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因为死亡夫妻本身对冷冻胚胎所拥有的权利也是有限制的。继承人只能继承委托保管的权利,受限制的处分权。继承人继承冷冻胚胎后,所有权归继承人。和冷冻胚胎权利人的权利一样,胚胎为继承人共有,不可分割和买卖。如果继承人意见一致,可以抛弃,销毁,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妻或者捐赠给医疗机构做科研。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则由医院暂时保管。在行使处分权时,要遵守法律规定,计划生育的国家政策,不得实施代孕。
2.夫妻离婚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冷冻胚胎的处分基本一致,发生分歧的可能性不大,双方都是为生育自己的子女而实施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目的是相同的。但是,在准备移植或者是移植失败后,夫妻双方要离婚的,需要衡量双方利益,考虑好是否要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如果双方意见一致,则尊重双方的自主决定。如果在是否植入胚胎以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法律不会强行干涉,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衡量不想生育和想生育两种利益。从以往的案例判决上来看,一般不想生育的一方会得到支持。
(二)受捐赠胚胎的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对于冷冻胚胎是否可以捐赠的问题,我们认为是可以的。我国现行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均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对于胚胎的捐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实施胚胎赠送,但是此条规定是针对技术人员做出的,并不对胚胎的权利人有所限制。如前所述,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对胚胎享有有限制的所有权,在这有限制的所有权中就包括自愿将冷冻胚胎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妻或者医疗机构,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胚胎捐赠,是不应该被禁止的。
在确定捐赠对象时,采用双方盲选的方式,即随机从不孕夫妻中挑选一名作为捐赠的对象,互不透漏双方的个人信息,以防影响出生以后孩子的生活,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在胚胎捐赠的过程中,双方应该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完成胚胎所有权的转让。
(三)剩余胚胎的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
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过程中,会出现夫妻不缴纳保管费用、或移植成功后抛弃剩余冷冻胚胎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对剩余胚胎的处置问题就要加以规定了。
对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留存于医院,以备将来使用;二是捐献给其他不孕的夫妻;三是捐献给科研机构做科学研究;四是销毁。为避免对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发生争议,一般医院会在签署的手术协议中对剩余胚胎的处分加以规定,但基于情感问题,夫妻双方一般都不会对胚胎的处置作出明确的表示。这就会给医疗机构带来麻烦,如果医疗机构把胚胎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妻或者科研机构,胚胎权利人可能会针对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訴讼,如果医疗机构继续冷冻胚胎,则要承担相应的巨额费用,这对医疗机构是不公平的。对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英国颁布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本部法律中明确规定精子和卵子的最长保存期限为10年,胚胎的最长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保存期限的,医疗机构可以任其死亡。我国在这方面作出规定的是《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中规定: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医疗机构可以将其丢弃或者去标示后作为教学科研用。这种规定是可行的。
二、关于冷冻胚胎的立法建议
自1988年,我国首例试管婴儿诞生至现在,我国的试管婴儿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有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完善,甚至存有法律空缺的现象,所以,我国需要对规定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我国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立法仅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规则》等部门级规章,效力层级低,规范内容少,不足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依据。但是,现阶段在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拟对现阶段民法典中添加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正在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在法典起草之际,希望提出的建议可以有建设性作用。一般认为冷冻胚胎是物,但是,基于其有发展为人的潜在可能,要对其加以特别规定。建议在《民法典》中对胚胎作出规定,第一,《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将胚胎规定在其调整范围内。即本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特殊物。第二,在《继承法》中,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建议将遗产的范围扩大为个人合法财产和具有继承性的物。一方面,对冷冻胚胎的属性作出规定,为以后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把冷冻胚胎放在法典中是为了表示其重要性。
[ 参 考 文 献 ]
[1]李燕,金根林.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力行使规则研究[N].人民司法,2014(13).
[2]徐海燕.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分权[N].法学论坛,2014,7(4).
[3]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N].人民司法,2014.
关键词:冷冻胚胎;权利人;行使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10-02
作者简介:周笑笑(1991-),女,汉族,山东胶州人,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冷冻胚胎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我们要对冷冻胚胎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设立规则,使得冷冻胚胎获得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无法进行自然生育而通过体外受精——胚胎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也为移植胚胎成功后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另外,用捐精、赠卵的方式产生的冷冻胚胎,接受捐赠的人为胚胎的权利人,因此权利人不一定是胚胎移植成功后所生子女的基因父母。
(一)自有配子培育胚胎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夫妻双方健在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不可分割和买卖。基本上冷冻胚胎是不融通物且受保护与限制,占有权能只能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专业技术实现,处分权仅限于植入母体,销毁,捐赠和抛弃。由于冷冻胚胎为夫妻双方共存且不可分割,所以对冷冻胚胎的处分,夫妻双方应达成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在冷冻胚胎培育及移植母体的任何一个阶段,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法律都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自由,不得强制处分。
目前,国内相关的三个行政规章只规定了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的权利行使规范,并未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作出详细规定。对此,可参考英国1990年颁布的《人类受精和胚胎法》,在人工授精的任何阶段都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
(2)夫妻一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依然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如死亡一方生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未明确表示反对,则生存一方拥有对冷冻胚胎的自主决定权;如果死亡一方生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明确表示反对,则生存一方不得随意处置。
(3)夫妻双方均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由于我国禁止代孕,夫妻双方死亡后,载有双方基因的冷冻胚胎没有了发展成为人的可能性。此时的冷冻胚胎只具有物的属性,但同时作为人身体的特殊部分来说,寄予了权利人的希望,故更类似于人格物。冷冻胚胎对于死亡夫妻的继承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是可以被继承的。一方面,死亡夫妻通过体外受精的技术获得胚胎,以及对胚胎进行冷藏需要花一大笔费用,所以冷冻胚胎本身凝聚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夫妻双方的死亡给两个家庭带来不小的打击,存留的冷冻胚胎是留给双方父母的希望和安慰。如果认为冷冻胚胎不可以被继承,只能根据协议由医院处理,那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伦理上说,都是不被认可的。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对于医院来说不具有人格利益,医院可能会将其用于医学研究或者捐赠与其他不孕的夫妻,这并不是对冷冻胚胎最好的处理方式。
继承人可以继承冷冻胚胎,但继承的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因为死亡夫妻本身对冷冻胚胎所拥有的权利也是有限制的。继承人只能继承委托保管的权利,受限制的处分权。继承人继承冷冻胚胎后,所有权归继承人。和冷冻胚胎权利人的权利一样,胚胎为继承人共有,不可分割和买卖。如果继承人意见一致,可以抛弃,销毁,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妻或者捐赠给医疗机构做科研。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则由医院暂时保管。在行使处分权时,要遵守法律规定,计划生育的国家政策,不得实施代孕。
2.夫妻离婚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冷冻胚胎的处分基本一致,发生分歧的可能性不大,双方都是为生育自己的子女而实施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目的是相同的。但是,在准备移植或者是移植失败后,夫妻双方要离婚的,需要衡量双方利益,考虑好是否要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如果双方意见一致,则尊重双方的自主决定。如果在是否植入胚胎以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法律不会强行干涉,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衡量不想生育和想生育两种利益。从以往的案例判决上来看,一般不想生育的一方会得到支持。
(二)受捐赠胚胎的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对于冷冻胚胎是否可以捐赠的问题,我们认为是可以的。我国现行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均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对于胚胎的捐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实施胚胎赠送,但是此条规定是针对技术人员做出的,并不对胚胎的权利人有所限制。如前所述,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对胚胎享有有限制的所有权,在这有限制的所有权中就包括自愿将冷冻胚胎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妻或者医疗机构,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胚胎捐赠,是不应该被禁止的。
在确定捐赠对象时,采用双方盲选的方式,即随机从不孕夫妻中挑选一名作为捐赠的对象,互不透漏双方的个人信息,以防影响出生以后孩子的生活,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在胚胎捐赠的过程中,双方应该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完成胚胎所有权的转让。
(三)剩余胚胎的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
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过程中,会出现夫妻不缴纳保管费用、或移植成功后抛弃剩余冷冻胚胎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对剩余胚胎的处置问题就要加以规定了。
对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留存于医院,以备将来使用;二是捐献给其他不孕的夫妻;三是捐献给科研机构做科学研究;四是销毁。为避免对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发生争议,一般医院会在签署的手术协议中对剩余胚胎的处分加以规定,但基于情感问题,夫妻双方一般都不会对胚胎的处置作出明确的表示。这就会给医疗机构带来麻烦,如果医疗机构把胚胎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妻或者科研机构,胚胎权利人可能会针对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訴讼,如果医疗机构继续冷冻胚胎,则要承担相应的巨额费用,这对医疗机构是不公平的。对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英国颁布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本部法律中明确规定精子和卵子的最长保存期限为10年,胚胎的最长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保存期限的,医疗机构可以任其死亡。我国在这方面作出规定的是《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中规定: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医疗机构可以将其丢弃或者去标示后作为教学科研用。这种规定是可行的。
二、关于冷冻胚胎的立法建议
自1988年,我国首例试管婴儿诞生至现在,我国的试管婴儿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有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完善,甚至存有法律空缺的现象,所以,我国需要对规定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我国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立法仅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规则》等部门级规章,效力层级低,规范内容少,不足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依据。但是,现阶段在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拟对现阶段民法典中添加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正在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在法典起草之际,希望提出的建议可以有建设性作用。一般认为冷冻胚胎是物,但是,基于其有发展为人的潜在可能,要对其加以特别规定。建议在《民法典》中对胚胎作出规定,第一,《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将胚胎规定在其调整范围内。即本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特殊物。第二,在《继承法》中,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建议将遗产的范围扩大为个人合法财产和具有继承性的物。一方面,对冷冻胚胎的属性作出规定,为以后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把冷冻胚胎放在法典中是为了表示其重要性。
[ 参 考 文 献 ]
[1]李燕,金根林.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力行使规则研究[N].人民司法,2014(13).
[2]徐海燕.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分权[N].法学论坛,2014,7(4).
[3]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N].人民司法,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