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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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鉴于此,从P2P网贷具有两个属性的角度分析其风险,并从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用评级;金融监管;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0-0101-02
  一、P2P网络借贷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通常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是指通过在线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在无担保贷款且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参与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中介完成借贷,因此也叫点对点借贷,它既具有信息中介属性,也具有金融属性。自2005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在多个国家快速发展,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意大利和中国等。国外的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是用作慈善用途,目标是集资后向处于困境的人提供资金,而有些则是出于商业目的,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完成借贷的平台,其中最成功的网络借贷平台是英国的Zopa和美国的Prosper。如Prosper在2006年创立,在2009年时就已经实现1.7亿美元贷款。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后期的发展也有了很大增长,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拍拍贷、融捷信、人人贷和陆金所等。例如,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是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平台,经过一年半的发展就拥有了近8万名注册用户。
  (二)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原因
  电子市场的特点之一是它能够消除或减少供应商和终端客户对传统的中间商的依赖,这才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产生的条件。这一新型融资模式的优点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更容易地发布和搜索信息,并且以低成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低交易成本为小额贷款提供了可行性;许多小额贷款可能会集中在一起,从而在减小贷款风险的同时满足需要大量资金的项目。事实上,只有少数的在线平台能够实现运营效率,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在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发现,P2P网络借贷市场由于处于起步阶段而存在巨大风险的可能性,并正着手制定相应对策予以规范,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的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例证。
  (三)P2P网络借贷的两个属性
  一个是信息平台属性。监管机构把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因为P2P网络借贷从形式上是提供中间业务、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平台。在我国,由于信用评级还不健全、参与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等原因,P2P网络借贷在事实上还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作用,而不是仅仅作为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
  另一个是金融属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赚取费用,另一方面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理财产品出售给贷款人来收集资金,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借款人出现违约,则先由P2P平台向贷款人垫付资金,再向借款人追偿。在这一流程中,借贷双方并没有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作为中间环节的P2P平台在此不可能仅仅作为交易中介存在而完全不具有金融属性,它实际上是一种“影子银行” [1]。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因此说P2P网络借贷具有金融属性。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作为信息中介的信用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即借款人对某一款项具有相对于贷款人的信息优势,因为贷款人很难得到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因而带来信用风险。
  对于美国的Prosper来说,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可以直接从第三方机构提取,通过FICO评价其风险大小。而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第三方机构,也未采用央行的征信体系,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主要是通过打电话、查询申请资料等方法,从借款人本身提交的信息中得出的。如中国的拍拍贷,计算借款人信用得分的资料仅限于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性别、婚姻状况,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由于各种P2P网络借贷平台拥有不同种类的借款人信息,各平台计算信用评级的标准各不相同,且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混乱的计算方法和有限的信息反而增加了P2P网络借贷作为信息中介的信用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不足的市场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P2P 网络借贷平台被监管机构定义为中介组织,故而他就会游离于金融领域内的监管之外。在《民法通则中》,也仅有1条与P2P 网络借贷相关的规定,即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4倍后,法律不再对超过部分的款项进行保护。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借贷双方的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可供遵照执行,监管部门自然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还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不需要在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也没有行业标准、准入门槛和信息披露等规定,造成了P2P网络借贷市场缺乏监管[2]。
  在P2P网络借贷中,在缺乏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平台很容易实现非法集资和挪用资金。特别是在借贷的中间环节,一些P2P网络借贷公司将筹资汇集来的资金池置于自身平台或第三方,并擅用其中的资金做短期投资以谋取私利。由于中间环节的不透明性,这一非法集资环节不易被发现,一些P2P平台在款项到期时,通过再次挪用资金池内的其他资金来弥补缺口,直到以上过程运行至无法为继时,最终就会有类似e租宝事件的出现,致使借款人血本无归。
  (三)P2P网络借贷双方信息易泄露的安全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护,借贷双方上传至网络的资料信息很容易遭遇泄露、盗取等风险,平台客户的资料也有可能被用来进行不法活动,从而威胁借贷双方财产乃至人身安全。   三、提高P2P网络借贷安全性的对策
  (一)设计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
  面对我国没有统一信用评级标准的现状,需要政府出面由央行牵头设计一种普遍适用的评分方法。在这种评级标准中,除了FICO评分,还应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偿还历史、信用账户数、信用年限、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新开立的信用账户等信息,还可以考虑许多与贷款相关的因素,如款项金额和借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职业类型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偿还历史,这一因素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信用的评价方法类似。
  在P2P市场,贷款人不仅需要选择投资的贷款,而且还要决定向每项款项分配多少资金,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即P2P网络借贷可以实现贷款人的投资组合方式来降低风险。各种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信用评级后,就可将贷款划分到不同的资金池的理财产品中,各等级资金池内的款项应处于同一风险水平,这种“等级化”模型则可以为借款人投资组合的选择提供有益参考。只有这样,贷款人才可以挑选不同风险组合的理财产品,根据自己的风险收益偏好来投资,达到利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目的[3]。
  (二)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政府必须将P2P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对其行业标准、准入门槛和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范,出台相关的法律标准及实施细则。对于非法集资及预防平台诈骗的监管,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由监管机构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由网络平台在其内部建立严密的责任和管理机制,并向监管部门披露运行情况,以提高透明度,减少非法集资及预防平台诈骗的风险[4]。例如,为了防范P2P风险,今年初江苏省政府就放出了“大招”,通过省内结算公司,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进行集中托管并提供统一结算服务,实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的有效分离,以达到监管目的。
  为保护网络借贷交易中的借贷双方资料,还应对信息的加密情况进行特殊监管,具体可运用监管防火墙、VNP技术等,保证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行业自律十分重要。行业的自我监管是外部监管机构的重要补充,并且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行业发展。例如,2015年9月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金信贷等40余家企业接入该系统,通过共享系统不但可以达到信息流通,而且使接入该系统的网贷行业征信及平台风险防控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为此,要在全国和地方加速形成自律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自我监督,监控在借贷过程中的资金流向,提高透明度。
  参考文献:
  [1] 陆岷峰.关于P2P平台风险评估与监管策略研究——基于P2P平台双重属性视角的分析[J].互联网金融,2015,(11):45-49.
  [2] 梁其海.P2P网络信贷公司市场营销问题研究及建议[J].商,2014,(2):393.
  [3] 吴晓光.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金融监管,2011,(4):32-35.
  [4] Chen,Dongyu,Han,Chaodong.A Comparative Study of online P2P Lending in the USA and China [J].Journal of Internet Banking and
  Commerce,2012,(2):1-15.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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