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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乡村兽医用药活动,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制定公布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