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国内现存多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分析、评估,选择与确立了合理的社会保障模式。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城市发展空间由中心城区向全域拓展。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于城市建设,农民长期以来利用土地收益养老的功能受到了抑制。为了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确立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制度模式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民生任务。
一、确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必要性
(一)体现社会公平
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一原则在社会转型期尤显十分必要和紧迫。社会保障中的公平是指把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普遍性地增加国民的福利,不因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的差异而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人,使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都能得到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由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构建,是从保障生存权利的切入点出发,不仅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制度覆盖面,也有利于平衡城乡间各群体的利益,提高其生存质量,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二)维护社会稳定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由动力机制与稳定机制,市场机制即是现代各国经济发展的首选动力机制,而社会保障则充当首选的稳定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就是利用社会保障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实现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从而达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促进城镇化水平提高
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不断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城镇化作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而城镇化的核心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这就决定了在城镇化过程中必须把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其中的农民问题放在突出的 位置。
在城镇化过程中,随着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开始,户籍制度的大门敞开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也会随之加速。真正的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张,而是要遵从一个重要的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惠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而建立面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推动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人口的相互融合、促进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式转移的重要方式,是从内涵上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根本措施之一。
(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根本来说,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经济根源,而社会保障又被称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对农村经济发展能够起到稳定发展的作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这有利于农村对土地实行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被征地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低效率的农业生产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典型模式与评价
(一)典型模式
由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保障领域中产生的新问题,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保障的新途径、新模式。目前,各地已经实施了一些政策,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职保”模式、 “居保”模式、 “新农保”模式、独立模式与商业保险模式。
1.“职保”模式
这种做法主要以甘肃省为例,2011年《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提出,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2.“居保”模式
这种做法的主要特点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供三个可供选择的缴费档次参保,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价格,其余由政府、集体和个人的三方共同承担。
长春的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给予1.5万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每人每月给予60元的待遇补贴,使被征地农民参保总数达到4.2万人。
3.“新农保”模式
青岛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做法是缴费标准的基数按参保时上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确定,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用于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缴费部分,这个比例之和不低于 12%,镇级财政补助金从土地收益和财政中列出,市级补助金从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出,这个比例之和不低于 4%。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不低于农村最低基本养老保险。
4.独立模式
上海市政府针对被征地农民建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在《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提出了“完善城保,推进镇保,淡出农保”的发展战略。具体做法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以及工伤保险等在内的较为全面的保障,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缴费基数是上海市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为 25% (其中养老 17%,医疗5% ,失业 2% ,生育 0.5% ,工伤0.5%) 。 5.商业保险模式
重庆市政府在《重庆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人员安置若干规定》等系列文件中明确指出,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纳入到商业保险体系,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其中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安置补偿费用于个人缴费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每年按保险费的 10% 发放生活补助,保险公司每年收取基金总额 5% 的管理费。
(二)评价
从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目标导向并没有统一化。各地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理解,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与制度模式。对以上典型制度模式进行归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建立单独制度和纳入现行制度。对于第一类,我们认为被征地农民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特殊群体,其社会保障具有补偿性。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这就意味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从法律角度来讲不应再将其设为一项单独制度,只能以一种模式的形式纳入现行制度当中。对于第二大类,第一种选择是纳入居保或新农保,而当前两者已经合并,从参保条件、经办操作等方面考虑,无政策突破,也较为便利,但今后还需进行二次改革;第二种选择是纳入镇保,尤其是规划区外失地后非从业人员,从参保条件、实际经办等各方面考虑,对现有政策体系突破性比较大。但此做法,将更加有利于今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发展目标。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及要求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也必须加以重视。目前科学合理的选择适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解决好该群体的保障问题,已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难点。因此在充分、合理补偿的基础上,选择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般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前文对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与问题分析,我们认为选择和确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应该“三步走”:首先,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办法,对其失地进行资金补偿,并进入个人账户;其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改称“被征地居民”,有条件的被征地民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第三,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在选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过程中,还应着重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坚持公平和可持续原则。
公平和可持续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续和顺利发挥功效的两大基石。而新时期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通过全面优化现行制度安排,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总体上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符合被征地地农民的切实需求,应遵循公平、可持续原则,保障其合法公民权,使其国民待遇得以实现。同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体可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加快制度并轨,整合政策资源。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养老、医疗和低保三大基本保障制度的整合。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也要与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有效衔接,以尽快实现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所谓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按照先建立体制机制统一、有差别、可衔接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再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破除城乡二元模式,将现行制度整合成国民养老保险、国民医疗保险及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多种参保方式、不同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的新制度模式。
第三,加大财政支持,引导鼓励参保。
政府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时,要勇于承担相当的财政补贴责任,既包括一次性补贴,还包括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给予的鼓励性补贴。政府还应积极引导适龄城乡居民参保多缴费、多积累,提高自身待遇水平,可以在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补”的基础上,增加奖励性养老金,以此激励农民参保、长期缴费和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提升民众参保积极性。另外,考量民众缴费承受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上限并扩大个人缴费标准的间隔,使具有经济条件的农民可供选择的余地更大,基金积累规模。
第四,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增强共济能力。
按照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基金抗风险能力越强。但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低、范围小,各统筹地区基金不平衡,且难以互相调剂,无法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抗风险能力弱,不能确保目前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只有全国统筹是最高层次的统筹,大数法则能够最有效地发挥作用,更有利于增加基金结余,增强抗风险能力,满足日益增大的支付要求,降低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对被征地农民而言,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具有“削峰填谷”的作用。
第五,鼓励和做大土地年金制度,提升群体待遇。
国家要求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践中,多数地区都是比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这就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普遍偏低。况且还有部分地区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会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实际上还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土地年金制度作为补充养老金形式可以起到分担基础养老金在养老中所占比例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现阶段应该鼓励建立和做大土地年金在个人养老替代率中所占份额。因为土地年金的运营收益率较基础养老金必然要高很多,将一部分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比重放入土地年金中,将会使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差异进一步缩小。通过土地年金的运营,将有利于降低其他养老金制度的运营风险;有利于提升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待遇,以进一步缩小群体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中央财政的长期运营成本,有效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尔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劳动,2011,9.
[2]吕霞.甘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出台[N].甘肃经济日报,2011,12,2.
[3]王必达,裴志伟.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比较与反思[J].科学经济社会,2012,4.
[4]尹音频,杨晓妹,张丽丽.成都市城乡统筹双元对接养老保障模式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3,4.
[5]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论坛,2002,8.
[6]郑功成.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目标[N].光明日报,2014,1,31.
作者简介:韩 琳(1981-)女,辽宁铁岭人,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公共与社会管理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城市发展空间由中心城区向全域拓展。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于城市建设,农民长期以来利用土地收益养老的功能受到了抑制。为了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确立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制度模式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民生任务。
一、确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必要性
(一)体现社会公平
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一原则在社会转型期尤显十分必要和紧迫。社会保障中的公平是指把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普遍性地增加国民的福利,不因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的差异而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人,使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都能得到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由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构建,是从保障生存权利的切入点出发,不仅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制度覆盖面,也有利于平衡城乡间各群体的利益,提高其生存质量,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二)维护社会稳定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由动力机制与稳定机制,市场机制即是现代各国经济发展的首选动力机制,而社会保障则充当首选的稳定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就是利用社会保障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实现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从而达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促进城镇化水平提高
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不断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城镇化作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而城镇化的核心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这就决定了在城镇化过程中必须把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其中的农民问题放在突出的 位置。
在城镇化过程中,随着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开始,户籍制度的大门敞开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也会随之加速。真正的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张,而是要遵从一个重要的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惠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而建立面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推动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人口的相互融合、促进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式转移的重要方式,是从内涵上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根本措施之一。
(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根本来说,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经济根源,而社会保障又被称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对农村经济发展能够起到稳定发展的作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这有利于农村对土地实行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被征地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低效率的农业生产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典型模式与评价
(一)典型模式
由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保障领域中产生的新问题,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保障的新途径、新模式。目前,各地已经实施了一些政策,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职保”模式、 “居保”模式、 “新农保”模式、独立模式与商业保险模式。
1.“职保”模式
这种做法主要以甘肃省为例,2011年《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提出,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2.“居保”模式
这种做法的主要特点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供三个可供选择的缴费档次参保,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价格,其余由政府、集体和个人的三方共同承担。
长春的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给予1.5万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每人每月给予60元的待遇补贴,使被征地农民参保总数达到4.2万人。
3.“新农保”模式
青岛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做法是缴费标准的基数按参保时上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确定,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用于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缴费部分,这个比例之和不低于 12%,镇级财政补助金从土地收益和财政中列出,市级补助金从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出,这个比例之和不低于 4%。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不低于农村最低基本养老保险。
4.独立模式
上海市政府针对被征地农民建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在《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提出了“完善城保,推进镇保,淡出农保”的发展战略。具体做法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以及工伤保险等在内的较为全面的保障,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缴费基数是上海市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为 25% (其中养老 17%,医疗5% ,失业 2% ,生育 0.5% ,工伤0.5%) 。 5.商业保险模式
重庆市政府在《重庆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人员安置若干规定》等系列文件中明确指出,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纳入到商业保险体系,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其中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安置补偿费用于个人缴费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每年按保险费的 10% 发放生活补助,保险公司每年收取基金总额 5% 的管理费。
(二)评价
从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目标导向并没有统一化。各地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理解,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与制度模式。对以上典型制度模式进行归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建立单独制度和纳入现行制度。对于第一类,我们认为被征地农民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特殊群体,其社会保障具有补偿性。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这就意味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从法律角度来讲不应再将其设为一项单独制度,只能以一种模式的形式纳入现行制度当中。对于第二大类,第一种选择是纳入居保或新农保,而当前两者已经合并,从参保条件、经办操作等方面考虑,无政策突破,也较为便利,但今后还需进行二次改革;第二种选择是纳入镇保,尤其是规划区外失地后非从业人员,从参保条件、实际经办等各方面考虑,对现有政策体系突破性比较大。但此做法,将更加有利于今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发展目标。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及要求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也必须加以重视。目前科学合理的选择适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解决好该群体的保障问题,已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难点。因此在充分、合理补偿的基础上,选择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般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前文对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与问题分析,我们认为选择和确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应该“三步走”:首先,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办法,对其失地进行资金补偿,并进入个人账户;其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改称“被征地居民”,有条件的被征地民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第三,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在选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过程中,还应着重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坚持公平和可持续原则。
公平和可持续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续和顺利发挥功效的两大基石。而新时期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通过全面优化现行制度安排,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总体上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符合被征地地农民的切实需求,应遵循公平、可持续原则,保障其合法公民权,使其国民待遇得以实现。同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体可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加快制度并轨,整合政策资源。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养老、医疗和低保三大基本保障制度的整合。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也要与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有效衔接,以尽快实现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所谓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按照先建立体制机制统一、有差别、可衔接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再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破除城乡二元模式,将现行制度整合成国民养老保险、国民医疗保险及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多种参保方式、不同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的新制度模式。
第三,加大财政支持,引导鼓励参保。
政府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时,要勇于承担相当的财政补贴责任,既包括一次性补贴,还包括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给予的鼓励性补贴。政府还应积极引导适龄城乡居民参保多缴费、多积累,提高自身待遇水平,可以在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补”的基础上,增加奖励性养老金,以此激励农民参保、长期缴费和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提升民众参保积极性。另外,考量民众缴费承受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上限并扩大个人缴费标准的间隔,使具有经济条件的农民可供选择的余地更大,基金积累规模。
第四,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增强共济能力。
按照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基金抗风险能力越强。但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低、范围小,各统筹地区基金不平衡,且难以互相调剂,无法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抗风险能力弱,不能确保目前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只有全国统筹是最高层次的统筹,大数法则能够最有效地发挥作用,更有利于增加基金结余,增强抗风险能力,满足日益增大的支付要求,降低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对被征地农民而言,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具有“削峰填谷”的作用。
第五,鼓励和做大土地年金制度,提升群体待遇。
国家要求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践中,多数地区都是比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这就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普遍偏低。况且还有部分地区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会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实际上还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土地年金制度作为补充养老金形式可以起到分担基础养老金在养老中所占比例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现阶段应该鼓励建立和做大土地年金在个人养老替代率中所占份额。因为土地年金的运营收益率较基础养老金必然要高很多,将一部分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比重放入土地年金中,将会使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差异进一步缩小。通过土地年金的运营,将有利于降低其他养老金制度的运营风险;有利于提升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待遇,以进一步缩小群体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中央财政的长期运营成本,有效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尔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劳动,2011,9.
[2]吕霞.甘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出台[N].甘肃经济日报,2011,12,2.
[3]王必达,裴志伟.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比较与反思[J].科学经济社会,2012,4.
[4]尹音频,杨晓妹,张丽丽.成都市城乡统筹双元对接养老保障模式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3,4.
[5]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论坛,2002,8.
[6]郑功成.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目标[N].光明日报,2014,1,31.
作者简介:韩 琳(1981-)女,辽宁铁岭人,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公共与社会管理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