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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欧美合作经济的演进状况,从经济、法律、行政、组织等方面借鉴欧美国家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对中国发展合作经济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欧美国家;合作经济;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11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03—3890(2007)06-0047-06
引 言
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在英国的罗虚戴尔小镇上诞生了。100多年来,合作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不断创新。目前,世界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即市场推动模式和政府推动模式。市场推动模式坚持“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政府不干预合作社内部管理,政府为合作社提供法律环境,从而使合作组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成长。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的成长模式基本上属于市场推动模式,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政府推动模式是指政府在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其组织体系、经济功能等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实现的,政府作用至关重要,如日本。通过这些典型模式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所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将重点探讨欧美国家合作社的模式。
一、欧美合作经济发展概述
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弱势群体减少资本盘剥,抗御市场风险的理性选择,是市场经济成员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欧美合作社的实践就是例证。
(一)美国农民合作经济
美国农业合作社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条件下,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与发展的,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类型是传统合作社和各种专业协会。
1.美国的农民合作社。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在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被誉为“合作社大宪章”的《帕尔·沃尔斯太德法》之后才开始在美国广泛地流行开来,这对美国农业合作事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发展进入全盛时期,合作社的数量急剧增加。目前,美国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有的农场主甚至同时参加了几个合作社。美国的合作社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是与其提供的完善服务分不开的。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1)销售和加工服务。在销售的农产品中,最重要的是牛奶约占34%、谷物和油子约占26%、水果蔬菜约占15%。(2)供应服务。石油产品和化肥约占44%、农药约占29%、饲料和种子约占16%、农机及零配件约占10%,此外还提供种类繁多的科技服务,如土壤测试、防疫、育种、作物监测、法律咨询等。(3)信贷服务。目前农业合作社信贷体系提供的贷款己占全部农业贷款的40%左右。(4)农村电力合作社和农村电话合作社。(5)服务合作社。如烘干、火灾保险、灌溉等。近20年来,一种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兴起,“新一代合作社”是加工增值取向或“投资—利润”取向,而不是传统合作社的服务取向。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交易份额制和限制成员制”。
2.美国的农民专业协会。美国的农业协会种类繁多,美国“新奇士”橙种植协会、马铃薯协会、加州杏仁协会、棉花协会、森林协会、肉类出口协会等都是有世界影响的。(1)协会的性质及经营范围,属于专业性质,以某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经营范围。(2)提供的服务。主要提供产后销售服务,同时也提供产前、产中服务。“新奇士”是一个统一的商标,所产的水果都用统一的“新奇士”商标。协会对内为果农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对外代表果农向全球市场推广产品。协会的代表常年奔赴世界各地,将各地的价格及时反馈给协会,从而制定统一价格,避免了恶性竞争。而果农地里的每一棵树的成熟期都被输入协会的电脑,从而使产量均匀地分布在各个时期,以防市场波动较大,果贱伤农。(3)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果农赞助,如马铃薯协会的资金来源是作为会员的马铃薯种植户的赞助,他们每出售100磅马铃薯,要向协会缴纳2美分作为活动基金,这笔钱主要用作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4)协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对协会采取不干预态度。一般从法律方面扶持,如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输送给这种民间协会,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
(二)欧洲的合作经济
欧洲是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历史。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成立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以及其制定的办社原则,成为合作社历史的经典之作。在法国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参加了产前、产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荷兰农民甚至是3个-4个合作社的成员。可以说合作组织在今天欧洲发达国家农村中,已成为其他组织无法取代的或不能完全取代的重要经济力量。
1.法国的合作组织。法国是欧洲最大的农业国,也是世界农业大国之一。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历史较长,1880年法国农业工会在经济活动中反对贸易商的统治,组成了供销联盟,这是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前身。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法国农民同自然灾害斗争、反对中间商盘剥以及反抗经济危机中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并受到政府的支持与保护。1947年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了立法保护。法国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在农业、商业、工业、银行等各个领域存在。法国的农民协会的基本职能是为区域内农民提供各种服务,维护农民利益。政府向农协派驻观察员,观察员负有及时将农民的意见反馈给政府的职责,而且农协不得组织农民游行示威等,从而使农协具有了半官方色彩。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国农业合作组织有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规模不断扩充、数量相应减少、许多合作社改组为加工、贸易、服务三位一体的农业合作组织。(2)进一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如将饲养业分为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不同种类的加工或销售合作社。(3)成立各级农合组织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大都是按专业系统建立起来的,都是相对独立的专业协会。截至目前,法国国家一级有15个农合组织联盟,在大区一级有300个农合组织联合会,在省、市一级有3700个较大规模的农合组织。
2.德国的合作组织。与法国农协覆盖全国100个省不一样,德国农协在联邦16个州中并不是都有。下萨克森州农协作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按该州农协的规定,农场只要达到2公顷以上的规模就可以申请加入农协,该州有4.7万个农场加入了农协,在会员组成中,约2/3是农场主,1/3是农业工人。农协最高的权力机构是由172位各类农场代表组成的会员大会,并由会员大会产生董事会。
3.荷兰合作组织。荷兰农业绝大多数实行农场 化经营,而农场又基本上是家庭式经营。这样,各农户间结合起来组成一定的联合体就成为客观必然。这个联合体即是由农业生产者在荷兰农民行业委员会和商业委员会组成的合作社。在荷兰的农民收入中,有60%以上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综观荷兰农业合作社,有两个特点:(1)荷兰农业合作社是单一目的的合作社,合作社的建立总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市场,作为化解市场风险的手段和方法。由此,荷兰的农业合作社是高度专业化的单一目的的合作社。(2)荷兰农业合作社实质上是每个家庭间的合作。这种合作框架客观上使荷兰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种外向型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体制。
二、欧美合作经济模式解析
欧美农民合作社是由社会弱势群体联合而成的自助性经济组织,是依靠集体力量摆脱经济竞争中不利地位、减少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是缓解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润滑剂,同时其组织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晴雨表。虽然合作社在欧美国家之间存在着政府介入程度、服务内容与范围等方面不同,但仍有着共同的特征与趋势值得探讨,主要表现如下4个方面:
(一)顺应市场规律
市场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这个有着先天性“遗传病”的经济形态,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的两极分化,产生一大批弱势群体。马克思认为,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垄断又会产生高额的垄断利润。农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在社会分工的链条中寻求“利润平均化”的相对公平,为了减少自然与人为的风险,自发地选择了合作经济模式,这种选择也可以用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加以诠释,当单个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或依存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那么合作生产就是理性的最优选择。纵观欧美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普遍规律,当这些弱势群体自发联合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时,政府都尊重了这个“新生事物”。1844年,在英格兰的罗虚戴尔的小镇上诞生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进而产生罗虚戴尔原则。1880年法国农业工会在经济活动中反对贸易商的统治,组成了供销联盟,这是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前身。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法国农民同自然灾害斗争、反对中间商盘剥以及反抗经济危机中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并受到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形成大规模的合作社运动,各类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地滋生壮大。可见,欧美政府尊重经济规律,“对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给予政策支持,是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费用较低而且效果较为显著的办法。”
(二)建立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同样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约束与规范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立法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是欧美国家普遍的做法。欧美大多数国家都有完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立法对合作社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保护并促进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各国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制建设方面先行一步,如1889年德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颁布“合作社协会法”,美国1865-1870年间也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
(三)政府积极扶持
在合作组织的发展中,欧美各国政府都在立法、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合作社大力支持。合作社是弱势群体参与的组织,它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在合作社发展的早期(19世纪中后期或20世纪初期)曾一度对合作社予以少量捐款支持,以后便较少采取这种办法。在德国,政府曾多次对农民合作社实行捐款援助,但援助的对象不是基层合作社,而是合作社的地方或国家级联盟的中心组织,其目的主要是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19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开始筹建农业合作社,由于合作社较晚进入这一领域,业务开展存在一定困难,同时,为了收购、储藏农产品以及从事经常性的农产品加工,合作社还必须建立仓储设施,这些都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从某种意义上说,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并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在资金上给予大力的扶持,在政策上也给予倾斜,如1962年颁布的《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就给予农业经营者以优惠贷款和一定数量的无偿补贴,合作经济在政府的帮助下不断发展完善。如农业互助组织包括保险互助组织和社会互助组织,利用其成员交纳的会费和国家提供的资金为其成员提供保险和其他社会福利待遇。农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合作社,最成功的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它在法国农村合作经济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信贷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为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同时将国家的农业补贴通过信贷合作社发放到位。所以说,发展信贷、保险金融业务以提高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这在法国合作社表现的最为突出。此外,欧美国家在税收、组织管理方面也大力扶持,例如“在美国
(一)制度创新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的合作经济市场化改革准确地说始于改革开放。20多年改革成就显著,特别是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当前最重要的是对供销社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之后,供销社建立起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于2000年底实现了全国供销社系统扭亏为盈。但是,改革的制度必须不断创新,正如中央党校贾建芳教授所言,“好的制度是实现国泰民安、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福利最大化的根本保障。但制度是有局限的。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变化,制度必须创新”。在欧美国家市场经济很发达,合作经济的发展也很广泛。合作经济已同公有经济、私有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合作社在发展本国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制度创新的前提是进一步明确合作经济的重要地位,它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所有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社会高位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城乡差别与贫富差距,通过制度供给富有成效地扶持合作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实现和谐发展,实现国泰民安。故制度创新应关注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在欧美发达国家无论哪种模式的合作组织都致力于实现个体农户难以达到的共同目标,致力于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服务,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
(二)依法治社
合作经济要按市场法则办事,政府不能靠行政 命令简单化,合作经济必须靠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来生存发展。因为,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那么,法制则是竞争的框架与准则。所以,提供法律保障,搞好制度规范是加快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欧美大多数国家都有完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立法对合作社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保护并促进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出台,使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没有宪法依据,制定合作经济发展所需的法就有税收优惠、政府的信贷支持及政府对合作社严格的登记注册制度”。
(四)组织机制灵活
从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社演进的历史来看,其产生、成长及发展的路径证明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在市场中成长、壮大,其间始终遵循着市场的轨迹而不断地否定、修正和调适自己。从英国罗虚戴尔合作社奉行的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利润向社员返还等原则,到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对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否定,在管理和决策上或按人投票、或按股投票、或按交易额投票的改革无不以适应市场为前提。欧美合作社原则在适应市场的调试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例如合作社性质是与时俱进地发展。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合作社的内涵和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在继承经典合作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地顺应外部市场和政府政策的变化,很多情况下是在求生存的压力下不得已的变革行为,如民主权利。尽管在欧美许多国家的合作社仍然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但是经典合作社理论上“一人一票”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一人多票”原则在荷兰、法国及德国已十分普遍。经济参与和分配也富有时代气息。目前欧美各国普遍采取经济参与方式来实施分配,经济参与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合作社的惠顾额,二是对合作社的入股。在分配方面采取劳动分配和资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如美国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特征显示,它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对传统合作社的内部制度作了适应新形势的修改,主要是突破了传统农业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原则。新一代的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方式从此更趋向多元化,即合作社重大决策或按人投票,或按股投票,或按交易额投票。在制度上作了创新性安排,有效地克服了传统合作社的种种缺陷。此外,“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和合作日益加强。从分散化、小型化向集团化、大型化、产业化经营发展,从单一经济向多元化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是合作社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三、欧美合作经济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应考虑借鉴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使中国的合作经济与时俱进,就要认真研究其出路与对策,总之,欧美国家合作经济的经验值得借鉴。律与政策框架,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并尽早完成与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的接轨。可喜的是在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57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它标志着合作经济组织开始纳入法律化管理的轨道,标志着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在中国发展的新纪元。同时,政府应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其组织章程,规范参与组织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二是要完善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政府支持
在合作组织的发展中,欧美各国政府不同程度地采取支持政策,为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文化环境与资金扶持。中国合作事业发展尚不普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适宜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尚不完善,因此,要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各级政府应在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当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的来说,发展速度相当缓慢,除了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历程短暂等客观原因外,主要原因之一还是农民的合作意识淡薄,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这就需要政府用强大的号召力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各种方式对农民进行合作经济知识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合作经济的性质、特点和能给农民带来的利益,使农民认识到,政府推动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是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是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欧美各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都能得到政府一定的财政信贷支持,这些支持和帮助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政府也应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制定出配套的扶持政策。如建立合作社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政策;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低价供应生产资料,或给予价格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作社投资开发项目,政府可对营运设备给予无偿补贴;设立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等。在资金支持上,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把合作经济组织纳入信贷计划,实行低息贷款政策,适当放宽和简化农业信贷手续,积极探索农村上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小额信贷等多种信贷方式。政府应设立扶持专项资金,帮助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农畜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扩大农畜产品的储备和生产能力,增强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员的素质,但中国广大农民文化和科技素质偏低,这就需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培养各类技术骨干。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其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可以设立全国合作经济学院,为各类合作社培养管理人才,并开展合作社干部短期培训,合作经济的培教事业应当得到国家财政的有效支持,有了
大批人才,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的发展,合作事业才能是大有前途的事业。
(四)组织建设
改革的实践表明:要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做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制度的创新。随着欧美国家新型合作社运作模式的出现,我们应更加清醒地认识加强合作社组织建设的紧迫性,目前,欧美国家认识到合作经济的商业经营愈来愈浓。经典合作理论强调合作社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各国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理论加以变通,使得合作社越来越象个企业,强调“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就像“双轨制”。(1)“制度是第一生产力”,要建立适应市场的新机制,须从产权制度奠基。改制依然是供销社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更多的实现形式可供选择。(2)加强组织创新,注重组织内部建设。为此,要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民主办社、民主管理的原则,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规定好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制衡关系,实行民主管理,使社员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3)要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办社原则、办社目的、民主监督、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内容都要形成章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明确各自权力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4)要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利润返还等有效方式,保护农户应获得的利益。(5)合作经济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在信息、技术、生产、收购、储运、销售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切实有效地为农户服务。
责任编辑:孙 飞
责任校对:学 诗
[关键词]欧美国家;合作经济;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11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03—3890(2007)06-0047-06
引 言
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在英国的罗虚戴尔小镇上诞生了。100多年来,合作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不断创新。目前,世界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即市场推动模式和政府推动模式。市场推动模式坚持“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政府不干预合作社内部管理,政府为合作社提供法律环境,从而使合作组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成长。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的成长模式基本上属于市场推动模式,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政府推动模式是指政府在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其组织体系、经济功能等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实现的,政府作用至关重要,如日本。通过这些典型模式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所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将重点探讨欧美国家合作社的模式。
一、欧美合作经济发展概述
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弱势群体减少资本盘剥,抗御市场风险的理性选择,是市场经济成员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欧美合作社的实践就是例证。
(一)美国农民合作经济
美国农业合作社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条件下,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与发展的,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类型是传统合作社和各种专业协会。
1.美国的农民合作社。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在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被誉为“合作社大宪章”的《帕尔·沃尔斯太德法》之后才开始在美国广泛地流行开来,这对美国农业合作事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发展进入全盛时期,合作社的数量急剧增加。目前,美国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有的农场主甚至同时参加了几个合作社。美国的合作社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是与其提供的完善服务分不开的。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1)销售和加工服务。在销售的农产品中,最重要的是牛奶约占34%、谷物和油子约占26%、水果蔬菜约占15%。(2)供应服务。石油产品和化肥约占44%、农药约占29%、饲料和种子约占16%、农机及零配件约占10%,此外还提供种类繁多的科技服务,如土壤测试、防疫、育种、作物监测、法律咨询等。(3)信贷服务。目前农业合作社信贷体系提供的贷款己占全部农业贷款的40%左右。(4)农村电力合作社和农村电话合作社。(5)服务合作社。如烘干、火灾保险、灌溉等。近20年来,一种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兴起,“新一代合作社”是加工增值取向或“投资—利润”取向,而不是传统合作社的服务取向。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交易份额制和限制成员制”。
2.美国的农民专业协会。美国的农业协会种类繁多,美国“新奇士”橙种植协会、马铃薯协会、加州杏仁协会、棉花协会、森林协会、肉类出口协会等都是有世界影响的。(1)协会的性质及经营范围,属于专业性质,以某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经营范围。(2)提供的服务。主要提供产后销售服务,同时也提供产前、产中服务。“新奇士”是一个统一的商标,所产的水果都用统一的“新奇士”商标。协会对内为果农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对外代表果农向全球市场推广产品。协会的代表常年奔赴世界各地,将各地的价格及时反馈给协会,从而制定统一价格,避免了恶性竞争。而果农地里的每一棵树的成熟期都被输入协会的电脑,从而使产量均匀地分布在各个时期,以防市场波动较大,果贱伤农。(3)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果农赞助,如马铃薯协会的资金来源是作为会员的马铃薯种植户的赞助,他们每出售100磅马铃薯,要向协会缴纳2美分作为活动基金,这笔钱主要用作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4)协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对协会采取不干预态度。一般从法律方面扶持,如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输送给这种民间协会,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
(二)欧洲的合作经济
欧洲是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历史。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成立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以及其制定的办社原则,成为合作社历史的经典之作。在法国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参加了产前、产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荷兰农民甚至是3个-4个合作社的成员。可以说合作组织在今天欧洲发达国家农村中,已成为其他组织无法取代的或不能完全取代的重要经济力量。
1.法国的合作组织。法国是欧洲最大的农业国,也是世界农业大国之一。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历史较长,1880年法国农业工会在经济活动中反对贸易商的统治,组成了供销联盟,这是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前身。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法国农民同自然灾害斗争、反对中间商盘剥以及反抗经济危机中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并受到政府的支持与保护。1947年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了立法保护。法国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在农业、商业、工业、银行等各个领域存在。法国的农民协会的基本职能是为区域内农民提供各种服务,维护农民利益。政府向农协派驻观察员,观察员负有及时将农民的意见反馈给政府的职责,而且农协不得组织农民游行示威等,从而使农协具有了半官方色彩。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国农业合作组织有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规模不断扩充、数量相应减少、许多合作社改组为加工、贸易、服务三位一体的农业合作组织。(2)进一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如将饲养业分为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不同种类的加工或销售合作社。(3)成立各级农合组织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大都是按专业系统建立起来的,都是相对独立的专业协会。截至目前,法国国家一级有15个农合组织联盟,在大区一级有300个农合组织联合会,在省、市一级有3700个较大规模的农合组织。
2.德国的合作组织。与法国农协覆盖全国100个省不一样,德国农协在联邦16个州中并不是都有。下萨克森州农协作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按该州农协的规定,农场只要达到2公顷以上的规模就可以申请加入农协,该州有4.7万个农场加入了农协,在会员组成中,约2/3是农场主,1/3是农业工人。农协最高的权力机构是由172位各类农场代表组成的会员大会,并由会员大会产生董事会。
3.荷兰合作组织。荷兰农业绝大多数实行农场 化经营,而农场又基本上是家庭式经营。这样,各农户间结合起来组成一定的联合体就成为客观必然。这个联合体即是由农业生产者在荷兰农民行业委员会和商业委员会组成的合作社。在荷兰的农民收入中,有60%以上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综观荷兰农业合作社,有两个特点:(1)荷兰农业合作社是单一目的的合作社,合作社的建立总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市场,作为化解市场风险的手段和方法。由此,荷兰的农业合作社是高度专业化的单一目的的合作社。(2)荷兰农业合作社实质上是每个家庭间的合作。这种合作框架客观上使荷兰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种外向型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体制。
二、欧美合作经济模式解析
欧美农民合作社是由社会弱势群体联合而成的自助性经济组织,是依靠集体力量摆脱经济竞争中不利地位、减少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是缓解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润滑剂,同时其组织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晴雨表。虽然合作社在欧美国家之间存在着政府介入程度、服务内容与范围等方面不同,但仍有着共同的特征与趋势值得探讨,主要表现如下4个方面:
(一)顺应市场规律
市场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这个有着先天性“遗传病”的经济形态,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的两极分化,产生一大批弱势群体。马克思认为,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垄断又会产生高额的垄断利润。农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在社会分工的链条中寻求“利润平均化”的相对公平,为了减少自然与人为的风险,自发地选择了合作经济模式,这种选择也可以用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加以诠释,当单个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或依存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那么合作生产就是理性的最优选择。纵观欧美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普遍规律,当这些弱势群体自发联合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时,政府都尊重了这个“新生事物”。1844年,在英格兰的罗虚戴尔的小镇上诞生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进而产生罗虚戴尔原则。1880年法国农业工会在经济活动中反对贸易商的统治,组成了供销联盟,这是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前身。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法国农民同自然灾害斗争、反对中间商盘剥以及反抗经济危机中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并受到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形成大规模的合作社运动,各类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地滋生壮大。可见,欧美政府尊重经济规律,“对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给予政策支持,是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费用较低而且效果较为显著的办法。”
(二)建立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同样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约束与规范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立法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是欧美国家普遍的做法。欧美大多数国家都有完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立法对合作社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保护并促进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各国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制建设方面先行一步,如1889年德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颁布“合作社协会法”,美国1865-1870年间也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
(三)政府积极扶持
在合作组织的发展中,欧美各国政府都在立法、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合作社大力支持。合作社是弱势群体参与的组织,它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在合作社发展的早期(19世纪中后期或20世纪初期)曾一度对合作社予以少量捐款支持,以后便较少采取这种办法。在德国,政府曾多次对农民合作社实行捐款援助,但援助的对象不是基层合作社,而是合作社的地方或国家级联盟的中心组织,其目的主要是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19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开始筹建农业合作社,由于合作社较晚进入这一领域,业务开展存在一定困难,同时,为了收购、储藏农产品以及从事经常性的农产品加工,合作社还必须建立仓储设施,这些都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从某种意义上说,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并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在资金上给予大力的扶持,在政策上也给予倾斜,如1962年颁布的《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就给予农业经营者以优惠贷款和一定数量的无偿补贴,合作经济在政府的帮助下不断发展完善。如农业互助组织包括保险互助组织和社会互助组织,利用其成员交纳的会费和国家提供的资金为其成员提供保险和其他社会福利待遇。农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合作社,最成功的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它在法国农村合作经济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信贷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为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同时将国家的农业补贴通过信贷合作社发放到位。所以说,发展信贷、保险金融业务以提高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这在法国合作社表现的最为突出。此外,欧美国家在税收、组织管理方面也大力扶持,例如“在美国
(一)制度创新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的合作经济市场化改革准确地说始于改革开放。20多年改革成就显著,特别是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当前最重要的是对供销社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之后,供销社建立起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于2000年底实现了全国供销社系统扭亏为盈。但是,改革的制度必须不断创新,正如中央党校贾建芳教授所言,“好的制度是实现国泰民安、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福利最大化的根本保障。但制度是有局限的。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变化,制度必须创新”。在欧美国家市场经济很发达,合作经济的发展也很广泛。合作经济已同公有经济、私有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合作社在发展本国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制度创新的前提是进一步明确合作经济的重要地位,它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所有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社会高位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城乡差别与贫富差距,通过制度供给富有成效地扶持合作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实现和谐发展,实现国泰民安。故制度创新应关注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在欧美发达国家无论哪种模式的合作组织都致力于实现个体农户难以达到的共同目标,致力于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服务,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
(二)依法治社
合作经济要按市场法则办事,政府不能靠行政 命令简单化,合作经济必须靠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来生存发展。因为,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那么,法制则是竞争的框架与准则。所以,提供法律保障,搞好制度规范是加快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欧美大多数国家都有完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立法对合作社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保护并促进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出台,使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没有宪法依据,制定合作经济发展所需的法就有税收优惠、政府的信贷支持及政府对合作社严格的登记注册制度”。
(四)组织机制灵活
从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社演进的历史来看,其产生、成长及发展的路径证明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在市场中成长、壮大,其间始终遵循着市场的轨迹而不断地否定、修正和调适自己。从英国罗虚戴尔合作社奉行的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利润向社员返还等原则,到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对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否定,在管理和决策上或按人投票、或按股投票、或按交易额投票的改革无不以适应市场为前提。欧美合作社原则在适应市场的调试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例如合作社性质是与时俱进地发展。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合作社的内涵和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在继承经典合作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地顺应外部市场和政府政策的变化,很多情况下是在求生存的压力下不得已的变革行为,如民主权利。尽管在欧美许多国家的合作社仍然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但是经典合作社理论上“一人一票”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一人多票”原则在荷兰、法国及德国已十分普遍。经济参与和分配也富有时代气息。目前欧美各国普遍采取经济参与方式来实施分配,经济参与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合作社的惠顾额,二是对合作社的入股。在分配方面采取劳动分配和资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如美国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特征显示,它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对传统合作社的内部制度作了适应新形势的修改,主要是突破了传统农业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原则。新一代的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方式从此更趋向多元化,即合作社重大决策或按人投票,或按股投票,或按交易额投票。在制度上作了创新性安排,有效地克服了传统合作社的种种缺陷。此外,“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和合作日益加强。从分散化、小型化向集团化、大型化、产业化经营发展,从单一经济向多元化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是合作社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三、欧美合作经济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应考虑借鉴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使中国的合作经济与时俱进,就要认真研究其出路与对策,总之,欧美国家合作经济的经验值得借鉴。律与政策框架,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并尽早完成与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的接轨。可喜的是在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57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它标志着合作经济组织开始纳入法律化管理的轨道,标志着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在中国发展的新纪元。同时,政府应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其组织章程,规范参与组织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二是要完善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政府支持
在合作组织的发展中,欧美各国政府不同程度地采取支持政策,为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文化环境与资金扶持。中国合作事业发展尚不普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适宜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尚不完善,因此,要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各级政府应在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当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的来说,发展速度相当缓慢,除了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历程短暂等客观原因外,主要原因之一还是农民的合作意识淡薄,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这就需要政府用强大的号召力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各种方式对农民进行合作经济知识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合作经济的性质、特点和能给农民带来的利益,使农民认识到,政府推动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是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是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欧美各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都能得到政府一定的财政信贷支持,这些支持和帮助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政府也应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制定出配套的扶持政策。如建立合作社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政策;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低价供应生产资料,或给予价格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作社投资开发项目,政府可对营运设备给予无偿补贴;设立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等。在资金支持上,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把合作经济组织纳入信贷计划,实行低息贷款政策,适当放宽和简化农业信贷手续,积极探索农村上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小额信贷等多种信贷方式。政府应设立扶持专项资金,帮助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农畜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扩大农畜产品的储备和生产能力,增强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员的素质,但中国广大农民文化和科技素质偏低,这就需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培养各类技术骨干。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其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可以设立全国合作经济学院,为各类合作社培养管理人才,并开展合作社干部短期培训,合作经济的培教事业应当得到国家财政的有效支持,有了
大批人才,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的发展,合作事业才能是大有前途的事业。
(四)组织建设
改革的实践表明:要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做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制度的创新。随着欧美国家新型合作社运作模式的出现,我们应更加清醒地认识加强合作社组织建设的紧迫性,目前,欧美国家认识到合作经济的商业经营愈来愈浓。经典合作理论强调合作社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各国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理论加以变通,使得合作社越来越象个企业,强调“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就像“双轨制”。(1)“制度是第一生产力”,要建立适应市场的新机制,须从产权制度奠基。改制依然是供销社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更多的实现形式可供选择。(2)加强组织创新,注重组织内部建设。为此,要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民主办社、民主管理的原则,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规定好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制衡关系,实行民主管理,使社员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3)要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办社原则、办社目的、民主监督、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内容都要形成章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明确各自权力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4)要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利润返还等有效方式,保护农户应获得的利益。(5)合作经济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在信息、技术、生产、收购、储运、销售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切实有效地为农户服务。
责任编辑:孙 飞
责任校对:学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