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确立了解除股东资格制度,解除股东资格案件的实践操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基础条件: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二、程序性条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三、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四、股东会上,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但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证的权利;五、可按一般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六、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动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要求判令被解除股东资格的原股东配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