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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力发展现代种业、严格规范种子市场进程中,农业植物品种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现有法律、法规对农业植物品种侵权行为的概念、范围与种类界定不够明确。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将农业植物品种侵权行为分为单纯的侵权行为与复合的侵权行为。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之外,单纯的侵权行为人只向品种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复合的侵权行为人还应当向种子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