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夫赠妻的财产究竟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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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讨妻子欢心,大度丈夫频繁送重礼
  
  湖南省益阳市的陈铁之与沈莉红都经历过痛苦的情感挫折。陈铁之的婚姻城堡坍塌于前妻与初恋情人的浪漫邂逅后。那一年,前妻云萍到省城进修,在一家咖啡馆与大学毕业后再没见过的初恋情人吴某不期而遇。两人都惊讶于上苍安排的这次重逢,在互诉衷肠过后,他们出轨了。
  云萍红杏出墙后,陈铁之苦口婆心地劝过,甚至还野蛮地动过粗,但云萍的心就像飘散的云朵,再也回不来了,陈铁之只得满怀痛苦逃离了围城。而沈莉红的前夫是个酒鬼,整天喝得醉醺醺的,回家便拿她撒气,在她的身上发泄完后就呼呼大睡。隔不了几天,同样的故事又会重复上演。沈莉红哀求过、抗争过,但都无济于事。最后,她带着这些年家庭暴力留下的累累伤痕也走出了婚姻,儿子随了前夫。
  离异后很长一段时间,陈铁之与沈莉红都沉浸在对失败婚姻的痛苦回忆里。由于受伤太深,两人都害怕谈婚论嫁,甚至对异性有一种本能的抗拒。直到3年后,两人才逐渐从阴影中走出来。这时,陈铁之的好友将沈莉红介绍给他认识。相同的际遇使他们彼此都有了好感。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由最初的惺惺相惜到后来相知相恋,并于2005年3月牵手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
  陈铁之对这来之不易的第二次婚姻特别珍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他便到商店买了条2000多元的金项链送给沈莉红。之后,为讨妻子欢心,他又将一枚璀璨夺目的钻石戒指套在了她的手上。那一刻,沈莉红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女人,她娇羞地扑倒在陈铁之怀里,感受这充满温馨和浪漫的甜蜜。陈铁之在公司做业务,经常天南地北地跑,很少在家,他担心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沈莉红会苦了自己,特意给妻子的银行账户存进了3万元,并反复叮嘱她,一定要安排好生活,不必太在乎钱。
  
  围城起风波,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返还财产
  
  俗话说,根基不牢,地动山摇。由于两人婚前缺乏真正的了解,加上性格都十分执拗,没多久,婚姻便生出嫌隙。2005年中秋节,陈铁之和沈莉红因一点小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发生了激烈争执。
  与前妻离婚后,陈铁之的女儿和外婆生活在县城里。陈铁之常年在外,根本无暇照看女儿,为此,他一直感到欠女儿的太多,便想趁中秋节的假期,回县城和女儿团聚,一来好好陪陪女儿,二来将沈莉红介绍给女儿认识。然而,陈铁之的话一出口,便遭到沈莉红的反对。她也有自己的想法:她虽然和儿子生活在同一座城市,但由于前夫的阻拦,她和陈铁之一样,跟儿子见面的机会并不多。几天前她和前夫说好,中秋节要带儿子去公园玩。离婚已给儿子带来了伤害,她不能出尔反尔再次伤了儿子的心。陈铁之和沈莉红都是倔脾气,各持己见,互不妥协。
  一气之下,陈铁之回到了女儿居住的县城,沈莉红也气呼呼地回了老家。后来,虽然陈铁之亲自登门赔礼道歉,将沈莉红接回了家,但双方心里都疙疙瘩瘩的,再也找不回原来的感觉了。不久,还是因为家庭琐事,两人之间再次爆发激烈冲突,随后开始长时间的冷战,虽同居一屋,却形同陌路。再后来,两人干脆过起了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06年5月15日,陈铁之以夫妻性格不合,缺乏相互了解为由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莉红离婚,并要求沈莉红返还金项链、钻石戒指及现金3万元。在陈铁之看来,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自己赠送给沈莉红的金项链、钻石戒指及现金则性质不同,这些钱和财物是他为维系夫妻感情,讨妻子欢心,用自己婚前的积蓄购买的,是自己婚前的财产。现在两人已经恩断义绝,他当然可以将它们要回来。
  眼见婚姻已名存实亡,沈莉红爽快地答应了陈铁之的离婚请求,但不同意返还财物。她认为,钱和财物是陈铁之心甘情愿送给她的,既然是送,那就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铁之和沈莉红恋爱时间短暂,双方缺乏了解,属于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两人结婚后虽然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但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陈铁之要求与沈莉红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3万元,是陈铁之自愿存入沈莉红账户的,且用于婚后的日常开支,并非沈莉红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也非沈莉红借婚姻关系索取,因此要求被告返还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金项链和钻戒是陈铁之婚后赠送给沈莉红的财物,属于夫妻间的赠与,是一种特定的赠与物。因此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亦无法律依据。2006年12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准予陈铁之与沈莉红离婚;驳回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陈铁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律反对出尔反尔,夫妻间赠与受法律保护
  
  至发稿前,益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还没有终审判决。沈莉红的律师认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各自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继承或赠与的,除遗嘱或赠与人明确约定该财产归继承人或受赠人所有,以及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外,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从法律规定看,赠与并不排除夫妻间的相互赠与。夫妻间的赠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受法律保护。赠与关系成立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即依法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除符合法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外,赠与财产的夫或妻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金钱或财物,以此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因而一般是指婚前行为或婚前约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合的代价,是附加了条件的婚姻,从而违反《婚姻法》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规定。本案陈铁之与沈莉红婚前无以赠与财物为结婚的条件,结婚属双方自愿,故不存在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婚后男方为表达对妻子的爱意,自愿赠送金饰,女方表示接受,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且无任何附加条件,故男方离婚时要求撤销赠与不合法。
  
   (编辑:唐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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