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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从事在华跨国公司研究工作以来,现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亲眼见证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的历程。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王志乐带领他的团队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意向做了调研,结果表明,几乎每家大型跨国公司都打算在金融危机之后扩大对中国市场的投资。
由于长期从事跨国公司的调研工作,王志乐几乎成了跨国公司的代言人,事实上,他的分析往往来自于一线调查。例如对于2010年12月1日中外公司税率的统一,王志乐就表示:“我们在调查中没有听到哪个跨国公司抱怨中国政府取消了对他们的税收优惠,相反,跨国公司很清楚这种优惠政策到一定阶段肯定是要被取消的。”
王志乐认为,跨国公司并非抱怨自己的“超国民待遇”被取消了,他们真正希望的是能够在中国享受到“国民待遇”。因此王志乐认为,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不是对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而是使外商向“国民待遇”又迈近了一步,说明中国的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平等。
“经过新一轮外资政策的讨论,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将成为人们新的共识,引导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展开新一轮合作与竞争将成为外资政策的主流。”王志乐认为,肯定在华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部署,将有助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今后一定会出现新一轮外商投资的高潮,外资企业与国有、民营企业也将进入相互竞争与合作的新阶段。
“抱怨”的真相
《中国新时代》:从12月1日起,中国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其实在这个政策正式实施之前,国内舆论就在传播这样一种观点,即这是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时代的正式终结。对此您如何看待?
王志乐:首先要搞清楚,最早中国政府之所以会给在华跨国外资公司种种优惠政策,是因为在一些方面外资公司不能享受国民待遇,例如,最早我们是不允许外资进入服务行业的,因此才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弥补,这能算是“超国民待遇”吗?只能算是一种“优惠手段”。
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而关于“超国民待遇”的说法,也是不被官方认可的,我们在中国政府的文件上以及国际上都没有看到过这样的说法。
《中国新时代》:那么在您看来,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到底具有怎样的含义?
王志乐:我认为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不是对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而是使外商向“国民待遇”又迈近了一步。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一方面,我们对内外资的各种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必然会逐渐统一;另一方面,中国入世之后,对外资还存在一些限制,即达不到国民待遇的地方,我们也要着手调整。从这两边同时着手,才能让在华跨国公司真正能享受到国民待遇。这样的趋势正说明中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好。
《中国新时代》:2010年一整年,关于外商反映中国投资环境的问题很多。在您看来,为何这一年来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如此不满?
王志乐:其实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与外商的批评建议是密切相关的。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对投资环境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等硬件方面。在外商的批评建议中,我国各地纷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基础设施的完善,外商的批评重点转移到投资软环境上,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行政环境、社会环境以及舆论环境等。在中国入世那几年,我国有关部门对涉外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各级政府的工作作风也进行全面的整改。我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了根本的改善。
最近几年,外商新一轮的“抱怨”主要是感到在华经营受到了排斥和限制,享受不到中国企业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面对外商的一些批评,有的媒体要求外商“少一点抱怨,多一点本土化”。然而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中国的投资环境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外商的“抱怨”并非无理取闹。
向“国民待遇”靠近
《中国新时代》:根据你们的调查,目前在华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哪几方面?
王志乐:外商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一是中国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二是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三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四是中国对市场的开放和准入方面。
《中国新时代》:外商对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这部分的争议似乎最大。他们不满的原因是什么?针对跨国公司的建议,我国政府又是如何做出调整的?
王志乐:近些年我国一直在推动自主创新,但是在推动过程中一度出现了一个误区,即把自主创新和“自己创新”划上了等号,不把外资公司的创新认定为自主创新。
2009年我国多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附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申报的说明中的第四款关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中规定:“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他人的限制”,而且要求“产品销售使用的商标初始注册地应为中国境内,且不受境外相关产品品牌的制约。”根据这样的条件,在华跨国公司的产品基本就被排除在“自主创新产品”之外了。而被排除在自主创新产品之外,就意味着在政府采购以及国家项目采购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外商纷纷批评这个规定,认为他们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
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修订了上述通知,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2010年4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都坦承,2009年的文件有“不完善之处”和有“引起误会的表述”。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也在5月24日表示,2010年的新通知体现了非歧视、市场导向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外商对我国投资环境中的政策环境不完善之处提出批评,我国政府则认真听取、吸纳其合理因素并调整了相关政策。这说明外商的“抱怨”成为推动我国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中国新时代》:前些年国内对于外资公司并购中国企业似乎一直持负面态度,这实际上也反映出我们没有把在华跨国公司看作“中国公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跨国公司依然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在这点上,我国政府的态度是否也有所改变呢?
王志乐: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议论与给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思路相偏离。这些议论的基点在于把外资企业视为外国企业。例如,不少人批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认为外商“恶意并购”当地企业,对当地龙头企业进行“斩首行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呼吁抵制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无论外资公司并购哪类中国企业,都认为会破坏中国民族工业。
从传统的冷战结束前的视角看,跨国公司是发达国家经济侵略的工具。但是从经济全球化视角看,跨国公司正在转变成全球公司,他们的利益不仅在总部所在国,而且也在投资和经营所在国。全球公司在实施全球战略的同时也正在开始承担全球责任。吸纳整合跨国公司带来的全球资源恰恰是一个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外资企业视作本国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因此在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9号文件,其中明确表示,要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包括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等。
由于长期从事跨国公司的调研工作,王志乐几乎成了跨国公司的代言人,事实上,他的分析往往来自于一线调查。例如对于2010年12月1日中外公司税率的统一,王志乐就表示:“我们在调查中没有听到哪个跨国公司抱怨中国政府取消了对他们的税收优惠,相反,跨国公司很清楚这种优惠政策到一定阶段肯定是要被取消的。”
王志乐认为,跨国公司并非抱怨自己的“超国民待遇”被取消了,他们真正希望的是能够在中国享受到“国民待遇”。因此王志乐认为,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不是对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而是使外商向“国民待遇”又迈近了一步,说明中国的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平等。
“经过新一轮外资政策的讨论,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将成为人们新的共识,引导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展开新一轮合作与竞争将成为外资政策的主流。”王志乐认为,肯定在华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部署,将有助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今后一定会出现新一轮外商投资的高潮,外资企业与国有、民营企业也将进入相互竞争与合作的新阶段。
“抱怨”的真相
《中国新时代》:从12月1日起,中国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其实在这个政策正式实施之前,国内舆论就在传播这样一种观点,即这是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时代的正式终结。对此您如何看待?
王志乐:首先要搞清楚,最早中国政府之所以会给在华跨国外资公司种种优惠政策,是因为在一些方面外资公司不能享受国民待遇,例如,最早我们是不允许外资进入服务行业的,因此才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弥补,这能算是“超国民待遇”吗?只能算是一种“优惠手段”。
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而关于“超国民待遇”的说法,也是不被官方认可的,我们在中国政府的文件上以及国际上都没有看到过这样的说法。
《中国新时代》:那么在您看来,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到底具有怎样的含义?
王志乐:我认为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不是对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而是使外商向“国民待遇”又迈近了一步。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一方面,我们对内外资的各种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必然会逐渐统一;另一方面,中国入世之后,对外资还存在一些限制,即达不到国民待遇的地方,我们也要着手调整。从这两边同时着手,才能让在华跨国公司真正能享受到国民待遇。这样的趋势正说明中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好。
《中国新时代》:2010年一整年,关于外商反映中国投资环境的问题很多。在您看来,为何这一年来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如此不满?
王志乐:其实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与外商的批评建议是密切相关的。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对投资环境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等硬件方面。在外商的批评建议中,我国各地纷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基础设施的完善,外商的批评重点转移到投资软环境上,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行政环境、社会环境以及舆论环境等。在中国入世那几年,我国有关部门对涉外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各级政府的工作作风也进行全面的整改。我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了根本的改善。
最近几年,外商新一轮的“抱怨”主要是感到在华经营受到了排斥和限制,享受不到中国企业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面对外商的一些批评,有的媒体要求外商“少一点抱怨,多一点本土化”。然而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中国的投资环境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外商的“抱怨”并非无理取闹。
向“国民待遇”靠近
《中国新时代》:根据你们的调查,目前在华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哪几方面?
王志乐:外商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一是中国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二是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三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四是中国对市场的开放和准入方面。
《中国新时代》:外商对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这部分的争议似乎最大。他们不满的原因是什么?针对跨国公司的建议,我国政府又是如何做出调整的?
王志乐:近些年我国一直在推动自主创新,但是在推动过程中一度出现了一个误区,即把自主创新和“自己创新”划上了等号,不把外资公司的创新认定为自主创新。
2009年我国多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附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申报的说明中的第四款关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中规定:“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他人的限制”,而且要求“产品销售使用的商标初始注册地应为中国境内,且不受境外相关产品品牌的制约。”根据这样的条件,在华跨国公司的产品基本就被排除在“自主创新产品”之外了。而被排除在自主创新产品之外,就意味着在政府采购以及国家项目采购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外商纷纷批评这个规定,认为他们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
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修订了上述通知,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2010年4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都坦承,2009年的文件有“不完善之处”和有“引起误会的表述”。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也在5月24日表示,2010年的新通知体现了非歧视、市场导向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外商对我国投资环境中的政策环境不完善之处提出批评,我国政府则认真听取、吸纳其合理因素并调整了相关政策。这说明外商的“抱怨”成为推动我国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中国新时代》:前些年国内对于外资公司并购中国企业似乎一直持负面态度,这实际上也反映出我们没有把在华跨国公司看作“中国公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跨国公司依然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在这点上,我国政府的态度是否也有所改变呢?
王志乐: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议论与给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思路相偏离。这些议论的基点在于把外资企业视为外国企业。例如,不少人批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认为外商“恶意并购”当地企业,对当地龙头企业进行“斩首行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呼吁抵制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无论外资公司并购哪类中国企业,都认为会破坏中国民族工业。
从传统的冷战结束前的视角看,跨国公司是发达国家经济侵略的工具。但是从经济全球化视角看,跨国公司正在转变成全球公司,他们的利益不仅在总部所在国,而且也在投资和经营所在国。全球公司在实施全球战略的同时也正在开始承担全球责任。吸纳整合跨国公司带来的全球资源恰恰是一个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外资企业视作本国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因此在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9号文件,其中明确表示,要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包括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