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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是与我国高等教育扩招相伴而生的办学形式。独立学院在发展进程中成绩突出,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集中表现为申办独立学院的公立大学和民间资金投入者在办学理念、体制机制等诸方面的矛盾,而矛盾的根源在于独立学院产权结构不够清晰,公私利益主体矛盾突出。
独立学院一方面依托高校“母体”,另一方面引进社会投资,两者形成办学共同体,但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进而在办学过程中伴生着层层矛盾。其主要矛盾有二:一是办学的公益性与资本的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我国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原始投资人可以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便将高等学校的公益性注入了部分商业化内核。二是董事会制与高校管理体制的矛盾。董事会制是公司化运作的有效形式,是商业经营范畴的组织结构,而高等学校是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身的学术机构,其决策与运行机制并非董事会制所能适应的,需要建立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在独立学院中的地位是创办独立学院的各高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有的高校已经从独立学院中退出,有的则正在考虑是否退出。但从眼下情况看,高校的退出会给独立学院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没有高校的参与或主导独立学院办学,出资者会“看空”独立学院的“投资机会”。因此,出资者与高校在独立学院的关系上去掉哪一半都会导致办学结构的失衡。
独立学院的公私矛盾如何破解?法人治理结构是必然的选择。实际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将法人治理落实。
首先,建立健全与独立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规范独立学院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纵向而言,有《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颁布的《管理办法》,但上下之间衔接不紧密,存在“真空”地带。横向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各自所颁布的法令在一些问题的理解上存在差异,有些问题需要在法理上进一步探析。如独立学院的性质问题、高等学校以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确认问题以及独立学院财产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等。
其敬,各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及对办学行为的监督。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虽然不承担独立学院的财产责任,但对于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应承担重要的管理责任。随着《管理办法》的深入落实,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方向的监管和对独立学院教育资源的调配,保证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不产生滑坡。同时帮助独立学院完善自身运行模式,尤其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配好董事会,真正让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享有权力,发挥真正的作用。
此外,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的研究。独立学院的规范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众多独立学院的办学实践为深化对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广泛的素材。如何在办学中规范或协调私有资本与国有资源的经济利益并保证教育的公益性,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公立大学能否实现办学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独立学院“公”与“私”融合的特性,使其在诞生之日起便决定了它的创新性和探索性,也为独立学院未来发展的坎坷之路埋下了伏笔。独立学院的办学实践已有数年,诸多问题已初露倪端,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在认真研究的同时,需要积极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各方也要尊重教育规律,努力将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以保障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许学峰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独立学院一方面依托高校“母体”,另一方面引进社会投资,两者形成办学共同体,但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进而在办学过程中伴生着层层矛盾。其主要矛盾有二:一是办学的公益性与资本的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我国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原始投资人可以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便将高等学校的公益性注入了部分商业化内核。二是董事会制与高校管理体制的矛盾。董事会制是公司化运作的有效形式,是商业经营范畴的组织结构,而高等学校是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身的学术机构,其决策与运行机制并非董事会制所能适应的,需要建立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在独立学院中的地位是创办独立学院的各高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有的高校已经从独立学院中退出,有的则正在考虑是否退出。但从眼下情况看,高校的退出会给独立学院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没有高校的参与或主导独立学院办学,出资者会“看空”独立学院的“投资机会”。因此,出资者与高校在独立学院的关系上去掉哪一半都会导致办学结构的失衡。
独立学院的公私矛盾如何破解?法人治理结构是必然的选择。实际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将法人治理落实。
首先,建立健全与独立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规范独立学院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纵向而言,有《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颁布的《管理办法》,但上下之间衔接不紧密,存在“真空”地带。横向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各自所颁布的法令在一些问题的理解上存在差异,有些问题需要在法理上进一步探析。如独立学院的性质问题、高等学校以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确认问题以及独立学院财产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等。
其敬,各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及对办学行为的监督。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虽然不承担独立学院的财产责任,但对于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应承担重要的管理责任。随着《管理办法》的深入落实,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方向的监管和对独立学院教育资源的调配,保证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不产生滑坡。同时帮助独立学院完善自身运行模式,尤其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配好董事会,真正让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享有权力,发挥真正的作用。
此外,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的研究。独立学院的规范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众多独立学院的办学实践为深化对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广泛的素材。如何在办学中规范或协调私有资本与国有资源的经济利益并保证教育的公益性,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公立大学能否实现办学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独立学院“公”与“私”融合的特性,使其在诞生之日起便决定了它的创新性和探索性,也为独立学院未来发展的坎坷之路埋下了伏笔。独立学院的办学实践已有数年,诸多问题已初露倪端,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在认真研究的同时,需要积极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各方也要尊重教育规律,努力将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以保障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许学峰中国传媒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