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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疗责任的认定,需有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做为依据。但实践中,鉴定环节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使案件不能顺利进行。《侵权责任法》也未能改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现状。如何改变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局面,值得我们研究。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确立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以改变鉴定二元化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