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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11月19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不顾中国政府多次强烈反对,通过了所谓的“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強权干预中国内政。此前一天,另一则消息也令舆论哗然——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做出一项判决,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公共安全”条款违反基本法,《禁止蒙面规例》也因不符合人权保护的相称性原则而“违宪”。一个半月前,10月4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这本是香港向止暴制乱迈出的重要一步,但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无疑阻碍了这个步伐。美国国会参议院和香港高等法院,一个打着“人权与民主”的旗号,一个高呼“违宪”的裁决,都以看似崇高的名义,充当乱港暴徒的帮凶。
面对香港高等法院“越权”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1月19日发表谈话。他表示,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我们认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纵暴远非一日
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上述裁决是由原讼法庭做出,最终还要经过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25日,香港特区政府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推翻原讼庭的裁定,并指现在香港暴力乱局中有合理必要性应用《禁止蒙面规例》去保障守法公民。
不少香港法律问题专家对《环球人物》记者说,他们对上述裁决并不感到十分意外。2014年,香港发生非法“占中”运动,乱港分子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在2016年7月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犯“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和“参与非法集会罪”,量刑时仅仅分别被判以80小时、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监禁缓刑。香港律政司认为量刑实在过轻,一年后,三人分别被判处监禁6个月、8个月、7个月。但后来三人又上诉成功。当时法官的理由是,三人为年轻学运领袖,事发至今近两年,属于初犯;且三人是真心为自己的政治理念,目的不是为自己或伤害他人,年轻人未必考虑后果,故法庭要比较宽容地去了解他们的犯案动机,他们虽鲁莽但非十分暴力;此外法庭也认为周永康应判80小时社会服务令,但因为他要升学,所以判缓刑。

香港司法部门对乱港分子如此心慈手软,对维护秩序的警察却毫不留情。2017年2月14日,香港区域法院判决违法“占中”期间履行职务的7名警察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立,并须立即收押,刑期长达2年。2014年10月14日晚,几百名违法“占中”示威者用铁栅栏、注满水的塑料障碍物和水泥砖块设置路障,堵塞街道。次日凌晨,警方动手清除路障,遭遇示威者抵制,其间曾健超向多名警员淋泼粪水和尿液,有明显的袭警与拒捕行为。但法院认为7名警员涉嫌殴打曾健超。
“修例风波”爆发以来,香港法院的“司法双标”,实际上为止暴制乱设置了障碍。在非法“占中”运动中被轻判的乱港分子,又在今年的“修例风波”中卷土重来,冲在乱港前线。就在日前,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就一起侮辱国旗案做出判决,被告公开及故意以毁损、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国旗罪名成立,但仅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而早前有人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却被判刑4个星期。
此次香港高等法院裁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违反基本法和《禁止蒙面规例》有关规定无效,判词看上去旁征博引、长篇大论,足足有近200个段落,但实际上是无视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迫切要求,对香港行政权处处掣肘。
“司法判决要充分考虑到平衡性”
臧铁伟的谈话为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划出了重点——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对其他条款也可以解释,但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臧铁伟在谈话中,详细说明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原因。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做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予行政长官一项权力,即在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说,简单来看,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司法分属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加上“一国两制”赋予香港高度自治权,所以中央和香港在司法层面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基于这个原因,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中央基本不会理会香港行使司法复核权,只有在触及到重大国家利益时,才会作出必要表态。“但是,香港司法权的要害不在于普通法的一般性适用,而在于司法复核权的无节制扩张。通过对基本法的普通法化解释以及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凌驾性’适用,香港法院回归以来实质性构建了一种无所不包的司法复核权,可以对特区立法权与行政权进行凌驾性的司法性审查,造成一种打破权力平衡的‘司法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