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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件令人痛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与媒体发起“儿童性侵害调查”,对近年来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进行梳理。调查中受害者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下,案发时间界定为2005年至今,案例来源于近年来公开报道,统计数量共40起。结果显示,性侵案中8成为熟人作案,其中公职人员占45%。
“统计这40起儿童性侵害案件时,发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参与的案件有18件,约占到统计案件总量的45%。”令人诧异的是,这种令人不齿的下流勾当,怎么成了某些社会精英的嗜好?
其实,把性侵儿童定义为双重人格,还是基于文明社会的道德标准。假如在一种弱肉强食的社会关系中,性侵儿童可能是强者的一道美餐。而当权力失去监督时,包二奶、养情人已经成了贪官们的家常便饭,穷奢极欲之下,就必然把魔掌伸向幼女。这只要看他们在公款吃喝上是如何的管不住自己的嘴,如何想方设法大吃大喝就不难想象,他们还多少对贪欲的克制能力?在这些腐败官员眼里,性侵儿童还不是权力“盛宴”上的一道“特色菜”?
但是,即使回归到人的原始属性,把性侵儿童纳入“人性恶”的本能欲望,为何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心理上和生理上对性侵儿童产生了自然的排斥,将其看作变态的兽行时,作为社会精英的公职人员反而在儿童性侵害案中占了很大的比例?這就不得不让人思考权力所处的法治环境。
如果说那些潦倒、变态的无耻之徒,实施性侵儿童的兽行大多是利用了熟人关系,那么,作为社会精英的公职人员利用的就是权力;如果说前者还由于对法律的无知,那么,后者就是对法律的有恃无恐。因此,有专家认为,将“嫖宿幼女罪”认定为“强奸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
但令人纠结的是,“嫖宿幼女罪”就是从“强奸罪”中“派生”出来的。1997年刑法修订后成为了单行刑法的嫖宿幼女罪,虽然不能说是为权贵性侵幼女“量身定做”,但从2005年至今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件来看,就“公开报道”中涉案的公职人员就占了近5成。公职人员成了儿童性侵案的“主流”,无疑是权力失去监督的蜕变,是法律对腐败官员过于心慈手软的结果。那么,在专家提出的“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的同时,制度和法律应该做些什么呢?
(新京报 04)
“统计这40起儿童性侵害案件时,发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参与的案件有18件,约占到统计案件总量的45%。”令人诧异的是,这种令人不齿的下流勾当,怎么成了某些社会精英的嗜好?
其实,把性侵儿童定义为双重人格,还是基于文明社会的道德标准。假如在一种弱肉强食的社会关系中,性侵儿童可能是强者的一道美餐。而当权力失去监督时,包二奶、养情人已经成了贪官们的家常便饭,穷奢极欲之下,就必然把魔掌伸向幼女。这只要看他们在公款吃喝上是如何的管不住自己的嘴,如何想方设法大吃大喝就不难想象,他们还多少对贪欲的克制能力?在这些腐败官员眼里,性侵儿童还不是权力“盛宴”上的一道“特色菜”?
但是,即使回归到人的原始属性,把性侵儿童纳入“人性恶”的本能欲望,为何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心理上和生理上对性侵儿童产生了自然的排斥,将其看作变态的兽行时,作为社会精英的公职人员反而在儿童性侵害案中占了很大的比例?這就不得不让人思考权力所处的法治环境。
如果说那些潦倒、变态的无耻之徒,实施性侵儿童的兽行大多是利用了熟人关系,那么,作为社会精英的公职人员利用的就是权力;如果说前者还由于对法律的无知,那么,后者就是对法律的有恃无恐。因此,有专家认为,将“嫖宿幼女罪”认定为“强奸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
但令人纠结的是,“嫖宿幼女罪”就是从“强奸罪”中“派生”出来的。1997年刑法修订后成为了单行刑法的嫖宿幼女罪,虽然不能说是为权贵性侵幼女“量身定做”,但从2005年至今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件来看,就“公开报道”中涉案的公职人员就占了近5成。公职人员成了儿童性侵案的“主流”,无疑是权力失去监督的蜕变,是法律对腐败官员过于心慈手软的结果。那么,在专家提出的“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的同时,制度和法律应该做些什么呢?
(新京报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