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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机关的义务范畴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之一 。在现代法治之下的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决策、执行等显而易见的义务外,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认为行政机关还要有相应的“隐形义务”,从而能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关键词行政机关 隐形义务 行政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80-01
一、 前言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的义务
行政机关的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由于权利和义务相对应,那么公权力的另一面就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职权的范围也就是义务的范围。然而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手段多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行政机关的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立法,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义务法定当然仍是行政机关义务的主要来源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法律也承认其他途径形式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行政义务来源的多元化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事实,除法定形式外,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
三、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
所谓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即与显性义务也就是法定义务相对应,就是指行政机关本不具有为或者不为该行为的义务,但由于他自身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产生的其必须要承担的义务。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要承担该项义务,但由于行政机关先前实施了一定的作为行为,造成了违法或者危险状态,该行政机关即产生了纠正或者消除违法状态或者危险状态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即构成不作为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说,规划管理机关违反规定许可在居民住宅区修建动物试验室或加油站,即负有消除恶臭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义务。该行政机关先前并不负有这项义务,但由于他所实施的该违法修建行为给居民造成一定隐患,因而才由此产生了他所要承担的这项义务。再比如,房地产主管机关因为审查不严而错误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即负有收回或者注销错误的房屋产权证书防止危害他人权益的义务。可见,源于行政机关行为所产生的隐形义务是确定的,这种义务可能是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更可能是消除一种结果或者达到一定结果的义务,相比较而言是一种更为严格的义务。
此外,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还包括来源于行政机关自身职责所产生的义务。实践中,很多行政义务除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外,还来源于行政机关的任务、身份、宗旨等这些原则的要求。法律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规范,不仅是具体、明确的条文,还体现在法律原则精神上,那么行政义务的设定也不例外。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执法者、作为人民政府机关的身份,注定了其言行必须符合其身份,其行为必须符合为人民服务和对人民负责的宗旨,不得背离行政机关的职责。这些原则要求,并不在具体条文规定中,但也是行政机关所要承担和履行的义务,因而具有隐形性。比如说,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这就意味着,警察即使是在非执行职务中,也有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义务。如若路边发生抢劫、盗窃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普通百姓路过躲开而不施行救助最多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若一名警察在下班途中经过驻足观望却不制止该危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就要承担法律上不作为的责任。这就是身份、职责所赋予他的隐形义务。
我们知道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当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行政机关违反了隐形义务后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隐形义务的违反多数表现为不作为违法,因而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正如约翰.密尔所说,“凡显性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但是,与追究违法的行政作为的责任不同,在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时应持更为慎重的态度。这是因为,“一个人做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此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祸害,要责成他为此负责,那比较说就是例外了”。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既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责任。如果行政不作为构成了犯罪,就由主要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政不作为只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触犯刑律,则通常由责任人员承担行政政绩责任,由行政主体代为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则要分不同的情况。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政绩责任由行政主体依内部程序予以追究;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救性责任,主要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予以追究,当然也可由行政主体依法主动予以承担。
四、结语
关于隐形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目前还未有明确规定,应当在以后法律工作的完善过程中对此进一步落实,使得行政机关对其要承担义务范围更为明确,以便更好地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老百姓利益。
参考文献:
[1]杨海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2.
[2][德]汉斯·J· 沃尔夫等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
[3]张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4]涂怀莹.行政法原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
关键词行政机关 隐形义务 行政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80-01
一、 前言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的义务
行政机关的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由于权利和义务相对应,那么公权力的另一面就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职权的范围也就是义务的范围。然而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手段多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行政机关的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立法,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义务法定当然仍是行政机关义务的主要来源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法律也承认其他途径形式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行政义务来源的多元化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事实,除法定形式外,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
三、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
所谓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即与显性义务也就是法定义务相对应,就是指行政机关本不具有为或者不为该行为的义务,但由于他自身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产生的其必须要承担的义务。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要承担该项义务,但由于行政机关先前实施了一定的作为行为,造成了违法或者危险状态,该行政机关即产生了纠正或者消除违法状态或者危险状态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即构成不作为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说,规划管理机关违反规定许可在居民住宅区修建动物试验室或加油站,即负有消除恶臭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义务。该行政机关先前并不负有这项义务,但由于他所实施的该违法修建行为给居民造成一定隐患,因而才由此产生了他所要承担的这项义务。再比如,房地产主管机关因为审查不严而错误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即负有收回或者注销错误的房屋产权证书防止危害他人权益的义务。可见,源于行政机关行为所产生的隐形义务是确定的,这种义务可能是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更可能是消除一种结果或者达到一定结果的义务,相比较而言是一种更为严格的义务。
此外,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还包括来源于行政机关自身职责所产生的义务。实践中,很多行政义务除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外,还来源于行政机关的任务、身份、宗旨等这些原则的要求。法律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规范,不仅是具体、明确的条文,还体现在法律原则精神上,那么行政义务的设定也不例外。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执法者、作为人民政府机关的身份,注定了其言行必须符合其身份,其行为必须符合为人民服务和对人民负责的宗旨,不得背离行政机关的职责。这些原则要求,并不在具体条文规定中,但也是行政机关所要承担和履行的义务,因而具有隐形性。比如说,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这就意味着,警察即使是在非执行职务中,也有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义务。如若路边发生抢劫、盗窃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普通百姓路过躲开而不施行救助最多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若一名警察在下班途中经过驻足观望却不制止该危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就要承担法律上不作为的责任。这就是身份、职责所赋予他的隐形义务。
我们知道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当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行政机关违反了隐形义务后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隐形义务的违反多数表现为不作为违法,因而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正如约翰.密尔所说,“凡显性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但是,与追究违法的行政作为的责任不同,在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时应持更为慎重的态度。这是因为,“一个人做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此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祸害,要责成他为此负责,那比较说就是例外了”。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既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责任。如果行政不作为构成了犯罪,就由主要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政不作为只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触犯刑律,则通常由责任人员承担行政政绩责任,由行政主体代为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则要分不同的情况。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政绩责任由行政主体依内部程序予以追究;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救性责任,主要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予以追究,当然也可由行政主体依法主动予以承担。
四、结语
关于隐形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目前还未有明确规定,应当在以后法律工作的完善过程中对此进一步落实,使得行政机关对其要承担义务范围更为明确,以便更好地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老百姓利益。
参考文献:
[1]杨海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2.
[2][德]汉斯·J· 沃尔夫等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
[3]张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4]涂怀莹.行政法原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