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歧视之法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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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女性劳动者的增加,女性就业问题日益显现出一些不容乐观的趋势。本文对中国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的歧视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法律分析,探讨了中国女性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性别歧视女性就业平等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3-01
  
  性别歧视的问题是一个在当下很严重的问题,也是学者讨论地很多的一个问题。而女性就业歧视是性别歧视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一倍。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这个问题,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追根溯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以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也是许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主要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这是最重要的原因,也是我们可以现实地作出努力的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从计划走向了市场,企业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企业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在计算自己的成本时,因为雇用女性职工有很多的条条框框,比如提供产假、哺乳时间和一些特别措施,所以在录用时更偏好于男性。这样就把女性置于劳动市场的不利位置,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
  其次,关于保护女性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也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我国一系列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罚则,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因此也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另外,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妇女就业成本高于男性。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应给予妇女留薪待假的待遇,为避免成本增加影响利润,企业就会尽量减少妇女的雇佣。《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随意辞退女职工,同时应给予产假,并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目前该规定实施的情况却很不乐观;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虽然早在1994年底,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但是进展十分缓慢,而且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这些使得用人单位更不愿意聘用女性;
  最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历史上对女性价值的陈旧看法依然在某种程度上主宰着一些人的思想。这点在我国表现的极为明显。
  虽然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很棘手,解决起来需要一个关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的庞大工程,但是也不是毫无办法可言的,并且这一社会问题的妥善处理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笔者看来,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修改现行立法,强化法律责任。首先,修改现有法律中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两性就业平等的立法依据仍主要局限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的需要减弱,对智力需求不断加大,从而使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和劳动过程中逐步缩小。因此,要建立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应从提供和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着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放弃对女性进入某些行业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赋予女性自主选择权。其次,在《劳动法》中增加足以保证第13条(就业男女平等)实施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得到及时追究,使文本中的法律条文更有威慑力。
   第二,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加强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建设,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妇女就业权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法制宣传,使广大女性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
   第三,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力度。从各国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对于保护女性平等就业,都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英国及我国香港设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台湾地区设立了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及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这些机构对于促进两性平等就业都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均衡企业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排斥女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雇佣女性的成本较男性要高,与企业追求较高利润的宗旨相违背,使用人单位对妇女的排斥心理。女性生育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其成本应该由社会来承担。国家应该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产假和哺乳假制度,使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社会生育保险制度,把生育成本转移到社会中去,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绝非一己之力、一时之功。相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女性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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