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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仅从宏观上把握人民调解,而未能对城乡差异予以审视。这正是城乡差异性存在的客观要求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现实需求。对此,城乡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理念之塑造、人民调解组织之构建、人民调解员之配置、人民调解程序规范之设计上均有不同发展路径,唯有探索与实现城市人民调解现代型发展模式与乡村人民调解现代过渡型发展模式,方能促进人民调解制度良性发展,发挥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