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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动司法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现实的社会意义与政治意义。本文在分析能动司法产生的背景下,重点阐述了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分别从法官、律师、普通大众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最后对能动司法如何监督的问题也作出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能动司法;纠纷解决;监督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此后,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和讨论的话题,被认为是目前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方式。
一、能动司法的背景
(一)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发展方向调适的需要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型期,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能动司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是对我国司法发展方向的一种调适。
(二)能动司法是民主社会的要求
近年来,我党和全社会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对人民的人文关怀,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提倡能动司法也能更好的体现这种人文关怀,所以能动司法是民主社会的要求。
(三)能动司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呼唤
现实中,个案有个案的特殊性,而严格的法条只是对一般纠纷的处理方法,在很多时候,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外的一些帮助等综合因素考量后才能给当事人真正的公正的裁决。
综上分析可知,能动司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具有很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
二、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能动司法的提倡而得到加强,由于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这对于能动司法有效、正确地发挥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很容易导致部分法官滥用职权,存在司法不公正的可能性。一方面,我们可以加强对法官素质的培养,从法官对法律原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熟练程度的角度进行考核和培训,使法官在知识上尽量避免漏洞和不足,这样在实践中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来审判。另一方面,对法官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使其内部的思想统一到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上来,对其进行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培训,使法官能看到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更好地做出正确的判断。最后,法官掌控着裁判的权力,很容易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当事人的威逼利诱,导致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要注重对法官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的培养。
(二)律师在能动司法中,是消极被动还是积极主动寻找更好的生存空间呢?律师经过专业的学习,接触案子时习惯性的反应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争取诉讼上的利益,为权利而斗争,然后开始找相应的法条,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却经常不真正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诉讼与调解哪个更能为当事人省钱省事。因为调解和诉讼相比,在诉讼中律师的收入相对会高一些。但是在能动司法的大背景下,律师的作用是不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变得被动消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在能动司法的背景下,法官会综合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那么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对话与协商,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更多解决纠纷的办法,引导当事人从多角度思考分析问题,并且在进行论证、说理的过程中,纠纷能更加清晰化,促使问题更好地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律师可以起到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由于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部分法官滥用自有裁量权,律师和当事人就有可能利用各种诉讼权利和司法制度对法官形成一定程度的拘束力,那么法官就不会随意发挥自由裁量权,这样律师就从另一个角度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在人们的思想中,法律是严格的,要建成法治社会而不严守法律法规,是人们怀疑和难以接受的。虽然法律没有成为每个人的信仰,但能动司法的主旨是否定和扬弃法条主义,这使大多数人在短时期内产生排斥心理。能动司法要被人们认可,需要一个过程。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量谨慎地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要本着一定的社会目标,本着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前提,综合衡量各种价值、各项利弊,准确把握所能掌握的信息,正确运用法律。
(四)能动司法的监督问题。能动司法必须得到监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在此,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挑起监督能动司法的重任。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地方法院实行能动司法的风向标,起着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能有效约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法官素质的最高水平,那么在运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必然会谨慎,结合政策或者民情综合考量,其形成的案件在全国都有效仿和学习的号召力。另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意见等可以直接辐射到基层法院,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J].人民司法,2010,(01).
[2]顾培东.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J].法律适用,2010,(Z1).
[3]苏力.关于能动司法[J].法律适用,2010,(Z1).
[4]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J].法学研究2009,(05).
[关键词]能动司法;纠纷解决;监督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此后,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和讨论的话题,被认为是目前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方式。
一、能动司法的背景
(一)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发展方向调适的需要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型期,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能动司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是对我国司法发展方向的一种调适。
(二)能动司法是民主社会的要求
近年来,我党和全社会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对人民的人文关怀,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提倡能动司法也能更好的体现这种人文关怀,所以能动司法是民主社会的要求。
(三)能动司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呼唤
现实中,个案有个案的特殊性,而严格的法条只是对一般纠纷的处理方法,在很多时候,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外的一些帮助等综合因素考量后才能给当事人真正的公正的裁决。
综上分析可知,能动司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具有很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
二、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能动司法的提倡而得到加强,由于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这对于能动司法有效、正确地发挥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很容易导致部分法官滥用职权,存在司法不公正的可能性。一方面,我们可以加强对法官素质的培养,从法官对法律原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熟练程度的角度进行考核和培训,使法官在知识上尽量避免漏洞和不足,这样在实践中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来审判。另一方面,对法官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使其内部的思想统一到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上来,对其进行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培训,使法官能看到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更好地做出正确的判断。最后,法官掌控着裁判的权力,很容易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当事人的威逼利诱,导致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要注重对法官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的培养。
(二)律师在能动司法中,是消极被动还是积极主动寻找更好的生存空间呢?律师经过专业的学习,接触案子时习惯性的反应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争取诉讼上的利益,为权利而斗争,然后开始找相应的法条,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却经常不真正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诉讼与调解哪个更能为当事人省钱省事。因为调解和诉讼相比,在诉讼中律师的收入相对会高一些。但是在能动司法的大背景下,律师的作用是不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变得被动消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在能动司法的背景下,法官会综合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那么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对话与协商,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更多解决纠纷的办法,引导当事人从多角度思考分析问题,并且在进行论证、说理的过程中,纠纷能更加清晰化,促使问题更好地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律师可以起到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由于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部分法官滥用自有裁量权,律师和当事人就有可能利用各种诉讼权利和司法制度对法官形成一定程度的拘束力,那么法官就不会随意发挥自由裁量权,这样律师就从另一个角度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在人们的思想中,法律是严格的,要建成法治社会而不严守法律法规,是人们怀疑和难以接受的。虽然法律没有成为每个人的信仰,但能动司法的主旨是否定和扬弃法条主义,这使大多数人在短时期内产生排斥心理。能动司法要被人们认可,需要一个过程。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量谨慎地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要本着一定的社会目标,本着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前提,综合衡量各种价值、各项利弊,准确把握所能掌握的信息,正确运用法律。
(四)能动司法的监督问题。能动司法必须得到监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在此,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挑起监督能动司法的重任。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地方法院实行能动司法的风向标,起着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能有效约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法官素质的最高水平,那么在运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必然会谨慎,结合政策或者民情综合考量,其形成的案件在全国都有效仿和学习的号召力。另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意见等可以直接辐射到基层法院,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J].人民司法,2010,(01).
[2]顾培东.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J].法律适用,2010,(Z1).
[3]苏力.关于能动司法[J].法律适用,2010,(Z1).
[4]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J].法学研究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