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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民族刑事习俗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司法和民族刑事政策的制定,致使基层司法人员在习惯与规则的边缘如履薄冰。在坚持刑事法制统一和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刑事法律变通,是解决藏民族刑事习俗与刑法间冲突的有效径路,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