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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武疯子伤人甚至杀人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飞来横祸。受害者及其家属一般都是倍感无奈自认倒霉。很少会想到拿起法律武器去讨说法。然而。南昌市一对下岗夫妇在自己的儿子被“武疯子”乱棒打死后。强忍悲痛毅然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据了解。因武疯子杀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在我国还尚无先例,因而此案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七龄童惨死武疯子的乱棒之下
今年38岁的张建平是一位普通的南昌市民。2001年。他跟妻子周花平同时下岗。为了维持生计,夫妻俩只好起早贪黑地给别人打工。虽然打工很辛苦,而且收入也不高,但他俩很知足。再苦再累他们都无怨无悔。他俩都认为,应该趁年轻多挣点钱。因为他俩心里很清楚。儿子将来上大学要钱,自己以后养老也需要钱。
让他们夫妻俩感到欣慰的是。他们有一个乖巧懂事的儿子。张建平跟周花平都是晚婚。结婚那一年。张建平已经29岁了,妻子周花平比他小1岁。结婚的第二年。他们的儿子张周永出生了。张建平说,给儿子取名为张周永。有“张”和“周”永远幸福、平安的蕴意。夫妻俩大龄得子,自然喜不自胜,平时对儿子疼爱有加。
张周永长得虎头虎脑,很是惹人喜爱,两岁那年,一个生产大米的厂家见张周永长得活泼可爱。主动找上门来要张周永为其产品做广告。一时间,张周永成了街坊邻里眼中的小明星。
由于张建平夫妇长年要为生计奔波,所以张周永一直由奶奶照料,但张建平夫妇工作再忙也会抽时间陪儿子聊天,为儿子讲故事,张周永一天天健康快乐地成长着。小家伙跟同龄孩子相比,显得懂事和乖巧得多,从来不会在外面惹事生非。即使在外受到别人的欺负。他都能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他说,我是男子汉。应该处处让着别人,不应该跟别人吵架打架。
2004年秋天,张周永成了南昌市船山路小学的一名学生。他知道爸爸妈妈工作忙,主动提出不要爸妈接送。每天都自己步行上下学。放学回家后,便埋头写作业,写完作业才会去找邻居的小朋友玩耍一会儿。
时间在一天天流逝,张建平一家日复一日地过着平静而幸福的日子。然而,张建平一家的生活在2005年4月28日发生了彻底逆转。那天下午放学后。张周永向奶奶要了1元钱,然后直奔附近的商店买零食去了。以往,他买完东西就会回家。如果没有作业。他就会在楼下跟小伙伴们一块玩耍。那天,张周永买完东西正要回家,突然碰到班上的两个同学。由于那天没有家庭作业,三个人便结伴来到附近的抚河公园。这是张周永第一次去抚河公园玩,没想到一场灭顶之灾在等着他。
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张建平下班回家没见到儿子,当下心生纳闷,便问母亲儿子哪儿去了。母亲告。诉他买东西去了。张建平还是放心不下,因为儿子从来不会这么晚不回家。儿子会不会出什么意外啊?张建平突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急得团团转的他赶紧到附近寻找,一直到天黑。依然不见儿子的踪影;这下他真的急了。连忙发动20多位亲朋好友帮忙寻找。直到晚上10时许。还是没有儿子的消息。无奈之下。他报了警。110民警告诉他,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筷子巷派出所当日傍晚接了警,一名小男孩在抚河公园被一个精神病患者活活打死了!张建平一听。顿觉天旋地转,但他依然侥幸地认为,被打死的小男孩可能不是自己的儿子,因为他从来不会去抚河公园玩的。看到儿子的尸体后,他才不得不接受这残酷的现实。
据目击者称,受害者与另外两个孩子在抚河公园玩耍时,忽然,一个神态怪异的男子从旁边冲了上来,操起手中那根一米多长的铁棍就朝其中一个孩子的头部不停地击打。直到那个孩子动弹不得。当时,附近的几位老人跑过来欲制止那名男子的行为,但已为时过晚。小孩已被打得脑浆进裂,并当场死亡,而那名男子则在现场发呆。好像杀死人的不是他。
几个小时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转眼间就死于非命,而且死得这么惨!张建平及其家人肝肠寸断。办案民警告诉张建平家人。打死他儿子的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江西省高安市人。名叫刘合意,现年28岁。
悲情父母怒上法庭讨说法
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建平夫妇及其家人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可是,打死自己儿子的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按照法律规定,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儿子无事死亡。连个讨说法的地方都没有。难道就让儿子这样死得不明不白?他俩越想越感到别扭。
后来他们了解到。武疯子刘合意已流落抚河公园一个多月。案发前几天他就一直手操铁棍在公园内游荡,对游客安全随时构成威胁,而且已发生过毁物事件。他俩想不明白,为什么有关部门不及时加以监管和控制,以防悲剧的发生呢?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的张建平夫妇并不知道哪些部门对精神病患者特别是武疯子负有监管的职责和义务。也不知道能否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经过咨询,张建平夫妇得知,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公园管理处对武疯子刘合意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经过一番准备后,张建平夫妇于2006年1月初。以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状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请求法院依法判定五被告赔偿因其不作为而导致张周永死亡的各项费用总计320480元。
张建平夫妇诉称。《人民警察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另外,《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综治办、江西省财政厅五单位联合下发的赣公字[2001]13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武疯子的监管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志要督促落实监管职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武疯子建档立卡。并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公安派出所要以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为基础。摸清辖区武疯子的基本情况,督促武疯子所在单位及家属认真履行对武疯子的监管义务和监管职责。做到掌握得了。管制得住。对家庭管不了。或被家庭遗弃、游荡街头、车站、码头、国道等场所的武疯子要一律收容送当地精神病院进行救治。并严加看管。防止其危害社会。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务必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决仿止精神病人。特别是武疯子危害社会。
武疯子刘合意是高安市黄沙岗镇村民,属高安市公安局黄沙岗派出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武疯子刘合意流落至南昌抚河公园将原告的儿子张周永活活打死。与派出所和综治委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是分不开的。而派出所和综治委分别是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的直属部门。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部门因没有依法履行法一定职责而致使原告的儿子被武疯子刘合意活活打死的;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进一步证实上述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原告还在诉状中列举了以下事实:武疯子刘合意于2003年就患有精神病。而且于2004年期间,手持刀和火钳实施暴力违法时。曾被高安市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这充分说明刘合意是一名具有暴力倾向的武疯子。而当地相关部门没有依据法定职责将武疯子刘合意移送政府强制治疗。也没有将武疯子刘合意收容送当地精神病院进行救治。更没有落实对武疯子刘合意的日常管控工作。而是任其流落社会,结果酿成了惨剧。
至于把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建平夫妇在诉状中是这样阐述的:在本案发生以前,武疯子刘合意已流落抚河公园一个多月。而且手持铁棍游荡在公园多天。并发生过毁物事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本应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将武疯子刘合意收容送当地精神病院进行救治,并严加看管,防止其危害社会。作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也应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坚决防止其危害社会。然而,两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抚河公园管理处作为抚河公园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样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对此,原告张建平夫妇在诉状中这样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南昌市公园条例》第17条规定: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发现公园内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加以劝阻、制止,直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而抚河公园管理处却疏于管理。对手持铁棍在公园内游荡的武疯子刘合意不闻不问。结果原告的儿子张周永被武疯子活活打死在公园内。
五被告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被告高安市公安局辩称。据调查、精神病人刘合意在高安市最后一次出院小结上载明其出院时已基本恢复正常,尽管如此,高安市黄沙派出所在了解刘合意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后。随即要求刘合意的父母对其加强监护。另外。刘合意外出期间,精神病是否复发。身在何处均不得而知。答辩人没有权力对无违法犯罪嫌疑的他采取措施进行追查、监管。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也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
高安市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是否该对武疯子实施监管不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要主动对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监管。且刘合意行凶之前和行凶之时。没有任何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刘合意施行监管。刘合意在南昌市抚河公园实施暴力打死原告儿子,实属意外,案发地点也不属于高安市的行政管辖范围。所以,答辩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辩称。法律只是赋予其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职责。而无对精神病患者流落公共场合。可能出现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案发后,办案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抓获凶手,收缴凶器,将犯罪嫌疑人刘合意送省精神病院作出鉴定结论后,又在高安市公安局民警的陪同下,将刘合意交给其父母。由其严加看管。综上所述,该局认为其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辩称,此案属民事侵权范畴,侵权人是刘合意,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区政府对流浪汉刘合意并无法定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认为,其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只是负责抚河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绿地和树木的浇灌维护工作,并没有收容遣送流浪者、精神病人的职责。再加上抚河公园其实是一块敞开的绿地,与人行道连成一片,它的管理除了需要浇水外与人行道的管理基本是一样的。不可能禁止什么人通行或停留。因此,抚河公园管理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法规并未赋予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四家单位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本案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仅负责抚河及两岸沿线绿化带的管护、日常卫生保洁、道路广场清扫及养护工作,其并无管理流浪者、精神病人的职责,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是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据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建平、周花平的起诉”的裁定。
武疯子的监管工作亟特加强
一审裁定下达后,张建平夫妇不服,随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未从丧子之痛中完全解脱出来的张建平夫妇说。虽然很难预料此案的终审结果。但一定会将官司打到底,哪怕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他说,法院判赔多少钱不是其主要目的,因为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儿子的生命。主要是想讨回一个说法。希望通过此案能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因为武疯子杀人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游荡在外的武疯子还随处可见,如果有关部门不加以高度重视严加监管。类似悲剧还会发生。张建平夫妇说,他们不希望别的家庭再遭此厄运。
精神病人特别是武疯子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否则。监管工作就无法落到实处。
从表面上看,很多部门都对精神病人有监管的职责,但由于受人、财、物力的影响。再加上这项工作缺乏一个协调部门,到头来哪个部门也监管不了。甚至谁也不想去监管。南昌市救助管理站一工作人员称。救助站一般拒收武疯子。因为这些人先要由有关部门鉴定。再送到精神病医院去救治。据了解。2004年收容遣送条例废止之前。作为救助站的前身收容遣送站可对一些流浪在外的精神病人强制收容。自从中央318号文件下达后,强制收容就不可能了。
对于精神病人,司法建议需要长期监护治疗。但经费由谁出又成了一个问题。以南昌市为例。目前只有两家公办医院,一家是省精神病院。另一家是南昌市精神病院。而当地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已远远超过医 院容量。省精神病医院一位副院长称,120及110送来的武疯子。他们一般不会收留。医院这样做也是有苦衷的,因为财政上没有拨此项经费。对武疯子的管控治疗经费。有关文件说是由武疯子家属出一点。所在单位出一点,当地财政补助一点。可到了后来往往都是由医院出。
武疯子其实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监管方面是一个被社会遗忘的角落。公安机关没权限处理。民政部门需要精神病人主动来求助,医院没钱也没病房。不能充分收容。精神病人仿佛成了谁也管不了谁也不愿管的包袱。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精神病人以及武疯子流落街头无人监管的现状就不会改观,武疯子伤人甚至杀人的悲剧就不可避免地会再度发生。但愿张建平夫妇的这场行政诉讼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继而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工作。
天津市法学界人士高凯点评:对于张建平夫妻状告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其子惨遭武疯子杀害的行政诉讼案,因在二审之中,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其一,相关行政机关是否违反法定的具体职责。
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须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对其法定的具体职责不作为,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行政。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要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负有管理、维护、救助、处罚等职责的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就应对违法的相对人予以行政管理或者是行政处罚。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该项法定的职责,以致造成不应有的后果,该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就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但本案中关于武疯子的管理、防范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虽然《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等内容,但该法属人民警察的组织、制度的法律,并对警察的职业权力予以规范,不属于行政法。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执行效力。对于本案来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武疯子的管理、防范及治疗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该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采取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没有采取。就会构成行政法上的不作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武疯子作出具体的规定。就不能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不作为。
其二。相关行政机关是否没有受理投拆或举报。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某一危害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人员及其行为作出原则性、抽象性规定时,(如“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许多行政机关或相关团体、协会等都可能有义务执行。如购物被搜身。可去“消费者协会”投诉;妇女受家庭暴力伤害。可去妇联反映等等。当然,大量的这种禁止性、限制性行政规范制度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处理。对于负有相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来说。当事人告诉时,该行政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而置之不理或者既不转告有权处置的机关。也不告知当事人有权处置的机关或部门。如果发生了不应有的后果。收到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及负责人就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同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但发生了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并不能要求公安机关承担失职或不作为的责任,但如果是公安机关对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不作为的失职或渎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鉴于以上分析,张建平夫妻获取救济的渠道选择行政诉讼,状告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应从以上两个方面举证。这是行政诉讼原告诉求成立的证据。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对自己的不作为,是不负积极举证义务的。这不同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告负责举证的情形。
本案张建平夫妻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状告武疯子刘合意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武疯子刘合意的法定监护人经济条件有限。不具赔偿能力就放弃民事赔偿诉讼。因为从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在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防治、对未成年人保护等。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确实存在失误,工作并不到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调,亦可由有关部门酌情给予一定救济性经济补助。此外,如果符合规定。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还可以帮助张建平夫妻申请民政部门予以救济。
(责编:向丽)
七龄童惨死武疯子的乱棒之下
今年38岁的张建平是一位普通的南昌市民。2001年。他跟妻子周花平同时下岗。为了维持生计,夫妻俩只好起早贪黑地给别人打工。虽然打工很辛苦,而且收入也不高,但他俩很知足。再苦再累他们都无怨无悔。他俩都认为,应该趁年轻多挣点钱。因为他俩心里很清楚。儿子将来上大学要钱,自己以后养老也需要钱。
让他们夫妻俩感到欣慰的是。他们有一个乖巧懂事的儿子。张建平跟周花平都是晚婚。结婚那一年。张建平已经29岁了,妻子周花平比他小1岁。结婚的第二年。他们的儿子张周永出生了。张建平说,给儿子取名为张周永。有“张”和“周”永远幸福、平安的蕴意。夫妻俩大龄得子,自然喜不自胜,平时对儿子疼爱有加。
张周永长得虎头虎脑,很是惹人喜爱,两岁那年,一个生产大米的厂家见张周永长得活泼可爱。主动找上门来要张周永为其产品做广告。一时间,张周永成了街坊邻里眼中的小明星。
由于张建平夫妇长年要为生计奔波,所以张周永一直由奶奶照料,但张建平夫妇工作再忙也会抽时间陪儿子聊天,为儿子讲故事,张周永一天天健康快乐地成长着。小家伙跟同龄孩子相比,显得懂事和乖巧得多,从来不会在外面惹事生非。即使在外受到别人的欺负。他都能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他说,我是男子汉。应该处处让着别人,不应该跟别人吵架打架。
2004年秋天,张周永成了南昌市船山路小学的一名学生。他知道爸爸妈妈工作忙,主动提出不要爸妈接送。每天都自己步行上下学。放学回家后,便埋头写作业,写完作业才会去找邻居的小朋友玩耍一会儿。
时间在一天天流逝,张建平一家日复一日地过着平静而幸福的日子。然而,张建平一家的生活在2005年4月28日发生了彻底逆转。那天下午放学后。张周永向奶奶要了1元钱,然后直奔附近的商店买零食去了。以往,他买完东西就会回家。如果没有作业。他就会在楼下跟小伙伴们一块玩耍。那天,张周永买完东西正要回家,突然碰到班上的两个同学。由于那天没有家庭作业,三个人便结伴来到附近的抚河公园。这是张周永第一次去抚河公园玩,没想到一场灭顶之灾在等着他。
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张建平下班回家没见到儿子,当下心生纳闷,便问母亲儿子哪儿去了。母亲告。诉他买东西去了。张建平还是放心不下,因为儿子从来不会这么晚不回家。儿子会不会出什么意外啊?张建平突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急得团团转的他赶紧到附近寻找,一直到天黑。依然不见儿子的踪影;这下他真的急了。连忙发动20多位亲朋好友帮忙寻找。直到晚上10时许。还是没有儿子的消息。无奈之下。他报了警。110民警告诉他,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筷子巷派出所当日傍晚接了警,一名小男孩在抚河公园被一个精神病患者活活打死了!张建平一听。顿觉天旋地转,但他依然侥幸地认为,被打死的小男孩可能不是自己的儿子,因为他从来不会去抚河公园玩的。看到儿子的尸体后,他才不得不接受这残酷的现实。
据目击者称,受害者与另外两个孩子在抚河公园玩耍时,忽然,一个神态怪异的男子从旁边冲了上来,操起手中那根一米多长的铁棍就朝其中一个孩子的头部不停地击打。直到那个孩子动弹不得。当时,附近的几位老人跑过来欲制止那名男子的行为,但已为时过晚。小孩已被打得脑浆进裂,并当场死亡,而那名男子则在现场发呆。好像杀死人的不是他。
几个小时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转眼间就死于非命,而且死得这么惨!张建平及其家人肝肠寸断。办案民警告诉张建平家人。打死他儿子的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江西省高安市人。名叫刘合意,现年28岁。
悲情父母怒上法庭讨说法
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建平夫妇及其家人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可是,打死自己儿子的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按照法律规定,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儿子无事死亡。连个讨说法的地方都没有。难道就让儿子这样死得不明不白?他俩越想越感到别扭。
后来他们了解到。武疯子刘合意已流落抚河公园一个多月。案发前几天他就一直手操铁棍在公园内游荡,对游客安全随时构成威胁,而且已发生过毁物事件。他俩想不明白,为什么有关部门不及时加以监管和控制,以防悲剧的发生呢?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的张建平夫妇并不知道哪些部门对精神病患者特别是武疯子负有监管的职责和义务。也不知道能否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经过咨询,张建平夫妇得知,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公园管理处对武疯子刘合意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经过一番准备后,张建平夫妇于2006年1月初。以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状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请求法院依法判定五被告赔偿因其不作为而导致张周永死亡的各项费用总计320480元。
张建平夫妇诉称。《人民警察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另外,《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综治办、江西省财政厅五单位联合下发的赣公字[2001]13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武疯子的监管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志要督促落实监管职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武疯子建档立卡。并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公安派出所要以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为基础。摸清辖区武疯子的基本情况,督促武疯子所在单位及家属认真履行对武疯子的监管义务和监管职责。做到掌握得了。管制得住。对家庭管不了。或被家庭遗弃、游荡街头、车站、码头、国道等场所的武疯子要一律收容送当地精神病院进行救治。并严加看管。防止其危害社会。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务必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决仿止精神病人。特别是武疯子危害社会。
武疯子刘合意是高安市黄沙岗镇村民,属高安市公安局黄沙岗派出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武疯子刘合意流落至南昌抚河公园将原告的儿子张周永活活打死。与派出所和综治委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是分不开的。而派出所和综治委分别是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的直属部门。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部门因没有依法履行法一定职责而致使原告的儿子被武疯子刘合意活活打死的;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进一步证实上述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原告还在诉状中列举了以下事实:武疯子刘合意于2003年就患有精神病。而且于2004年期间,手持刀和火钳实施暴力违法时。曾被高安市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这充分说明刘合意是一名具有暴力倾向的武疯子。而当地相关部门没有依据法定职责将武疯子刘合意移送政府强制治疗。也没有将武疯子刘合意收容送当地精神病院进行救治。更没有落实对武疯子刘合意的日常管控工作。而是任其流落社会,结果酿成了惨剧。
至于把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建平夫妇在诉状中是这样阐述的:在本案发生以前,武疯子刘合意已流落抚河公园一个多月。而且手持铁棍游荡在公园多天。并发生过毁物事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本应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将武疯子刘合意收容送当地精神病院进行救治,并严加看管,防止其危害社会。作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也应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坚决防止其危害社会。然而,两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抚河公园管理处作为抚河公园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样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对此,原告张建平夫妇在诉状中这样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南昌市公园条例》第17条规定: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发现公园内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加以劝阻、制止,直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而抚河公园管理处却疏于管理。对手持铁棍在公园内游荡的武疯子刘合意不闻不问。结果原告的儿子张周永被武疯子活活打死在公园内。
五被告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被告高安市公安局辩称。据调查、精神病人刘合意在高安市最后一次出院小结上载明其出院时已基本恢复正常,尽管如此,高安市黄沙派出所在了解刘合意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后。随即要求刘合意的父母对其加强监护。另外。刘合意外出期间,精神病是否复发。身在何处均不得而知。答辩人没有权力对无违法犯罪嫌疑的他采取措施进行追查、监管。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也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
高安市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是否该对武疯子实施监管不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要主动对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监管。且刘合意行凶之前和行凶之时。没有任何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刘合意施行监管。刘合意在南昌市抚河公园实施暴力打死原告儿子,实属意外,案发地点也不属于高安市的行政管辖范围。所以,答辩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辩称。法律只是赋予其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职责。而无对精神病患者流落公共场合。可能出现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案发后,办案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抓获凶手,收缴凶器,将犯罪嫌疑人刘合意送省精神病院作出鉴定结论后,又在高安市公安局民警的陪同下,将刘合意交给其父母。由其严加看管。综上所述,该局认为其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辩称,此案属民事侵权范畴,侵权人是刘合意,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区政府对流浪汉刘合意并无法定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认为,其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只是负责抚河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绿地和树木的浇灌维护工作,并没有收容遣送流浪者、精神病人的职责。再加上抚河公园其实是一块敞开的绿地,与人行道连成一片,它的管理除了需要浇水外与人行道的管理基本是一样的。不可能禁止什么人通行或停留。因此,抚河公园管理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法规并未赋予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人民政府、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四家单位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本案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仅负责抚河及两岸沿线绿化带的管护、日常卫生保洁、道路广场清扫及养护工作,其并无管理流浪者、精神病人的职责,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是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据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建平、周花平的起诉”的裁定。
武疯子的监管工作亟特加强
一审裁定下达后,张建平夫妇不服,随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未从丧子之痛中完全解脱出来的张建平夫妇说。虽然很难预料此案的终审结果。但一定会将官司打到底,哪怕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他说,法院判赔多少钱不是其主要目的,因为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儿子的生命。主要是想讨回一个说法。希望通过此案能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因为武疯子杀人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游荡在外的武疯子还随处可见,如果有关部门不加以高度重视严加监管。类似悲剧还会发生。张建平夫妇说,他们不希望别的家庭再遭此厄运。
精神病人特别是武疯子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否则。监管工作就无法落到实处。
从表面上看,很多部门都对精神病人有监管的职责,但由于受人、财、物力的影响。再加上这项工作缺乏一个协调部门,到头来哪个部门也监管不了。甚至谁也不想去监管。南昌市救助管理站一工作人员称。救助站一般拒收武疯子。因为这些人先要由有关部门鉴定。再送到精神病医院去救治。据了解。2004年收容遣送条例废止之前。作为救助站的前身收容遣送站可对一些流浪在外的精神病人强制收容。自从中央318号文件下达后,强制收容就不可能了。
对于精神病人,司法建议需要长期监护治疗。但经费由谁出又成了一个问题。以南昌市为例。目前只有两家公办医院,一家是省精神病院。另一家是南昌市精神病院。而当地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已远远超过医 院容量。省精神病医院一位副院长称,120及110送来的武疯子。他们一般不会收留。医院这样做也是有苦衷的,因为财政上没有拨此项经费。对武疯子的管控治疗经费。有关文件说是由武疯子家属出一点。所在单位出一点,当地财政补助一点。可到了后来往往都是由医院出。
武疯子其实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监管方面是一个被社会遗忘的角落。公安机关没权限处理。民政部门需要精神病人主动来求助,医院没钱也没病房。不能充分收容。精神病人仿佛成了谁也管不了谁也不愿管的包袱。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精神病人以及武疯子流落街头无人监管的现状就不会改观,武疯子伤人甚至杀人的悲剧就不可避免地会再度发生。但愿张建平夫妇的这场行政诉讼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继而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工作。
天津市法学界人士高凯点评:对于张建平夫妻状告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其子惨遭武疯子杀害的行政诉讼案,因在二审之中,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其一,相关行政机关是否违反法定的具体职责。
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须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对其法定的具体职责不作为,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行政。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要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负有管理、维护、救助、处罚等职责的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就应对违法的相对人予以行政管理或者是行政处罚。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该项法定的职责,以致造成不应有的后果,该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就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但本案中关于武疯子的管理、防范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虽然《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等内容,但该法属人民警察的组织、制度的法律,并对警察的职业权力予以规范,不属于行政法。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执行效力。对于本案来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武疯子的管理、防范及治疗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该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采取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没有采取。就会构成行政法上的不作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武疯子作出具体的规定。就不能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不作为。
其二。相关行政机关是否没有受理投拆或举报。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某一危害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人员及其行为作出原则性、抽象性规定时,(如“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许多行政机关或相关团体、协会等都可能有义务执行。如购物被搜身。可去“消费者协会”投诉;妇女受家庭暴力伤害。可去妇联反映等等。当然,大量的这种禁止性、限制性行政规范制度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处理。对于负有相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来说。当事人告诉时,该行政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而置之不理或者既不转告有权处置的机关。也不告知当事人有权处置的机关或部门。如果发生了不应有的后果。收到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及负责人就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同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但发生了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并不能要求公安机关承担失职或不作为的责任,但如果是公安机关对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不作为的失职或渎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鉴于以上分析,张建平夫妻获取救济的渠道选择行政诉讼,状告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应从以上两个方面举证。这是行政诉讼原告诉求成立的证据。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对自己的不作为,是不负积极举证义务的。这不同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告负责举证的情形。
本案张建平夫妻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状告武疯子刘合意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武疯子刘合意的法定监护人经济条件有限。不具赔偿能力就放弃民事赔偿诉讼。因为从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在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防治、对未成年人保护等。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确实存在失误,工作并不到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调,亦可由有关部门酌情给予一定救济性经济补助。此外,如果符合规定。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还可以帮助张建平夫妻申请民政部门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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