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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效力的直接对象--理性人出发,在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进行区别的基础上重新对其进行审视:法律效力应是一个过程,它并不仅仅基于立法而止,良好的法律实效因为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也可以成为法律效力的一个来源.同法律效力的逻辑探寻不同,这种效力力源的发现乃是一种经验求证,而在现代社会,它才是真正的法治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