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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本文浅析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提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及改革实现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必要性;实现方式;改革方向
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其表现为:
(一)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三)符合国际司法界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较为普遍。在美国,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可以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和交易,一旦辩诉交易成功,检察官就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法官一般也按照检察官的建议进行量刑。在日本,检察官出庭公诉中有论告和求刑,求刑就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请求法庭按照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标准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在德国,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且与最终刑罚都较为接近。在俄罗斯,检察官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应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幅度,有的案件提出的刑罚很具体,如“死刑”。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引入两大法系中文明成果——量刑建议制度。
二、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
当前,在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已把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公诉制度改革的举措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该是所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部分二审行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三类。部分二审行事案件是指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
(二)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量刑建议要确保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文书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量刑建议书要有统一的格式和编号,与起诉书一样实行正副本,正本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送达法院,副本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
(三)量刑建议提起的主体。我个人认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有三种: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行使。
(四)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成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
2.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提出量刑建议。
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全面客观掌握和证据充分证明之上,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公正性。
4.二审行事案件。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可以比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书是提出,庭后以正式书面形式送达法院。
三、量刑建议是公诉改革发展的方向
(一)量刑建议是公诉工作最终目的的体现。公诉工作的目的就在于打击犯罪,而刑罚是最后的结果,量刑建议权是对刑罚的意见,贯穿公诉工作的始终,是公诉工作的最终目的的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深入,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紧紧牢记自己的职能,将法律监督放在第一位。量刑建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的监督。尽管刑法规定了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共三类四十多种法定量刑情节,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二)量刑建议是实行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如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的监督,其中刑事监督贯穿整个诉讼全过程,其权限不可谓不大,而从处理问题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对任何实体问题都无权作出决定,其权力的“小”与“虚”一目了然。如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起的抗诉,审判机关进行二审或再审,至于该项判决本身是否变更或撤消,仍是审判机关的权力。当然,这也不能因此而否认自己的法律监督效力,而是更应该在细化、完善监督程序上下功夫。量刑建议则正是对审判监督方式的进一步完善。由于量刑建议是一个具体的、明确的量刑标准,比起刑法的幅度要小得多,检察机关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在量刑建议中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且没有充分理由的话,我们认定量刑畸轻或畸重而予以抗诉,操作起来就容易多了。反言之,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那么检察机关就没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这同样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一种监督和限制。
(三)量刑建议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机制。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而且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对主诉检察官的信誉多少有一定的影响,这必然促使检察官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检察官更加全面、更加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采用量化考核的方式,对公诉人一定时间里的量刑建议进行系统地分析,从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上综合考虑,以此来评定公诉人的法律业务水平。这对公诉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总之,量刑建议的提出不仅仅是检察理论的丰富和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和内部抗诉制约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作者简介]林国(1980—),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院,从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必要性;实现方式;改革方向
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其表现为:
(一)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三)符合国际司法界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较为普遍。在美国,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可以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和交易,一旦辩诉交易成功,检察官就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法官一般也按照检察官的建议进行量刑。在日本,检察官出庭公诉中有论告和求刑,求刑就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请求法庭按照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标准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在德国,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且与最终刑罚都较为接近。在俄罗斯,检察官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应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幅度,有的案件提出的刑罚很具体,如“死刑”。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引入两大法系中文明成果——量刑建议制度。
二、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
当前,在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已把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公诉制度改革的举措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该是所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部分二审行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三类。部分二审行事案件是指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
(二)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量刑建议要确保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文书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量刑建议书要有统一的格式和编号,与起诉书一样实行正副本,正本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送达法院,副本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
(三)量刑建议提起的主体。我个人认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有三种: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行使。
(四)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成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
2.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提出量刑建议。
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全面客观掌握和证据充分证明之上,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公正性。
4.二审行事案件。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可以比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书是提出,庭后以正式书面形式送达法院。
三、量刑建议是公诉改革发展的方向
(一)量刑建议是公诉工作最终目的的体现。公诉工作的目的就在于打击犯罪,而刑罚是最后的结果,量刑建议权是对刑罚的意见,贯穿公诉工作的始终,是公诉工作的最终目的的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深入,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紧紧牢记自己的职能,将法律监督放在第一位。量刑建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的监督。尽管刑法规定了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共三类四十多种法定量刑情节,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二)量刑建议是实行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如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的监督,其中刑事监督贯穿整个诉讼全过程,其权限不可谓不大,而从处理问题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对任何实体问题都无权作出决定,其权力的“小”与“虚”一目了然。如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起的抗诉,审判机关进行二审或再审,至于该项判决本身是否变更或撤消,仍是审判机关的权力。当然,这也不能因此而否认自己的法律监督效力,而是更应该在细化、完善监督程序上下功夫。量刑建议则正是对审判监督方式的进一步完善。由于量刑建议是一个具体的、明确的量刑标准,比起刑法的幅度要小得多,检察机关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在量刑建议中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且没有充分理由的话,我们认定量刑畸轻或畸重而予以抗诉,操作起来就容易多了。反言之,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那么检察机关就没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这同样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一种监督和限制。
(三)量刑建议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机制。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而且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对主诉检察官的信誉多少有一定的影响,这必然促使检察官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检察官更加全面、更加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采用量化考核的方式,对公诉人一定时间里的量刑建议进行系统地分析,从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上综合考虑,以此来评定公诉人的法律业务水平。这对公诉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总之,量刑建议的提出不仅仅是检察理论的丰富和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和内部抗诉制约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作者简介]林国(1980—),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院,从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