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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化进程也越来越全面,需要各方面之间的配合来支持城市规划建设。为了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有必要进行城市规划建设,以便更好为取得经济利益,同时能够更好的协调社会对利益的分配。在目前城市化建设中,规划作用更加明显,其对于城市健康、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已经受到人们的广泛的关注,也将成为今后研究的重点。因此,文章通过对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城市规划中的利益进行阐述,提出加大公共利益的相应的措施,以期更好的协调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前,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未来发展以及综合布局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是在某一时期内城市发展的一个蓝图,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指的是城市规划中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在和谐的状态下对城市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中注重公共利益可以提高规划的水平,为人们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城市环境。因此,做好城市规划既是提升公共利益,与提升社会效益密不可分。
一、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目标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依据,其主要任务就是让城市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只有城市实现最大化的公共利益才能确保实现所有公民的最大利益,如让公民都能够享受因城市规划而带来的优质的环境、便捷的交通、良好的医疗设施和经济效益。由此可得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是以提高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优化公民整体生活环境和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作用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对城市的发展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物质方面,即公民可享受到实质的利益,如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快速、交通便利、生活环境优良等;二是文明方面,公共利益不仅可以促进城市文化的发展,更能对其文化进行传承,体现这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和真整体的精神面貌。所以,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即可以带给这个城市即时的实际效益也可对其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城市规划中的利益分析
(一)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对地方行使管理权力,对当地的经济,文化,政治等进行管理,对个体经济组织和城市居民的利益进行平衡,同时还代表着国家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地方政府就有很多的特权,因此要严格加以制约,以防出现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行贿受贿等现象,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个体经济组织代表集团:是个体的集合体,既代表着个人又代表着集体,但更多的代表着个人,这个组织为了自我的扩张和利益最大化,在规划中最多限度的谋求着自身的利益,有时会不择手段,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但对于个体经济集团地方政府要加以制约。
(三)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公共利益要充分的体现但少数的个人利益也不能被忽视,城市居民是弱势群体,具有有限的物质资源,他们是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但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必须得到相应的保护。
(四)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中所代表的主体,公共利益也是有时间长短之分的,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时候,这个时候需要合理的使用土地,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去进行建设,而在城市的规划中参与其中的人的利益的实现是需要拥有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的。
(五)在城市进行规划的时候,城市未来的发展前景,规划的目标性等都是很容易就能夠得到大家认可的,但是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利益也是不归所有的人所有,所以在这个时候,只要是能够拥有利益的各个方,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来影响城市的规划,从而使规划后的最终利益方是指向的自己。
三、完善城市规划机制实现公共利益最大
(一)利用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
在以前的城镇规划建设中,一般情况下都采用的是技术性政策,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将这种观念进行实时的转变,实施有效的、科学的公共政策。对于城市中的传统文化、经济环境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从而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促进城市的科学化建设。在公共政策中,要实行有效的科学管理,就需要按照上级安排下来的任务并严格执行,实事求是,对整个执行过程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公共政策的实施按照计划完成。
(二)加大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准确划分。政府承担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的重任,要明确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在地方政府中,不能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相违背,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利益权衡。首先,就需要对审批权额行使进行规范,保证审批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其次,在社会资源的利用支配上,要向市场配置转变。此外,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予以监督。对地方政府行使的职能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判定,并对相关行为依法惩处。
(三)扩大规划群众性,提升公共利益
合理的城市规划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就是说合理的城市规划最终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就是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整体的提高。扩大规划的群众参与性,有利于掌握群众的利益需求,有助于规划师对规划做好相应的定位,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同时,扩大公众参与,也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容易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达成社会共识,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冲突。夸大城市规划的群众参与度,首先要保证群众能够依法参与规划,因此要设立相应的法律形式。其次要确保群众的参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要整合群众的意见要求,要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最大限度的满足群众的要求。
(四)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
城市规划政府的宏观调控对于城市规划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加强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决策力度,有助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进而保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首先要从政府内部做起,严格抵制将土地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不正当行为出现在政府部门当中。政府要考虑到大众的利益,坚决不能为了个体的私欲而影响群众的公共利益,影响城市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要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的政府能够维护大众的利益,尽量减少重个体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不会出现权力当道的现象。权力当道不仅仅有损政府的形象,还会影响群众的公共利益。再次,为了避免城市规划出现狭隘的选择范围,要约束政府的少数决策团体的出现,要科学合理的决策城市的规划设计。
(五)提高法律制度的约束力
城市规划的进程中,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会存在一定的竞争,而且,这种竞争情况十分复杂,若想使竞争良性发展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约束。而且,法律制度可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避免个体利益重于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进而,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城市规划合理进行的有效保障。对此,政府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证所有的城市规划都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个别忽视公共利益的群体的惩处力度,约束个体利益群体的行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公民的公共利益才能够实现,社会整体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结束语
在城市化进程当中,各种的利益矛盾、冲突不断的涌现,如果想要在城市规划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实现各个方面共赢的目的,对城市规划当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进行调和。所以,各地区在进行城市规划时一定要坚持公共利益为发展的根本并要求政府大力支持,提高民众的参与性,拓宽规划范围,采取科学的规划策略,进而实现城市规划的整体目标。
参考文献:
[1]汪琼枝.城市规划正义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4,02:133-135.
[2]宋健.小议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经营管理者,2013,12:112.
[3]杨洁.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城市建筑,2013,12:16.
[4]马菲. 关于城镇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1:49.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前,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未来发展以及综合布局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是在某一时期内城市发展的一个蓝图,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指的是城市规划中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在和谐的状态下对城市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中注重公共利益可以提高规划的水平,为人们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城市环境。因此,做好城市规划既是提升公共利益,与提升社会效益密不可分。
一、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目标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依据,其主要任务就是让城市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只有城市实现最大化的公共利益才能确保实现所有公民的最大利益,如让公民都能够享受因城市规划而带来的优质的环境、便捷的交通、良好的医疗设施和经济效益。由此可得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是以提高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优化公民整体生活环境和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作用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对城市的发展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物质方面,即公民可享受到实质的利益,如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快速、交通便利、生活环境优良等;二是文明方面,公共利益不仅可以促进城市文化的发展,更能对其文化进行传承,体现这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和真整体的精神面貌。所以,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即可以带给这个城市即时的实际效益也可对其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城市规划中的利益分析
(一)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对地方行使管理权力,对当地的经济,文化,政治等进行管理,对个体经济组织和城市居民的利益进行平衡,同时还代表着国家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地方政府就有很多的特权,因此要严格加以制约,以防出现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行贿受贿等现象,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个体经济组织代表集团:是个体的集合体,既代表着个人又代表着集体,但更多的代表着个人,这个组织为了自我的扩张和利益最大化,在规划中最多限度的谋求着自身的利益,有时会不择手段,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但对于个体经济集团地方政府要加以制约。
(三)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公共利益要充分的体现但少数的个人利益也不能被忽视,城市居民是弱势群体,具有有限的物质资源,他们是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但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必须得到相应的保护。
(四)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中所代表的主体,公共利益也是有时间长短之分的,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时候,这个时候需要合理的使用土地,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去进行建设,而在城市的规划中参与其中的人的利益的实现是需要拥有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的。
(五)在城市进行规划的时候,城市未来的发展前景,规划的目标性等都是很容易就能夠得到大家认可的,但是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利益也是不归所有的人所有,所以在这个时候,只要是能够拥有利益的各个方,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来影响城市的规划,从而使规划后的最终利益方是指向的自己。
三、完善城市规划机制实现公共利益最大
(一)利用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
在以前的城镇规划建设中,一般情况下都采用的是技术性政策,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将这种观念进行实时的转变,实施有效的、科学的公共政策。对于城市中的传统文化、经济环境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从而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促进城市的科学化建设。在公共政策中,要实行有效的科学管理,就需要按照上级安排下来的任务并严格执行,实事求是,对整个执行过程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公共政策的实施按照计划完成。
(二)加大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准确划分。政府承担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的重任,要明确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在地方政府中,不能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相违背,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利益权衡。首先,就需要对审批权额行使进行规范,保证审批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其次,在社会资源的利用支配上,要向市场配置转变。此外,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予以监督。对地方政府行使的职能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判定,并对相关行为依法惩处。
(三)扩大规划群众性,提升公共利益
合理的城市规划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就是说合理的城市规划最终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就是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整体的提高。扩大规划的群众参与性,有利于掌握群众的利益需求,有助于规划师对规划做好相应的定位,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同时,扩大公众参与,也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容易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达成社会共识,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冲突。夸大城市规划的群众参与度,首先要保证群众能够依法参与规划,因此要设立相应的法律形式。其次要确保群众的参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要整合群众的意见要求,要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最大限度的满足群众的要求。
(四)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
城市规划政府的宏观调控对于城市规划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加强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决策力度,有助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进而保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首先要从政府内部做起,严格抵制将土地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不正当行为出现在政府部门当中。政府要考虑到大众的利益,坚决不能为了个体的私欲而影响群众的公共利益,影响城市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要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的政府能够维护大众的利益,尽量减少重个体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不会出现权力当道的现象。权力当道不仅仅有损政府的形象,还会影响群众的公共利益。再次,为了避免城市规划出现狭隘的选择范围,要约束政府的少数决策团体的出现,要科学合理的决策城市的规划设计。
(五)提高法律制度的约束力
城市规划的进程中,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会存在一定的竞争,而且,这种竞争情况十分复杂,若想使竞争良性发展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约束。而且,法律制度可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避免个体利益重于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进而,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城市规划合理进行的有效保障。对此,政府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证所有的城市规划都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个别忽视公共利益的群体的惩处力度,约束个体利益群体的行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公民的公共利益才能够实现,社会整体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结束语
在城市化进程当中,各种的利益矛盾、冲突不断的涌现,如果想要在城市规划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实现各个方面共赢的目的,对城市规划当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进行调和。所以,各地区在进行城市规划时一定要坚持公共利益为发展的根本并要求政府大力支持,提高民众的参与性,拓宽规划范围,采取科学的规划策略,进而实现城市规划的整体目标。
参考文献:
[1]汪琼枝.城市规划正义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4,02:133-135.
[2]宋健.小议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经营管理者,2013,12:112.
[3]杨洁.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城市建筑,2013,12:16.
[4]马菲. 关于城镇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