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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6月6日、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关于A地块、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因H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进一步投资开发,遂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拒绝后,H公司于2005年9月1日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出让土地主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