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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持有型犯罪分为"拒不说明"型和单纯持有型两种,并指出单纯持有型犯罪的罪过设置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缺陷:由于罪过设置不明朗,容易使人把单纯持有型犯罪作为无罪过形式的犯罪来对待,以致有悖于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使司法运作陷入尴尬境地.因此作者建议:立法上对于单纯持有型犯罪的罪过设计可参照拒不说明型犯罪的规定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