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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逐渐规范透明,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各主体之间的法律约束越来越强。同时,招标主体各方对需要招标的产品需求也越来越高,追求更高的性价比服务,使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评标办法更加多元化。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标人提出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所在地或公司产品生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作为评标办法的一部分或者标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这种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利弊?笔者在此作浅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