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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银行常常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这种结构决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实践的可行性,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既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益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且是现代公司法追求实质公平的必然要求。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可以通过允许银行代表担任公司监事或者允许银行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的方式实现,与此相对应的可以在《公司法》中,进一步强化监事在监管公司资本方面的职权。
关键词 公司内部治理 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一、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性分析
(一)我国公司的融资结构是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基础。
就我国资金供给体制来看,从建国到改革前的20多年里,我国形成了独特的以财政无常拨款为特征的资金供给体制,在改革开放后,又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企业融资模式。因此,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融资结构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将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豍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很强。
银行贷款成为公司资金主要来源的现实奠定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发展对银行贷款的强烈依赖决定了银行能够借助贷款对银行加以实质性的制约和影响,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完全可能的。
(二)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银行参与公司治理,获得在公司内部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参与了企业的产权分配,同时又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来制衡其他产权主体的行为,保证了银行在其自身债权利益受损时可以及时采取行动。除此之外,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有利于保持银行同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及公司长期价值的最大化,而且银行对公司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又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从而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现实条件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较短,资本市场、代理人市场及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低,发达的市场调控机制远未形成。在目前我国外部市场发育不成熟及不规范的历史阶段,外部监督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力有限,利用银行所处的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的特殊地位和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建立银行参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制度是更为有效的。
(三)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首先,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豎一个贷款人减少风险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能的策略是对债务人公司的事物实施某种控制。如果银行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直接参与到公司的内部监督中,则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会有一个较为全面、直观的了解,不但有利于债权人快捷的获得大量信息,而且其获得公司信息成本显著减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会大大增强。
其次,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银行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如果公司在营运过程中显露出公司的经营已经陷入危机的信号,银行凭借公司内部监督者的身份可以及时发现这些信号,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迅速采取债权保全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最后,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其他债权人了解银行有积极性对企业进行监控,从银行的行动所反映出来的公司经营信息对其他公司债权人有较高的可信度。
二、 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法追求实质公平的必然要求。
公平和正义是法的永恒目标,而法和公平的历史性,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和政治、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公平观。豏在完善原有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公司法律关系中扩大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将部分公司内部监督权赋予公司债权人,使其能够事先主动保护自身权益。在这个意义上,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法追求实质公平的必然要求。
(二)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反映了公司法利益平衡的精神。
任何一种法律无非都是对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地调节。法律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平衡各利益主体和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以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公司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利益严重受损的现实,公司法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样才能重新实现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正反映了公司法平衡公司各方主体利益的要求。
(三)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同整个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公司不仅仅同自己的股东发生关系,而且与公司职工、债权人、顾客和政府等关系密切。;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必须考虑这些人的利益。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豐所以,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中得到合理解释。“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参与企业治理,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具有企业社会责任所体现的正义性。”豑
三、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
(一)完善我国《公司法》,允许银行代表担任公司监事。
国家许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这种行为,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法律规范直接规定银行担任公司监事的权利,使该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为银行和公司提供一种合法预期,或者建立一种信任关系。法律的认可即意味着公司内部的各个法律关系主体要向银行监事承担法律上相应的义务。公司和银行在这种合法预期的基础上可以展开谈判,根据各自的不同需求决定银行是否派出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允许银行代表通过约定进入公司监事会。
在银行监事的产生方式上,公司与银行可以约定由银行派出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担任监事。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还可增加一条任意性规范,规定银行代表可以根据银行与公司的约定进入公司监事会担任监事,即银行监事的产生基于公司与银行的协商。这条规定为公司和银行留下了选择的空间,银行和公司以协商的方式作出约定,由银行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和银行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强化银行监事在监管公司资本方面的职权。
《公司法》对监事享有的权利规定的过于简单,且缺少对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银行监事能够有效地监督公司管理者,应当考虑扩充银行监事的权利。在上述职权的基础上,围绕公司资本监管进行制度设计,细化银行监事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增加监事在监管公司资本方面的职权和相关诉权,能够有力保障银行监事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
四、结语
在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公司特殊的融资结构所形成的特殊银企关系、国有企业股权监督虚置、外部控制市场监督失灵、经理人市场未形成等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现实问题,决定了通过制度变革,允许银行通过行使公司内部监督权参与企业治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有利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约束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而且有利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保护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经济法学界及法学界对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所形成的基本理论,在一般意义上论证了我国银行进入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在制度改革方面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具体制度设计角度,银行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形式是行使监督权,参与途径是通过谈判派人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与职工监事的监督权一样,银行监事的权力也将来源于《公司法》的授权,银行参与企业治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框架应在日后《公司法》中以赋权性规范设立,同时加强监事权力。□
(作者: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注释:
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加】布莱恩·R·柴芬斯,林华伟等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关键词 公司内部治理 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一、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性分析
(一)我国公司的融资结构是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基础。
就我国资金供给体制来看,从建国到改革前的20多年里,我国形成了独特的以财政无常拨款为特征的资金供给体制,在改革开放后,又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企业融资模式。因此,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融资结构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将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豍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很强。
银行贷款成为公司资金主要来源的现实奠定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发展对银行贷款的强烈依赖决定了银行能够借助贷款对银行加以实质性的制约和影响,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完全可能的。
(二)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银行参与公司治理,获得在公司内部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参与了企业的产权分配,同时又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来制衡其他产权主体的行为,保证了银行在其自身债权利益受损时可以及时采取行动。除此之外,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有利于保持银行同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及公司长期价值的最大化,而且银行对公司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又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从而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现实条件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较短,资本市场、代理人市场及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低,发达的市场调控机制远未形成。在目前我国外部市场发育不成熟及不规范的历史阶段,外部监督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力有限,利用银行所处的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的特殊地位和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建立银行参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制度是更为有效的。
(三)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首先,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豎一个贷款人减少风险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能的策略是对债务人公司的事物实施某种控制。如果银行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直接参与到公司的内部监督中,则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会有一个较为全面、直观的了解,不但有利于债权人快捷的获得大量信息,而且其获得公司信息成本显著减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会大大增强。
其次,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银行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如果公司在营运过程中显露出公司的经营已经陷入危机的信号,银行凭借公司内部监督者的身份可以及时发现这些信号,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迅速采取债权保全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最后,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其他债权人了解银行有积极性对企业进行监控,从银行的行动所反映出来的公司经营信息对其他公司债权人有较高的可信度。
二、 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法追求实质公平的必然要求。
公平和正义是法的永恒目标,而法和公平的历史性,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和政治、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公平观。豏在完善原有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公司法律关系中扩大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将部分公司内部监督权赋予公司债权人,使其能够事先主动保护自身权益。在这个意义上,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法追求实质公平的必然要求。
(二)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反映了公司法利益平衡的精神。
任何一种法律无非都是对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地调节。法律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平衡各利益主体和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以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公司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利益严重受损的现实,公司法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样才能重新实现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正反映了公司法平衡公司各方主体利益的要求。
(三)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同整个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公司不仅仅同自己的股东发生关系,而且与公司职工、债权人、顾客和政府等关系密切。;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必须考虑这些人的利益。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豐所以,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中得到合理解释。“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参与企业治理,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具有企业社会责任所体现的正义性。”豑
三、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
(一)完善我国《公司法》,允许银行代表担任公司监事。
国家许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这种行为,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法律规范直接规定银行担任公司监事的权利,使该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为银行和公司提供一种合法预期,或者建立一种信任关系。法律的认可即意味着公司内部的各个法律关系主体要向银行监事承担法律上相应的义务。公司和银行在这种合法预期的基础上可以展开谈判,根据各自的不同需求决定银行是否派出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允许银行代表通过约定进入公司监事会。
在银行监事的产生方式上,公司与银行可以约定由银行派出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担任监事。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还可增加一条任意性规范,规定银行代表可以根据银行与公司的约定进入公司监事会担任监事,即银行监事的产生基于公司与银行的协商。这条规定为公司和银行留下了选择的空间,银行和公司以协商的方式作出约定,由银行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和银行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强化银行监事在监管公司资本方面的职权。
《公司法》对监事享有的权利规定的过于简单,且缺少对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银行监事能够有效地监督公司管理者,应当考虑扩充银行监事的权利。在上述职权的基础上,围绕公司资本监管进行制度设计,细化银行监事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增加监事在监管公司资本方面的职权和相关诉权,能够有力保障银行监事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
四、结语
在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公司特殊的融资结构所形成的特殊银企关系、国有企业股权监督虚置、外部控制市场监督失灵、经理人市场未形成等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现实问题,决定了通过制度变革,允许银行通过行使公司内部监督权参与企业治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有利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约束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而且有利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保护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经济法学界及法学界对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所形成的基本理论,在一般意义上论证了我国银行进入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在制度改革方面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具体制度设计角度,银行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形式是行使监督权,参与途径是通过谈判派人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与职工监事的监督权一样,银行监事的权力也将来源于《公司法》的授权,银行参与企业治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框架应在日后《公司法》中以赋权性规范设立,同时加强监事权力。□
(作者: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注释:
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加】布莱恩·R·柴芬斯,林华伟等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