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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理论界对抢劫罪行为结构的通行理解需要反思和检讨。抢劫罪既可由复合行为构成,也可由单一行为构成,不能认为抢劫罪属于纯粹的复合行为的犯罪。抢劫罪的成立,既不要求"当场"实施强制行为,也不要求"当场"获得财物。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指向对象无须是人身被强制的对象,也可以是被强制者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