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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独资公司的作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其侵权债权人面临着特殊的风险,经济的发展也向侵权债权人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对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方面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侵权;债权人
一、引言
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债权人是指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其对公司享有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合同债权人是自愿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债权人,一般分为贷款人、交易债权人和雇员。二、不利形势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下侵权债权人面临着诸多的不利形势:
首先,侵权债权人不同于合同债权人,侵权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首先,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很难实现维持公司资本不变,其次,由于侵权事件发生的偶然性,使得债权人不能预先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或依据公司经营现状以及公司高管的经营应能力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或事前与公司谈判以规避风险。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也不享有优先权,因此侵权债权人处于一个艰难的境地。
其次,有学者认为,实践中存在着滥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格的现象,为平衡债权人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操控者的利益,有必要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格,让国有独资公司的操控者承担相应的履行债务的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虽然刺破公司面纱对于解决有限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实用的。但是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明确的适用标准,没有明确哪些案件、什么条件下适用,相关讨论还存在很多模糊点,需要立法者进一步的明确。因此,目前在我国适用此制度来保护侵权债权人利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第四,若是国有独资公司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国有独资公司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投资主体的属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所以处于弱势地位的侵权债权人很难将国家作为被告而且获得胜诉。因此,也并不能较好的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对侵权债权人的有限责任问题。三、救济途径
对于侵权债权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救济保护:
第一,在破产清偿中赋予侵权债权人优先权。首先,在所有债权人当中,侵权债权人处于最弱势地位,他们不仅身心受巨大伤害,面临各种治疗和花费治疗等费用而且他们事先毫无防备,也不会预先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依据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应该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其次,还会因担保债权人的积极监督而减少侵权行为。再次,被侵权人优先获得赔偿相对于职工优先获得债权来说,它不会影响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破产法,俄罗斯新破产法率先赋予了侵权债权人债券的优先权。
第二,建立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监督预警机制。首先,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可能是为防止资金闲置浪费也可能是市场变动的结果,但是对于被侵权人却存在不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与检查在公司出现资金严重不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其次,为防止出现抽逃资金,转移资金,欺诈性转让或低价处理资金的现象,需要建立严格的资产监督制度,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建立健全董事会责任追究制度。大多数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是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并将其作为国家控制公司的途径。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不仅行使一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同时还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从而形成国有独资公司“强董事会,弱股东会”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治理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核心。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享有许多股东权利,其对公司的控制强于一般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侵权,当公司净资本不足以赔偿时,由董事会来承担剩余责任,同时,其更容易从公司的活动中获利。董事会责任追究制度还会约束他们并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此种责任制度有可能迫使公司将其风险成本内部化,降低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最终确保受害人得到赔偿。
第四,建立侵权债权人的相关保护协会。由于侵权债权人处于弱者地位,对于保护自己的能力有限,社会应给予其各方面的援助,建立相关的协会可以协助被侵权人如何保护自己以及使请求赔偿权的过程顺利进行。这是从社会保护的方面来探讨的。
第五,建立健全责任保险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购买责任保险,当侵权事件出现时保险公司会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这样就有效的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债权请求权。有学者认为此项制度会给公司带来高额保险费,但是笔者认为,公司可以将这些费用外化在产品或者服务中以降低公司成本。此种制度还有利于鼓励公司创新,公司在创新及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而因为有保险公司在,其会更加自由的进行各种创新。四、结语
国有独资公司的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无疑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保护侵权债权人方面还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人权保护越来越备受国人与世界的关注,解决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有关此领域的问题及救济途径还有很多方面值得学者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国有独资公司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郑子森.“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J].工会论坛,2007(2).
[3]史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侵权;债权人
一、引言
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债权人是指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其对公司享有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合同债权人是自愿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债权人,一般分为贷款人、交易债权人和雇员。二、不利形势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下侵权债权人面临着诸多的不利形势:
首先,侵权债权人不同于合同债权人,侵权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首先,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很难实现维持公司资本不变,其次,由于侵权事件发生的偶然性,使得债权人不能预先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或依据公司经营现状以及公司高管的经营应能力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或事前与公司谈判以规避风险。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也不享有优先权,因此侵权债权人处于一个艰难的境地。
其次,有学者认为,实践中存在着滥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格的现象,为平衡债权人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操控者的利益,有必要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格,让国有独资公司的操控者承担相应的履行债务的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虽然刺破公司面纱对于解决有限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实用的。但是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明确的适用标准,没有明确哪些案件、什么条件下适用,相关讨论还存在很多模糊点,需要立法者进一步的明确。因此,目前在我国适用此制度来保护侵权债权人利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第四,若是国有独资公司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国有独资公司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投资主体的属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所以处于弱势地位的侵权债权人很难将国家作为被告而且获得胜诉。因此,也并不能较好的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对侵权债权人的有限责任问题。三、救济途径
对于侵权债权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救济保护:
第一,在破产清偿中赋予侵权债权人优先权。首先,在所有债权人当中,侵权债权人处于最弱势地位,他们不仅身心受巨大伤害,面临各种治疗和花费治疗等费用而且他们事先毫无防备,也不会预先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依据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应该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其次,还会因担保债权人的积极监督而减少侵权行为。再次,被侵权人优先获得赔偿相对于职工优先获得债权来说,它不会影响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破产法,俄罗斯新破产法率先赋予了侵权债权人债券的优先权。
第二,建立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监督预警机制。首先,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可能是为防止资金闲置浪费也可能是市场变动的结果,但是对于被侵权人却存在不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与检查在公司出现资金严重不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其次,为防止出现抽逃资金,转移资金,欺诈性转让或低价处理资金的现象,需要建立严格的资产监督制度,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建立健全董事会责任追究制度。大多数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是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并将其作为国家控制公司的途径。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不仅行使一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同时还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从而形成国有独资公司“强董事会,弱股东会”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治理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核心。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享有许多股东权利,其对公司的控制强于一般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侵权,当公司净资本不足以赔偿时,由董事会来承担剩余责任,同时,其更容易从公司的活动中获利。董事会责任追究制度还会约束他们并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此种责任制度有可能迫使公司将其风险成本内部化,降低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最终确保受害人得到赔偿。
第四,建立侵权债权人的相关保护协会。由于侵权债权人处于弱者地位,对于保护自己的能力有限,社会应给予其各方面的援助,建立相关的协会可以协助被侵权人如何保护自己以及使请求赔偿权的过程顺利进行。这是从社会保护的方面来探讨的。
第五,建立健全责任保险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购买责任保险,当侵权事件出现时保险公司会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这样就有效的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债权请求权。有学者认为此项制度会给公司带来高额保险费,但是笔者认为,公司可以将这些费用外化在产品或者服务中以降低公司成本。此种制度还有利于鼓励公司创新,公司在创新及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而因为有保险公司在,其会更加自由的进行各种创新。四、结语
国有独资公司的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无疑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保护侵权债权人方面还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人权保护越来越备受国人与世界的关注,解决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有关此领域的问题及救济途径还有很多方面值得学者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国有独资公司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郑子森.“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J].工会论坛,2007(2).
[3]史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