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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从中美个人所得税的差异对比分析入手,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分析,指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税制模式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偏低,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2.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税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是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4.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
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5.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差异
美国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其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其具体的课税对象范围,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确定,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
6.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差异
美国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结构方面,美国允许采用“夫妻合并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对“已婚、合并申报”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5%~39.6%不等。我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7.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的差异
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确定纯收入,即计税依据的基础都是费用扣除。美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与定率扣除。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
8.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的基础上,税务当局在每年纳税申报开始之前,公布一项按不同申报身份而制定的“收入表”,凡个人总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就必须向税务当局递交正式的申报表,不能延期纳税,否则会被处以利息和罚款。我国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但由于单位、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征管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目前税制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从效率上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2.在课税对象及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及范围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上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征到税,反映出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3.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它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措施
1.建立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制订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原先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
3.逐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美国2/3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应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将非法人的公司和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地统一税目、税率,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费用扣除方面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教育费用及房屋购建费用等因素,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做法,真正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现实中的税制优化必须将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税制优化中的许多现实问题。
5.逐步健全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
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调节和收入手段,其简便易行,适用我国的管理水平,并且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而遗产与赠予税可以将一部分私人财产转归社会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财产因非勤劳因素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参考文献:
[1]陈立,陈威.美国税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J].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J].税务研究,2008,(6).
[3]陈香珠.公平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税制模式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偏低,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2.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税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是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4.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
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5.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差异
美国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其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其具体的课税对象范围,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确定,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
6.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差异
美国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结构方面,美国允许采用“夫妻合并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对“已婚、合并申报”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5%~39.6%不等。我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7.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的差异
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确定纯收入,即计税依据的基础都是费用扣除。美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与定率扣除。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
8.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的基础上,税务当局在每年纳税申报开始之前,公布一项按不同申报身份而制定的“收入表”,凡个人总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就必须向税务当局递交正式的申报表,不能延期纳税,否则会被处以利息和罚款。我国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但由于单位、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征管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目前税制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从效率上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2.在课税对象及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及范围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上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征到税,反映出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3.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它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措施
1.建立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制订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原先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
3.逐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美国2/3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应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将非法人的公司和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地统一税目、税率,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费用扣除方面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教育费用及房屋购建费用等因素,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做法,真正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现实中的税制优化必须将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税制优化中的许多现实问题。
5.逐步健全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
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调节和收入手段,其简便易行,适用我国的管理水平,并且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而遗产与赠予税可以将一部分私人财产转归社会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财产因非勤劳因素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参考文献:
[1]陈立,陈威.美国税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J].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J].税务研究,2008,(6).
[3]陈香珠.公平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