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视野下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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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从利益目标和劳资冲突2个方面分析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的产权基础。探讨产权界定不清晰对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的影响。认为不清晰的权利难以执行和实现双方的利益,从而引起劳资双方关系的不协调。从产权制度方面提出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产权;职业体育;劳资关系
  中图分类号:G 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08)05-0020-02 文献标志码:A
  
  作者简介:刘苹(1979~),女,江西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经济。
  
  劳资关系是指资方和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技术、政策、法制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对于职业体育来说,从本质看。劳资关系主要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运动员和资本的所有者俱乐部(老板、股东)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职业体育职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中,运动员劳资关系矛盾有加深的趋势。双方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和劳动条件标准等方面。在现实中,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表现为协调和冲突2个方面。无论冲突还是协调,这都可以归因于建立在劳动力产权和资本产权基础上的权利博弈,而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双方在职业体育市场中的地位、双方的利益分配结构以及交易成本;因此,从产权理论分析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我们能更清楚地透视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的本质,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劳资双方矛盾的原因,有助于为解决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1 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的产权基础
  
  运动员和俱乐部或者说劳动与资本要形成一定的关系,首先要有双方的合作,而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和俱乐部主要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由俱乐部雇佣运动员而形成劳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理性的行为主体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然运动员和俱乐部劳资双方也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结合起来的,所以说劳资关系的形成和维持是双方利益结合的结果;因此,有些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即使是在关系紧张的状态下,劳资双方没有完全决裂,也是因为双方的共同利益。只要作为资本的俱乐部和作为劳动的运动员还是职业体育的生产要素,那么运动员和俱乐部劳资关系一定会永远持续下去,只是双方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1.1 从利益目标看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
  作为资方的俱乐部的目标是通过运动员的高水平发挥为俱乐部参加比赛取得好的成绩,从而使俱乐部有较好的经济收益,同时使运动员保持高的竞技状态,使得作为劳方的运动员实现资本增值。而作为劳方的运动员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为俱乐部取得好的成绩来获得一定的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保持职业生涯的发展。劳方和资方都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于他们职业体育生产过程中的投资者,其实他们所得到的利益是他们所拥有的产权在利益上的实现。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收益权、使用权和让渡权等。俱乐部拥有资本产权,就有权利使其资本在职业体育生产过程中保值增值。运动员拥有劳动力产权同样有权利获得一定的收益,维持其劳动力的再生产。法律规定,人一旦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或团体都不能非法剥夺其权利,也不能阻止其权利的实现,这也是运动员和俱乐部劳资双方能够获取相应收益的根本原因,是劳资双方能够结合的产权基础。
  1.2 从劳资冲突看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
  俱乐部和运动员劳资双方的结合是基于共同利益,但双方也会发生冲突和对立。劳资双方的冲突,根本原因是双方拥有一定的产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2种权利不一定能够同时实现,也不能保证双方的权利不受对方侵犯。当劳资双方在实现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出现“权利共存”时,谁的权利更应该得到保护,如果法律不能明确判断(我国职业体育劳资权利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这时权利的优先执行决定于双方在职业体育市场中对权利的影响力。我国职业体育中,俱乐部欠薪行为时有发生,而职业体育劳动仲裁体制不健全,使得在职业体育市场中作为俱乐部的资方明显处于强势地位,而运动员的权利则难以得到保证。劳动力产权和资本产权属于一种私有产权,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当权利受到对方侵害时,产权的排他性引起双方的冲突。虽然作为劳动力的运动员使用权可以让渡,但劳动力产权的收益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运动员的收益权受到侵犯,运动员势必反抗。当运动员和俱乐部双方的权利界定模糊时,涉及的将不是权利实现的优先问题,而是权利的侵犯问题。在职业体育领域中,当权利界定模糊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会变得容易。
  
  2 产权界定不清晰对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的影响
  
  制度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晰时,一种权利是否被侵蚀或者已属于所谓的入侵者是不明确的”。在职业体育中,运动员产权和俱乐部产权的大小、权利边界等都没有一个具体衡量的标准,从而导致运动员和俱乐部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不清晰将会导致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最终可能会导致权利行使的外部性。
  2.1 运动员产权不清晰对劳资双方的影响
  首先,作为运动员的劳动力产权在劳资关系中主要集中在劳动收益权和职业生涯保障权上。由于我国职业体育劳务市场本身不完善。运动员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从而导致运动员产权难以清晰界定。运动员劳动力价值包括自身竞技能力的维持和发展、维持家庭、培养后代等方面。作为所有者,运动员可以通过占有行使使用权,使其人力资本实现价值,并扩张价值,但运动员的占有权,只有在交换时才能体现出使用价值。职业体育人才市场的运动员流动或转换即是一种产权交换行为。虽然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签署了合同,合同中也申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资福利和待遇等相关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作为资方的俱乐部对待运动员的收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样俱乐部可能会利用职业体育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故意压低或者拖欠运动员的合同工资。当运动员的经济收益和价值出现较大偏差时,运动员劳动力产权的收益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俱乐部侵犯了。
  其次,在运动员和俱乐部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的规定主要是以当时签订合同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为标准。当运动员进入新的俱乐部以后,运动员的价值一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但运动员的工资待遇可能不会因此而改变俱乐部资方可能以合同规定的条款拒绝价值增值运动员提高待遇的要求,运动员也会拒绝因自身价值贬值俱乐部降低自己待遇的要求。这就出现了合同不完备的交易成本。产权学家巴泽尔认为,在一项合同并未明晰界定某些权利,而这些权利的价值又有上升时,就可能出现冲突Ⅲ。所以,劳动合同的不完备和静态性劳资双方都有可能失去获 得合理收益权利的保障,因而容易发生双方的侵权行为,从而导致劳资双方的冲突和纠纷,和谐的劳资关系就难以建立。我国职业体育领域中就曾出现了“谢晖与重庆力帆俱乐部劳资纠纷”“徐永梁诉海利丰俱乐部劳资纠纷”“马健与东方篮球俱乐部服役合同纠纷”等众多关于劳资纠纷与冲突的案例。
  2.2 职业体育资本产权不清晰对劳资关系的影响
  当俱乐部资方雇佣运动员时,俱乐部要求的是俱乐部发展能够有较高的效率,即获得较好的名次和成绩。俱乐部预付了运动员作为劳动力资本,俱乐部认为雇佣的运动员能够帮助俱乐部运动队在比赛中获得更好的成绩和为俱乐部带来更多的收益;但作为劳动力的运动员这一商品具有特殊性,即使运动员的使用权归俱乐部所有,但是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状态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加上运动员本身的问题,都可能导致运动员劳动力价值得不到相应的体现,而在劳动合同中也难以对运动员未来对俱乐部的价值进行量化。从这一方面说,俱乐部预付资本的权利对于运动员来说是不清晰的。运动员可能经常地发生伤病、状态低迷、消极比赛、参与赌球等一系列不利于俱乐部球队发展的情形和行为,在俱乐部资方看来,这是对他们预付资本产权的侵犯和不尊重,也是对俱乐部所拥有的运动员劳动力使用权的侵犯;因此,在职业体育运行过程中,运动员价值能否有效体现是难以衡量和监督的,这大大提高了运动员俱乐部劳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出现了所谓“委托代理”和“道德风险”问题。这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劳资双方的对立与冲突,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运动员的无效率劳动价值供给和俱乐部提供的没有真实反映运动员劳动力价值的劳动力价格,都是由于双方权利难以清晰界定和衡量所导致的。不清晰的权利难以实现双方的利益,从而引起劳资双方关系不协调。
  
  3 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1)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关系中存在侵权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双方对各自产权权利有着不同的理解,没有形成共识,导致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国家必须从法律上对劳资双方的各自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尽量减少双方权利上的重叠区域和模糊地带。这是解决劳资关系问题最基本的途径。
  2)既然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双方的对立集中在产权维护上,我们不妨可以适当借鉴国外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做法,比如可以让部分运动员参与俱乐部的资本投资。当运动员和俱乐部资方都享有一定比例的资本产权时,双方就有更多的共同利益,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双方在产权权利上的冲突和对立。具体来说,可以积极鼓励俱乐部公司推行运动员持股计划,使部分运动员本人成为俱乐部的股东或所有者,这样,运动员才更有积极性去维护资本产权的权利,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双方在产权上的对立就会相应减少。
  3)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劳资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利益的分配问题上。欧美国家相对成熟的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资方(职业联盟和俱乐部)同劳方(运动员及其代理和运动员工会)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职业体育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劳资双方已形成了具有自身调节机制、相关法律制度和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劳资关系模式。实践表明,欧美发达国家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是一种相互制衡、稳定的、先进的劳资模式。我国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学习和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职业体育劳资模式,从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完善职业体育劳资双方争议处理体制,以明晰职业体育劳资双方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劳资双方的争议和冲突。
  4)职业体育劳资双方产权不清晰与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很大关系。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这就使得强势的资方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相对弱势的劳方侵权行为发生更加容易,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拖欠运动员工资和奖金的事件屡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和规范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合同制度,通过司法和项目管理中心(协会)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监督力度。这样就会减少劳资双方侵权的行为倾向,更有利于劳资双方的稳定和谐发展。
  
  4 结束语
  
  建立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模式,应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加强有关职业体育的立法、司法与执法,用法律来约束和管理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使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产权关系上说,职业体育运动员和俱乐部劳资关系中的对立问题根本上需要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对运动员劳动力产权和俱乐部资方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来解决,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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