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介
申诉人于某系某工程总公司职工,被安排在总公司下属单位某厂工作,任营销科科长,2001年7月份内退。2001年4月27日,于某在值班期间接到某单位经理王某电话,联系购买两个商品,要求先发货,“五一”劳动节后付款。于某电话请示某厂厂长李某后,与对方派来司机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发货给对方。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过后,对方未能按时付款。2001年9月份,某厂安排其工作人员王某与于某一起到某单位追要商品货款未果,但发现了商品未曾使用,申诉人提议租车将商品拉回以减少损失,但王某在打电话请示李某时没有得到肯定答复。该货款至今没有收回。2001年11月总公司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决定扣留于某的工资和奖金6600元抵顶货款损失。于某不服公司处罚决定,以私扣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处理过程
总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应诉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辩称于某未按公司规定签订购销合同,认为于某与客商签订购销合同是未经授权的个人行为,并提供某厂厂长李某证言证明未曾同意让于某以自己的名字签订合同并发货给对方。
经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于某违反总公司合同签订规定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造成销货款不能收回,给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于某追款过程中,由于总公司不同意将商品拉回,使得损失无法挽回,因此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某所售商品的进货价格为5000元,售出价格为6600元。总公司的经济损失扣除销售利润,按成本价格5000元由本案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至此,一场劳动争议案件告一段落。
评析
本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一种,整个案件是由一份不合法的购销合同的签订引起,为此双方当事人都付出了经济代价。于某做为一个营销科科长,不仅未按总公司制定的合同签订制度执行,在自己没有书面授权,对方没有授权手续,甚至未盖公章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未付任何货款就草草发货给对方,自始就存在问题隐患。这份无效的购销合同的签订,使得对方逃避了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束,让总公司6600元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虽然于某称发货及合同签订都是得到某厂厂长李某同意的,但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然而总公司方也存在很多问题,于某未按公司程序签合同、发货,但却能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轻易将货提出并发给对方。购货款经多次追要都未能收回,于某要求将未受损商品拉回时却遭到拒绝,造成了损失的无法挽回。总之,目前许多单位在购销合同的订立、签订等方面存在类似问题,给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笔者在这里借此案例提醒每位营销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不要麻痹大意,视法律如儿戏,要慎之又慎,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