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理性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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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刑事执行检察是为保障刑罚、刑事强制措施以及特殊刑事处遇措施的正确执行而设立的监督程序。在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更名的背景下,有必要在深刻把握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内容和工作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设计出更为科学的、符合时代发展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以增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实效,保障刑事执行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 工作模式 理性构建
  “法律程序,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都只是为获得正义而设置的权威方式。”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者围绕刑事执行检察的价值目标,依据刑事执行检察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规律对刑事执行各执法环节开展法律监督,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并督促被监督对象依法纠正错误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工作系统。这一工作系统包含诸多要素,主要有:刑事执行检察的价值理念和基本法律依据;相互配合对立的主体双方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刑事执行检察的客体即被监督者在刑事执行各环节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活动;刑事执行检察的运行机制和主要方式。这四个要素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第一个要素的规范程度决定后三个要素的状况,后三个要素的发展状况及其相互作用又反过来会影响甚至是决定第一个要素的实现程度,以此实现规范刑事执行、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的司法监督,在此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必须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主动转变工作模式,在把握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内容和工作理念的基础上,设计出更为科学、符合时代发展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以增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实效,保障刑事执行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为指导
  任何制度的背后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作为依据和支撑。“理念应该是贯彻在具体的制度和实践之中的、并作为其基石而存在的,理念应该是在制度建立之初事先被确立并表达出来的,并能够在实践运作中得到验证。”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依据是司法理念。检察制度及其实践,即检察权的行使亦有其理念的基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变亦然。曹建明检察长曾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即维护刑事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秩序和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等。转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在充分践行以上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理念:
  (一)同步监督理念
  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式,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全程同步监督,以实现对刑罚执行的动态监督。这一监督理念摒弃了传统的“刑事执行检察权被动启动”的事后监督理念,使得监督实时、动态。当然,“同步监督”不代表“实时监督”,检察人员不可能、更没必要像监管干警一样24小时在岗,实质在于检察人员要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环节的监督,及时掌握监管机关提请刑罚变更执行的材料,按要求列席相关办公会、出庭发表意见并对决定或者裁定进行跟踪,确保刑事执行各环节都有监督。
  (二)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理念
  “刑事执行一体化”是我国行刑方式的重要发展趋势。检察人员要把握住这一趋势,树立“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理念,从整个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局来把握开展相关工作,这在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尝试。如,江西省某市检察院出台《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试行办法》,整合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资源,对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以构建指挥统一、资源整合、上下一体、协作配合、运行高效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该《试行办法》还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运行方式和人员调配等问题,这充分表明了“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理念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转变的重要指导和促进作用。
  (三)预防检察理念
  预防检察理念旨在通过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行使来震慑、威胁潜在的犯罪者或者阻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刑事执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当前,刑罚变更执行领域司法腐败案件不断出现,像广东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假释案,给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检察人员应该树立预防检察理念,着重对刑罚变更执行开展监督,特别是社区矫正期间的刑罚变更执行,更是缺乏细化的法律规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完善执行制度,不断强化源头预防。二是对刑事被执行人的再犯罪预防。通过日常的检察活动,宣传国家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二、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
  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任务包括刑罚执行监督、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三个方面。
  (一)刑罚执行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监禁刑执行监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监禁刑的机关为监狱和看守所,执行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来看,监禁刑的执行监督仍是所有刑事执行监督中最重要的内容。二是社区矫正检察。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还包括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监督、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等。三是其他刑罚执行监督。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以来,考虑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发展,刑事执行检察新增一些职责,包括生命刑(死刑)、资格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财产刑执行监督等。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开展监督。虽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不属于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但这是伴随着刑事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刑事执行,而且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传统的职责之一。   (三)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权力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医疗及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变更执行、解除强制医疗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等。这些新职责,法律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许多环节都是概括性的表述,并没有具体的监督流程,还需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探索,细化流程。
  三、优化刑事执行检察运行机制
  (一)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优化多部门联络机制
  目前,我国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刑事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仅以监狱服刑罪犯的假释为例,涉及“提请、决定、执行”三个环节和“监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三个部门。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要想发挥出监督效果,就必须加强与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看守所等单位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重大事项相互通报等制度,通过搭建统一的刑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畅通刑事执行信息获取渠道。笔者设想,这一平台应该是一个大的刑事执行信息数据库,这一数据库涵盖全国所有法院的判处徒刑、决定适用社区矫正、财产刑判决、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刑事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相关信息。建立这一平台,应该注意:一是查询的权限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均可以查询全国的刑事执行信息(根据需要,个别案件可以设置有限度查询)。这样设置的目的是适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体化的需要。二是信息的录入问题。可以随时录入,也可以集中录入,一般在刑事执行信息搜集完毕的两个月内要进行录入。三是系统的衔接问题。这一平台最好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或是该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是可以抓取该系统的数据,从而确保刑事执行信息的准确性。此外,继续落实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机制。
  (二)由办事向办案模式转变,规范监督权运行方式
  传统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多以办事方式进行,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尚未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缺乏法律明确赋予的调查权,这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繁杂琐碎、缺乏业务核心不无关系。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原有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和看守所的监督职能,规定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同时,由于羁押后的预审讯问均在看守所进行,而且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趋严,检察机关的监所监督责任进一步加重。此外,法律还专门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执行监督作出规定,体现出在这些容易违法侵权且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法律程序中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责任以保障程序合法的立法意图。这些强化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法律监督的新规定,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总体上获得强化,同时也为刑事执行检察模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提供了内在基础。具体而言,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案模式适应范围,执行监督大多数仍是事务性工作,例如巡视检察、出入所(监)检察等,仍应该采取一般性的办事工作方式。但是,对于一些执行监督的核心内容,应该适度司法化,采取办案模式,例如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重点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监外执行检察的重点是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监督案件的办理,被执行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点是被执行人非正常死亡、伤害等监管事故监督案件的办理,办案工作的重点是违法减假暂、重大监管事故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等,能够适用办案模式开展监督的元不如以上所列,凡是对于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监督行为,为实现监督的准确有效以及程序公正,都有必要适用办案模式。二是业务流程基本模式,刑事执行检察即可采取“问题发现——事项调查——审查决定——特定方式与渠道提出”的工作方式,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制发法律文书、案卷材料归档等办案程序。三是刑事执行检察调查权的建立。既然采用办案模式,就必须赋予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全面调查权,在法律上必须予以明确被执行机关的配义务,以及不配合可能面临的后果。四是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人员的配置。前文已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目前的队伍状况令人堪忧,如果一旦采取办案模式,那么必须增加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使得如此之多的刑事执行检察职责能够有效开展。
  (三)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法,搭建立体式监督网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该合理处理派驻和巡回的关系,加强巡视检察,推动监督工作向全日制、常态化、综合性方向发展。在现有派驻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巡回检察的次数,扩大巡回检察的功能,巡回检察不能仅针对规模较小的监管场所开展巡回,对一些中等规模的监管场所仍要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巡视检察制度,加强对巡视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成立巡视检察办公室,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主流新闻媒体宣传巡视检察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促进社会各界对巡视检察制度的认识,重视对巡视成果的转化运用,以巡视检察的深入开展激发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方式的活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有效。
  (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加强检察权外部约束
  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的约束机制是指从权力运行的方面进一步明晰法律监督职权的边界,是要说明在法律监督职权运行中有哪些监督制约其规范运行的要素,以及这些规制法利监督职权的要素与法律监督职权本身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包括实体约束和程序约束、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等。因此,为规制刑事执行检察职权的运行,应该建立刑事执行检察约束机制,加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完善社会参与。巡视检察方面,巡视检察组成员可适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巡视检察过程,逐步公开巡视报告;派驻检察方面,邀请社会志愿者不定期参观监管场所,甚至可以参考英国的独立羁押巡视制度,引入独立巡视员,对派驻检察履职以及监管场所执法情况进行巡视,形成年度巡视报告,同时上报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方面,考虑在社区设立检察官联络员;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方面,派员出庭开展同步监督,主动公开重点案件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信息,增强检察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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