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主体——对主流学说的检视和修正

来源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xd98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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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以享用良好环境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权利,其权利主体主要为当代的自然人.不过,为防范当代人合谋滥用环境资源而造成代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应赋予后代人有限的主体资格.单位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尽管某些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实需要以良好的环境作为外在条件,但单位本身并无享用良好环境的内在需求;再者,良好的环境条件也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权、自然资源权等其他制度工具来保护和实现,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赋予其环境权.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而是宪法上基本环境权的义务主体,但在国际法层面,国家不仅享有对本国环境资源的主权,还可以成为该国公民环境权的受托主体,通过国家主权和环境权信托两种方式来维护本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人类可以但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权主体.自然体不能也没有必要赋予环境权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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