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说观点认为绑架罪既遂应当坚持'单一行为复杂客体'标准,理论依据来源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否构成绑架罪应当以实力控制被绑架人为标准,勒索和不法要求是行为目的,实行行为是绑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绑架这一实行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没有异议,但侵犯的双重客体似有不合理之处.绑架罪既遂应当坚持'单一行为单一客体说',即客观方面表现为控制他人,侵犯客体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