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行政法在国际规制主体中的互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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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国际组织的可归责性、合法性和民主性的缺失问题,全球行政法早在2003年就得以创立。然而,时至今日,作为可行性较高的全球公法之一,其尚未得到有效实践。"中美贸易战"后,国际组织的多维治理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任务之一。为了让全球行政法成为规范国际组织运行的有效手段,"延伸适用国内行政法"与"设立专门性国际行政法"两大方法的协调互补适用成为了完善全球行政法理念的合理进路之一。同时,应强化个体国际组织对全球行政法的多层次适用,促进不同国际规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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