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是未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民合作组织是当前规避农村金融风险的理想载体。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中介功能应定位于资源聚集、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规避和管理等方面。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金融功能;金融中介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086-02
一、金融中介理论与启示
(一)主要金融中介理论
1.降低交易成本的金融中介理论。这种理论的代表者格利、肖、Tobin、G.J.Benston和C.W.Smith认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和发展基础在于能够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是利用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即具备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和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三大优势。
2.信息不对称的金融中介理论。运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金融中介的存在,是20世纪70年代金融中介理论的热点。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种,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两者都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产生对金融中介的需要。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Leland、Pyle和Diamond对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Diamond提出了金融中介的委托监督理论。他们认为,金融中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克服仍然是基于其在处理信息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
3.风险管理和参与成本的金融中介理论。这种理论的部分学者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A1len和Santomero认为,金融中介本质上是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而积极地和他们的客户交易风险以及为客户交易风险,通过金融交易来消除或至少通过风险转移而实质性地减少风险。金融中介通过大规模地交易风险并从事风险管理,创造现金流稳定分布的产品为顾客减少参与成本,正如Merton所说,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动态交易战略创造大量的合成资产,以最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风险。
(二)对农民合作组织金融功能发挥的启示
1.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科斯理论认为,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金融交易同样面临交易成本问题。对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农民向农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必须对申请农民进行信贷资格审核,如果对每个申请农民都进行相应的资质审核并监督贷款人生产和还贷等会导致高额的交易成本。对农户来说,金融机构会根据其提供的抵押资产和信誉对申请贷款金额进行严格控制,贷款申请的成功率较低,即使申请成功,还要面临抵押担保难等较多问题。而金融机构放贷给农民合作组织可以避免对单独的一家一户的农户审核,对形成规模的农民合作组织监督比较容易,交易成本降低。此外,由于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誉比单一农户的信誉度高,放贷风险降低。同时也可以确保贷款用在农村经济发展上,避免非生产性借贷。因此,金融机构更愿意放贷给农民合作组织,同时农民也愿意通过合作组织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避免金融机构繁琐的贷款审核,也可以提高贷款的获得率。
2.农民合作组织是未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我国广大农村拥有9亿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以上,因此,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不可忽视。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份额不足中国银行业的15%,资本实力、服务力量、覆盖面积远不能满足农村需求。据测算,2000—2003年,每年都有超过5 000亿元的农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2004—2005年,这一数字又扩大到了8 000亿元。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特别是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始了开设村镇银行的试点。面对如此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连一些外资银行都跃跃欲试。与此同时,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农村经济实现战略性转型不可或缺的载体,因此,要有效地开放和占领农村金融市场,不充分利用农民合作组织的中介和桥梁作用肯定是一种策略上的失误。
3.农民合作组织是当前规避农村金融风险的理想载体。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单一农户生产的盲目性、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低等劣势更加明显。金融机构因为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农户普遍缺乏抵押物、农户以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些主要问题,不得不考虑自身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对农户的惜贷心态。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农政策,但在金融市场化情况下,在政策落实上往往达不到理想的目标要求。然而,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中发挥切实的功效。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较大程度上解决农民的担保抵押难题,是当前规避农村金融风险的理想载体。同时,农民合作组织还是提高农民融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融资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定位及其拓展
(一)当前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定位
金融中介功能一般是指在信用媒介、信用创造、资产转换、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由于其和农村、农民、农业的贴近性在这些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中介功能定位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挥聚集资源和向农户或农村企业提供间接融资服务的功能;二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风险管理的服务,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三是为农户、农村经济分散的决策者以及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总体上来说,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中介功能应定位于资源聚集、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规避和管理等方面。从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金融功能发挥的现状来看,离这种现实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未来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拓展
我们在理解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信贷市场发挥的联系和中介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村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农民合作组织必须逐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将其农村金融中介功能拓展到更广泛的“农村金融层面”。诸如作为经济行为主体在代替农户进行项目选择,对农户进行经营指导、技术培训、信息传递、文化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这些功能区别于一般的金融信贷中介,涉及到融资、信息、经营指导服务等更广泛的领域。在具体的操作中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户提供急需的致富技术和信息,帮农户找准新的效益增长点,当好农民的致富参谋和金融顾问等。同时还应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发挥重要的联系和沟通作用,成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力量。
三、对促进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发挥的政策建议
1.健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是要加大立法规范。我国虽然在2006年10月31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措施和手段不多,制度缺位问题较严重,在给予农民合作组织合法组织地位上还有待突破,各级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和精神上还有待加强。因此,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辖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出台诸如《农民合作组织示范章程》等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引导,促使其规范运作。同时,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员通过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监管和引导。由于当前农村市场环境建设滞后,农民合作组织良莠不齐,政府应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规范农村市场环境。对不规范的伪合作组织进行查处打击,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誉度,为农民合作组织的良好发展和支农能力的提高提供基础,为农民合作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衔接提供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战略意义,加强农民合作组织有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贯彻,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
3.树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典型,发挥典范的模范带头作用。地方政府要注意发掘和总结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注意培植和树立典型,树立起一批章程规范、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连接机制好的合作社。通过典型引路,积极宣传,促进合作社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功能的增强、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引导广大合作社规范发展。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区域的界限,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可跨行政区域建立农民合作社。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使农民合作组织在数量、布局、种类、规模等方面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建立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财税支持机制。首先,地方政府应通过设立“农民合作组织专顼资金”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投入。其次,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直接补助、鼓励社会成员捐赠和帮助融通资金等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筹措资金。同时还应出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技术人才的培训资金投入。最后,各级政府应对带动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组织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使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5.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组织实际需求的信贷模式和产品。金融机构要把农民合作组织列入企业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组织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积极开展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权、种养殖产品、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等资产进行抵押。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农民合作组织的需要,可设置农业订单贷款、农民科技培训贷款等品种,满足农民合作组织对贷款品种多样化的需求,真正把农民合作组织培植为金融机构新的信贷增长点和效益增长源。
6.加强针对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户的法律服务工作。法律的规范是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从合作社的建立到经营运作、壮大发展,法律服务工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只有把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引入法制规范的发展轨道,才能切实保护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虎, 范从来. 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影响机制的研究——来自中国1980—2004年的经验数据[J].经济科学,2006,(6).
[2] 张曼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变迁逻辑——基于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思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3).
[3] 李胜利 .合作社研究[J].财贸经济, 2007,(12).
[4] 陈立双.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分析与改革探讨[J].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2).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金融功能;金融中介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086-02
一、金融中介理论与启示
(一)主要金融中介理论
1.降低交易成本的金融中介理论。这种理论的代表者格利、肖、Tobin、G.J.Benston和C.W.Smith认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和发展基础在于能够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是利用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即具备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和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三大优势。
2.信息不对称的金融中介理论。运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金融中介的存在,是20世纪70年代金融中介理论的热点。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种,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两者都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产生对金融中介的需要。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Leland、Pyle和Diamond对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Diamond提出了金融中介的委托监督理论。他们认为,金融中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克服仍然是基于其在处理信息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
3.风险管理和参与成本的金融中介理论。这种理论的部分学者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A1len和Santomero认为,金融中介本质上是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而积极地和他们的客户交易风险以及为客户交易风险,通过金融交易来消除或至少通过风险转移而实质性地减少风险。金融中介通过大规模地交易风险并从事风险管理,创造现金流稳定分布的产品为顾客减少参与成本,正如Merton所说,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动态交易战略创造大量的合成资产,以最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风险。
(二)对农民合作组织金融功能发挥的启示
1.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科斯理论认为,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金融交易同样面临交易成本问题。对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农民向农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必须对申请农民进行信贷资格审核,如果对每个申请农民都进行相应的资质审核并监督贷款人生产和还贷等会导致高额的交易成本。对农户来说,金融机构会根据其提供的抵押资产和信誉对申请贷款金额进行严格控制,贷款申请的成功率较低,即使申请成功,还要面临抵押担保难等较多问题。而金融机构放贷给农民合作组织可以避免对单独的一家一户的农户审核,对形成规模的农民合作组织监督比较容易,交易成本降低。此外,由于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誉比单一农户的信誉度高,放贷风险降低。同时也可以确保贷款用在农村经济发展上,避免非生产性借贷。因此,金融机构更愿意放贷给农民合作组织,同时农民也愿意通过合作组织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避免金融机构繁琐的贷款审核,也可以提高贷款的获得率。
2.农民合作组织是未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我国广大农村拥有9亿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以上,因此,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不可忽视。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份额不足中国银行业的15%,资本实力、服务力量、覆盖面积远不能满足农村需求。据测算,2000—2003年,每年都有超过5 000亿元的农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2004—2005年,这一数字又扩大到了8 000亿元。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特别是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始了开设村镇银行的试点。面对如此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连一些外资银行都跃跃欲试。与此同时,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农村经济实现战略性转型不可或缺的载体,因此,要有效地开放和占领农村金融市场,不充分利用农民合作组织的中介和桥梁作用肯定是一种策略上的失误。
3.农民合作组织是当前规避农村金融风险的理想载体。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单一农户生产的盲目性、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低等劣势更加明显。金融机构因为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农户普遍缺乏抵押物、农户以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些主要问题,不得不考虑自身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对农户的惜贷心态。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农政策,但在金融市场化情况下,在政策落实上往往达不到理想的目标要求。然而,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中发挥切实的功效。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较大程度上解决农民的担保抵押难题,是当前规避农村金融风险的理想载体。同时,农民合作组织还是提高农民融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融资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定位及其拓展
(一)当前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定位
金融中介功能一般是指在信用媒介、信用创造、资产转换、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由于其和农村、农民、农业的贴近性在这些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中介功能定位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挥聚集资源和向农户或农村企业提供间接融资服务的功能;二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风险管理的服务,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三是为农户、农村经济分散的决策者以及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总体上来说,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中介功能应定位于资源聚集、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规避和管理等方面。从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金融功能发挥的现状来看,离这种现实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未来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拓展
我们在理解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信贷市场发挥的联系和中介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村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农民合作组织必须逐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将其农村金融中介功能拓展到更广泛的“农村金融层面”。诸如作为经济行为主体在代替农户进行项目选择,对农户进行经营指导、技术培训、信息传递、文化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这些功能区别于一般的金融信贷中介,涉及到融资、信息、经营指导服务等更广泛的领域。在具体的操作中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户提供急需的致富技术和信息,帮农户找准新的效益增长点,当好农民的致富参谋和金融顾问等。同时还应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发挥重要的联系和沟通作用,成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力量。
三、对促进农民合作组织金融中介功能发挥的政策建议
1.健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是要加大立法规范。我国虽然在2006年10月31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措施和手段不多,制度缺位问题较严重,在给予农民合作组织合法组织地位上还有待突破,各级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和精神上还有待加强。因此,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辖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出台诸如《农民合作组织示范章程》等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引导,促使其规范运作。同时,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员通过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监管和引导。由于当前农村市场环境建设滞后,农民合作组织良莠不齐,政府应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规范农村市场环境。对不规范的伪合作组织进行查处打击,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誉度,为农民合作组织的良好发展和支农能力的提高提供基础,为农民合作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衔接提供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战略意义,加强农民合作组织有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贯彻,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
3.树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典型,发挥典范的模范带头作用。地方政府要注意发掘和总结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注意培植和树立典型,树立起一批章程规范、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连接机制好的合作社。通过典型引路,积极宣传,促进合作社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功能的增强、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引导广大合作社规范发展。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区域的界限,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可跨行政区域建立农民合作社。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使农民合作组织在数量、布局、种类、规模等方面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建立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财税支持机制。首先,地方政府应通过设立“农民合作组织专顼资金”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投入。其次,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直接补助、鼓励社会成员捐赠和帮助融通资金等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筹措资金。同时还应出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技术人才的培训资金投入。最后,各级政府应对带动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组织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使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5.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组织实际需求的信贷模式和产品。金融机构要把农民合作组织列入企业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组织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积极开展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权、种养殖产品、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等资产进行抵押。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农民合作组织的需要,可设置农业订单贷款、农民科技培训贷款等品种,满足农民合作组织对贷款品种多样化的需求,真正把农民合作组织培植为金融机构新的信贷增长点和效益增长源。
6.加强针对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户的法律服务工作。法律的规范是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从合作社的建立到经营运作、壮大发展,法律服务工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只有把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引入法制规范的发展轨道,才能切实保护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虎, 范从来. 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影响机制的研究——来自中国1980—2004年的经验数据[J].经济科学,2006,(6).
[2] 张曼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变迁逻辑——基于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思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3).
[3] 李胜利 .合作社研究[J].财贸经济, 2007,(12).
[4] 陈立双.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分析与改革探讨[J].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