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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的根源在于侦查.故欲保证案件质量,则须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用刑事裁判制约侦查权,不但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立法所承认,也被国际公约所认可.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刑事裁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侦查权基本上处于不受制约的境地.如此,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为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和对犯罪嫌疑人之人权的保障,我们应当设立刑事裁判权制约侦查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