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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均衡"与"罪刑均衡"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后者是二百年前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但是,至今仍有学者将"罪刑相适应"当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论证,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误导和不良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1997年《刑法》的一项崭新创举,解读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从罪责刑的基本概念、罪行与法定刑的关系和刑事责任与宣告刑的关系上去把握其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