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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5月,原告印度国家航运公司(THE SHIPPING cORPORATION OFiNDIA LTD)将“RISBIKESB”轮租给被告杰尔迪海外公司(JALDHl OVERSEASPTE LTD)从印度运输铁矿石到中国。但当该船刚刚到达印度,船上就发生了起重机倒塌事故,并导致一名起重机操作工死亡,被告杰尔迪海外公司也因此停租。
2008年5月2日,原告印度国家航运公司要求被告杰尔迪海外公司支付未付费用,但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起诉并请求依据Rule B(Rule B Attachment)规则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扣押,区法院批准了该请求,随后冻结了一笔由第三方汇至被告帐户的电子汇款。
但2008年6月27日,法官Rakoff却以备忘录的形式废止了他之前所签发的Rule B扣押令,他认为被告的电子资金转账不当属于Rule B规则下可被扣押的财产。
在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了上诉,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以被告作为受益人的电子资金转账是否属于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
此扬争论的一方代表系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的专家咨询组,他们认为电子资金转账适用Rule B。他们作出该推论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首先Rule B规定可适用于有形或无形的财产,那么就包括电子资金转账。其次,如果被告的银行账户是可扣押的财产,则电子资金转账同样应被视为可扣押的财产。此外,专家组还认为Rule B只是扣押行为而不是没收行为,是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得到救济。
而另一方代表则是该法院的大多数法官,他们认为Rule B规则的效力对于电子资金转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美国的现行法律,对电子资金转账进行扣押是使用在违法案件中的。此外,根据纽约统一前法典的记载,电子转账下的资金在完全进入受益人的账户之前,受益人的债权人仍能通过一些途径取得该转账资金,因此它并不完全是受益人的财产利益。而此时,该笔通过中间行的转账资金被视为既不属于汇出人又不属于受益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Rule B。
随后,经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于2009年11月1 6日对此案做出判决,肯定了法官Rakoff所做出的取消Rule B扣押令的决定,并宣称Rule B规则已不再适用于需要通过中间行的电子资金转账,同时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在判决中正式声明,判决是错误的,并自此失效。
案例分析
Rule B规则是美国法律中一种独创的救济手段,是指美国法院对被告不在美国或美国法院的辖区内,但被告的财产或账户有可能位于该区内的海事请求,可以作出针对被申请人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扣押或查封的命令,包括扣押存放于美国或电汇经过美国,特别是经过纽约的银行进行电子转账的美元款项。
Rule B规则也带来了不可预料的后果,它导致纽约的银行每天都要收到大量的扣押决定,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并威胁到了纽约银行的国际贸易中心地位。因此在后续的一些案件中,各区法院开始逐渐地削弱并且限制Rule B的范围和权力。
根据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Rule B规则已不再适用于电子资金转账,一旦本判决生效,那么很有可能以前所有根据Rule B所做出的电子资金转账扣押都要被解除,基于法律中的公平信用原则,此判决对其他案件并不具有追溯力。
Rule B规则的优势即在其能对电子转账资金进行扣押,而此判决如若生效,将极有可能造成Rule B规则的适用大量减少,直至最终失效。这一变革必将对中国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因为凡是具有诉讼经验的人都知道,冻结不到被告的财产,将很有可能使原告手拿一份生效的判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对原告是极为不利的。
2006年5月,原告印度国家航运公司(THE SHIPPING cORPORATION OFiNDIA LTD)将“RISBIKESB”轮租给被告杰尔迪海外公司(JALDHl OVERSEASPTE LTD)从印度运输铁矿石到中国。但当该船刚刚到达印度,船上就发生了起重机倒塌事故,并导致一名起重机操作工死亡,被告杰尔迪海外公司也因此停租。
2008年5月2日,原告印度国家航运公司要求被告杰尔迪海外公司支付未付费用,但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起诉并请求依据Rule B(Rule B Attachment)规则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扣押,区法院批准了该请求,随后冻结了一笔由第三方汇至被告帐户的电子汇款。
但2008年6月27日,法官Rakoff却以备忘录的形式废止了他之前所签发的Rule B扣押令,他认为被告的电子资金转账不当属于Rule B规则下可被扣押的财产。
在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了上诉,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以被告作为受益人的电子资金转账是否属于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
此扬争论的一方代表系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的专家咨询组,他们认为电子资金转账适用Rule B。他们作出该推论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首先Rule B规定可适用于有形或无形的财产,那么就包括电子资金转账。其次,如果被告的银行账户是可扣押的财产,则电子资金转账同样应被视为可扣押的财产。此外,专家组还认为Rule B只是扣押行为而不是没收行为,是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得到救济。
而另一方代表则是该法院的大多数法官,他们认为Rule B规则的效力对于电子资金转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美国的现行法律,对电子资金转账进行扣押是使用在违法案件中的。此外,根据纽约统一前法典的记载,电子转账下的资金在完全进入受益人的账户之前,受益人的债权人仍能通过一些途径取得该转账资金,因此它并不完全是受益人的财产利益。而此时,该笔通过中间行的转账资金被视为既不属于汇出人又不属于受益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Rule B。
随后,经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于2009年11月1 6日对此案做出判决,肯定了法官Rakoff所做出的取消Rule B扣押令的决定,并宣称Rule B规则已不再适用于需要通过中间行的电子资金转账,同时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在判决中正式声明,判决是错误的,并自此失效。
案例分析
Rule B规则是美国法律中一种独创的救济手段,是指美国法院对被告不在美国或美国法院的辖区内,但被告的财产或账户有可能位于该区内的海事请求,可以作出针对被申请人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扣押或查封的命令,包括扣押存放于美国或电汇经过美国,特别是经过纽约的银行进行电子转账的美元款项。
Rule B规则也带来了不可预料的后果,它导致纽约的银行每天都要收到大量的扣押决定,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并威胁到了纽约银行的国际贸易中心地位。因此在后续的一些案件中,各区法院开始逐渐地削弱并且限制Rule B的范围和权力。
根据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Rule B规则已不再适用于电子资金转账,一旦本判决生效,那么很有可能以前所有根据Rule B所做出的电子资金转账扣押都要被解除,基于法律中的公平信用原则,此判决对其他案件并不具有追溯力。
Rule B规则的优势即在其能对电子转账资金进行扣押,而此判决如若生效,将极有可能造成Rule B规则的适用大量减少,直至最终失效。这一变革必将对中国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因为凡是具有诉讼经验的人都知道,冻结不到被告的财产,将很有可能使原告手拿一份生效的判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对原告是极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