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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高利贷”这一非法放贷行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处理,固然具有一定治标意义,但是,根据犯罪生成模式分析,非法放贷行为的形成存在多方面因素,仅依靠刑罚规制手段难以控制其根本,需要针对性的刑罚替代措施跟进.考虑到针对不同因素的刑罚替代措施效果有别,并且刑罚替代措施本身也存在局限,必须正视当前非法放贷行为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充分考虑不同治理路径以及地区之间的客观差异,坚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等基本理念,兼采刑罚规制手段与刑罚替代措施之所长,制定经济可行、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治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