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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与媒体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然而最近司法与媒体的冲突愈演愈烈,突出表现为"媒体审判"。司法应该保持独立。当前出现的媒体审判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因此司法该如何面对媒体?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二者的关系以及冲突原因,试图找到解决二者冲突的出路。
关键词:司法;司法独立;媒体审判;冲突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概念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不能独立,受到媒体舆论、行政权或是其他个人组织的干预,导致其不能自由行使公诉权,使本该起诉的,基于外部压力,不予提起公诉,那么仅法院审判独立,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来说,将毫无意义。所以,司法独立应该包含检察独立。
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规定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只有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保护人权,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站稳脚跟,不受外界的干涉,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心,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之所以媒体审判现在如此猖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司法没有真正独立,如果司法真正实现了独立,媒体审判根本就不会有生存的土壤,更不会出现大肆泛滥的非常态。
(二)媒体审判的概念
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 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我国学者魏永征将 "媒体审判" 界定为 "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媒体审判是一种基于社会情感、常识和道德伦理对案件的判断。常常会夸大案件事实,造成报道的失实。基于个人的情感对案件进行定性、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甚至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媒体传播的影响很大,而大部分民众又缺乏法律意识,容易误信新闻报道,进而"跟风",形成巨大的舆论风潮。这样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其在决定时,不得不考虑民情民意,在权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向社会效果倾斜。
媒体审判与言论自由有严格的区别。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无界限的自由就是没有自由。笔者认为自由的界限有2个。第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司法独立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媒体审判干涉了司法的独立,也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媒体审判超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不再属于言论自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应为法律所取缔。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1.从理论上看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司法与媒体有一个契合点:追求公平和正义。司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运用刑事、民事或是其他手段,使恶人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补偿或是赔偿,同时修复被不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通过规范人的外部行为,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媒体也在寻求公平和正义,其主要是运用道德的手段,扬善弃恶,对符合道德的行为进行赞扬,对于不公平不正义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提高人的道德水平,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关系也就是法与道德关系的一个侧面。所以从理论上看,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在理论上冲突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冲突层面才考察,法与道德的冲突,理论界已有深入的探讨,笔者不再赘述。
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黄金原则"。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审判,都是无罪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可以看出,无罪推定首先要求定罪权属于人民法院,其次必须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媒体审判是大众媒体在任意定罪,没有任何程序可言,更何况正当的法律程序。显然媒体审判与无罪推定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判断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媒体审判是基于道德和个人情感对案件定性的,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对保护人权也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因为任何人都面临着被媒体判决为"罪人"的危险。
2.从司法实践上看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媒体对司法的干涉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媒体的非理性报道,煽动了民意,扼杀了司法的独立。远的有1997年的原公安局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案。由于报纸对该案件的报道,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并要求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后来焦点访谈节目也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其中掺杂着很多情感因素,更多地用道德和伦理来评价该案件。最终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下,张金柱一审被判处死刑此案中,媒体审判严重干涉了法院判决。近的有"邓玉娇案""李刚案""药家鑫案"等等,一旦案件涉及富人与穷人,官员与平民的案件,舆论媒体都是出现"一边倒"的倾向。富人与官员天生的恶人,应该严厉惩罚。同情并保护作为弱者的穷人和平民。所以媒体在此时也就是情感审判。而司法独立要求排除非理性因素的干涉,把任何一个当事人当成是法律上的"人",而不是具有身份色彩的富人穷人。但是媒体审判造成的舆论环境,一方面给司法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理性判断。司法人员也是人,不可避免得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了司法的独立。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冲突的原因分析
1.二者对案件切入的视角不同
媒体站在情感的角度上来评判案件,注重的是道德上的公平正义。而司法对待案件时须保持高度理性的,注重的是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媒体根据个人的情感和道理伦理来判断"好"与"坏",而司法是抛开情感和道德因素,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来区分"好"与"坏"。因为采用的标准不同,所以出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甚至媒体认为是好的,司法会评判为坏,或是媒认为是坏的,司法会评判为好。所以角度的差异,标准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冲突的根源。 2.司法没有真正独立
虽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司法是独立的。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权没有完全独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法院的人、财、物大部分依赖于政府,这样使其在做出决定时,不得不受制于政府。出现了行政权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干预。其次,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实现独立。虽然法律规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实践中,下级法院遇到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经常请示上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做出判决。司法的不独立会导致司法不公平不正义的出现,进而影响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人民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来督促司法改变这一弊病,媒体舆论监督成了民众改变司法不公平的最好武器,然而媒体没有掌握好舆论监督的"度",超越了监督,变成了直接的审判。因此出现了二者的冲突。
3.中国缺乏规范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法律法规
至今我国仍然没有独立的新闻法。由于法律的缺失,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确。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的界限很难划清。新闻媒体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然后对其报道的行为和行为引进的责任没有明确地规定,致使媒体审判愈演愈烈,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越来越大。
4.司法人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作为一项法律实施中的重要活动,对司法人员有严格的要求,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才能胜任。我国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和一些基础司法人员专门素质极其差,在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程序,认定案情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频发。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司法很难实现独立,也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的不公,必然会引起舆论的入侵,司法人员除了在专业素质方面的欠缺,在职业素质方面也有待提高,在面对强大的舆论攻击时,不能站稳脚跟,受媒体舆论的影响,被媒体牵着鼻子走,不能保持理性,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也是司法与媒体审判冲突的原因。
媒体工作者的素质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因素。在媒体界,很多从业者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不惜夸大歪曲事实,甚至在报道中有很多煽动性的言语。媒体工作者,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在司法宣判前,先行审判,误导大众,煽动民情,面对强大的民情,司法活动很难保持独立。
三、应对媒体审判的对策
(一)两大法系的做法
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不只是中国独有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考察其他国家的做法,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司法和媒体监督的关系大有裨益。
大陆法系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冲突,主要通过制定新闻法来解决。通过法律保障媒体权利的实现,限制媒体舆论权利的滥用,以此来实现司法独立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平衡,预防媒体审判的出现。英美法系对有关司法的媒体报道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乃至处罚。例如英国主要采取两项措施防止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一是限制报道。对审判结束之前的报道内容有严格限制,只限于姓名、时间和地点等九项内容。二是,以藐视法庭罪治罪。美国主要采用禁口令制度对新闻媒体进行限制。
(二)中国的对策
1.完善媒体立法,制定新闻法
对于新闻立法,笔者认为应重点放在如何对新闻媒体的规制上,为司法独立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宏观上来说,首先应当规定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时间。可以参照英国的限制报道,在正当审判活动完结之前,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进行猜测性报道。当然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在任何时候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其次,可以规定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范围。应该以程序性事项作为报道的主要内容,对这些内容的报道不会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理解和审理,能够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审判。再次,要区分实时报道和评论之间的界限。对案件事实应该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严重影响司法独立的评论应该被排除在合法之外。从微观上要处理好检察院、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庭审直播制度。确立媒体记者的司法拒证权。
2.切实保障司法的独立
首先要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的法官实行聘任制,而西方各国对法官实行终身制,只有国会才能罢免法官。因此在媒体报道直接指向司法审判的时候,能排除外界干涉,保持理性,独立公正的判决。而中国法官的人事任命在党委手中,很多媒体是官方的"代言人",导致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考虑非理性因素,失去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我国应该把法官的人事任免权抽离出来,实行更加严格的程序,保障法官地位的独立,不受媒体审判的干涉。其次要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改变司法机构在人、财、物力上受制于同级政府的现状。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实现司法机构真正的独立。
3.加强司法队伍和新闻媒团体的综合素质建设
司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排除媒体给司法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是平衡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冲突的必然要求。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和道德建设。
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媒体工作者道德建设的落后所致。因此要从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从业人员的操守规范,加强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法律道德建设,来提升媒体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 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 曹瑞林.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4] 罗斌.美国司法与媒体关系走向[J].人民司法,2004(11).
[5] 张志铭.媒体与司法[J].中外法学,2000(1).
作者简介:李纯(1986-),女,河北石家庄人,华中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
关键词:司法;司法独立;媒体审判;冲突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概念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不能独立,受到媒体舆论、行政权或是其他个人组织的干预,导致其不能自由行使公诉权,使本该起诉的,基于外部压力,不予提起公诉,那么仅法院审判独立,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来说,将毫无意义。所以,司法独立应该包含检察独立。
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规定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只有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保护人权,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站稳脚跟,不受外界的干涉,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心,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之所以媒体审判现在如此猖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司法没有真正独立,如果司法真正实现了独立,媒体审判根本就不会有生存的土壤,更不会出现大肆泛滥的非常态。
(二)媒体审判的概念
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 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我国学者魏永征将 "媒体审判" 界定为 "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媒体审判是一种基于社会情感、常识和道德伦理对案件的判断。常常会夸大案件事实,造成报道的失实。基于个人的情感对案件进行定性、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甚至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媒体传播的影响很大,而大部分民众又缺乏法律意识,容易误信新闻报道,进而"跟风",形成巨大的舆论风潮。这样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其在决定时,不得不考虑民情民意,在权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向社会效果倾斜。
媒体审判与言论自由有严格的区别。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无界限的自由就是没有自由。笔者认为自由的界限有2个。第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司法独立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媒体审判干涉了司法的独立,也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媒体审判超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不再属于言论自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应为法律所取缔。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1.从理论上看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司法与媒体有一个契合点:追求公平和正义。司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运用刑事、民事或是其他手段,使恶人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补偿或是赔偿,同时修复被不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通过规范人的外部行为,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媒体也在寻求公平和正义,其主要是运用道德的手段,扬善弃恶,对符合道德的行为进行赞扬,对于不公平不正义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提高人的道德水平,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关系也就是法与道德关系的一个侧面。所以从理论上看,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在理论上冲突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冲突层面才考察,法与道德的冲突,理论界已有深入的探讨,笔者不再赘述。
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黄金原则"。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审判,都是无罪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可以看出,无罪推定首先要求定罪权属于人民法院,其次必须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媒体审判是大众媒体在任意定罪,没有任何程序可言,更何况正当的法律程序。显然媒体审判与无罪推定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判断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媒体审判是基于道德和个人情感对案件定性的,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对保护人权也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因为任何人都面临着被媒体判决为"罪人"的危险。
2.从司法实践上看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媒体对司法的干涉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媒体的非理性报道,煽动了民意,扼杀了司法的独立。远的有1997年的原公安局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案。由于报纸对该案件的报道,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并要求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后来焦点访谈节目也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其中掺杂着很多情感因素,更多地用道德和伦理来评价该案件。最终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下,张金柱一审被判处死刑此案中,媒体审判严重干涉了法院判决。近的有"邓玉娇案""李刚案""药家鑫案"等等,一旦案件涉及富人与穷人,官员与平民的案件,舆论媒体都是出现"一边倒"的倾向。富人与官员天生的恶人,应该严厉惩罚。同情并保护作为弱者的穷人和平民。所以媒体在此时也就是情感审判。而司法独立要求排除非理性因素的干涉,把任何一个当事人当成是法律上的"人",而不是具有身份色彩的富人穷人。但是媒体审判造成的舆论环境,一方面给司法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理性判断。司法人员也是人,不可避免得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了司法的独立。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冲突的原因分析
1.二者对案件切入的视角不同
媒体站在情感的角度上来评判案件,注重的是道德上的公平正义。而司法对待案件时须保持高度理性的,注重的是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媒体根据个人的情感和道理伦理来判断"好"与"坏",而司法是抛开情感和道德因素,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来区分"好"与"坏"。因为采用的标准不同,所以出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甚至媒体认为是好的,司法会评判为坏,或是媒认为是坏的,司法会评判为好。所以角度的差异,标准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冲突的根源。 2.司法没有真正独立
虽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司法是独立的。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权没有完全独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法院的人、财、物大部分依赖于政府,这样使其在做出决定时,不得不受制于政府。出现了行政权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干预。其次,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实现独立。虽然法律规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实践中,下级法院遇到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经常请示上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做出判决。司法的不独立会导致司法不公平不正义的出现,进而影响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人民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来督促司法改变这一弊病,媒体舆论监督成了民众改变司法不公平的最好武器,然而媒体没有掌握好舆论监督的"度",超越了监督,变成了直接的审判。因此出现了二者的冲突。
3.中国缺乏规范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法律法规
至今我国仍然没有独立的新闻法。由于法律的缺失,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确。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的界限很难划清。新闻媒体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然后对其报道的行为和行为引进的责任没有明确地规定,致使媒体审判愈演愈烈,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越来越大。
4.司法人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作为一项法律实施中的重要活动,对司法人员有严格的要求,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才能胜任。我国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和一些基础司法人员专门素质极其差,在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程序,认定案情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频发。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司法很难实现独立,也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的不公,必然会引起舆论的入侵,司法人员除了在专业素质方面的欠缺,在职业素质方面也有待提高,在面对强大的舆论攻击时,不能站稳脚跟,受媒体舆论的影响,被媒体牵着鼻子走,不能保持理性,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也是司法与媒体审判冲突的原因。
媒体工作者的素质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因素。在媒体界,很多从业者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不惜夸大歪曲事实,甚至在报道中有很多煽动性的言语。媒体工作者,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在司法宣判前,先行审判,误导大众,煽动民情,面对强大的民情,司法活动很难保持独立。
三、应对媒体审判的对策
(一)两大法系的做法
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不只是中国独有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考察其他国家的做法,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司法和媒体监督的关系大有裨益。
大陆法系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冲突,主要通过制定新闻法来解决。通过法律保障媒体权利的实现,限制媒体舆论权利的滥用,以此来实现司法独立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平衡,预防媒体审判的出现。英美法系对有关司法的媒体报道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乃至处罚。例如英国主要采取两项措施防止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一是限制报道。对审判结束之前的报道内容有严格限制,只限于姓名、时间和地点等九项内容。二是,以藐视法庭罪治罪。美国主要采用禁口令制度对新闻媒体进行限制。
(二)中国的对策
1.完善媒体立法,制定新闻法
对于新闻立法,笔者认为应重点放在如何对新闻媒体的规制上,为司法独立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宏观上来说,首先应当规定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时间。可以参照英国的限制报道,在正当审判活动完结之前,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进行猜测性报道。当然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在任何时候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其次,可以规定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范围。应该以程序性事项作为报道的主要内容,对这些内容的报道不会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理解和审理,能够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审判。再次,要区分实时报道和评论之间的界限。对案件事实应该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严重影响司法独立的评论应该被排除在合法之外。从微观上要处理好检察院、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庭审直播制度。确立媒体记者的司法拒证权。
2.切实保障司法的独立
首先要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的法官实行聘任制,而西方各国对法官实行终身制,只有国会才能罢免法官。因此在媒体报道直接指向司法审判的时候,能排除外界干涉,保持理性,独立公正的判决。而中国法官的人事任命在党委手中,很多媒体是官方的"代言人",导致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考虑非理性因素,失去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我国应该把法官的人事任免权抽离出来,实行更加严格的程序,保障法官地位的独立,不受媒体审判的干涉。其次要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改变司法机构在人、财、物力上受制于同级政府的现状。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实现司法机构真正的独立。
3.加强司法队伍和新闻媒团体的综合素质建设
司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排除媒体给司法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是平衡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冲突的必然要求。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和道德建设。
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媒体工作者道德建设的落后所致。因此要从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从业人员的操守规范,加强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法律道德建设,来提升媒体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 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 曹瑞林.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4] 罗斌.美国司法与媒体关系走向[J].人民司法,2004(11).
[5] 张志铭.媒体与司法[J].中外法学,2000(1).
作者简介:李纯(1986-),女,河北石家庄人,华中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