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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9年10月5日,某县交警大队在高速公路上将某棉种公司委托运输的棉花种子截留后移交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处理.某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对该批棉花种子予以扣押,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某棉种公司,准备以该批棉花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高抗病”“特大铃”“单铃重6.5g”“衣分40.6%”等内容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事实,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该棉种公司处以8 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