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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从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日前发布的《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对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经当场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29种轻微违法行为,只给予口头警告,不予处罚;对驾驶机动车有10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