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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的实际存在意义,便是针对客观犯罪行为实施报复,以及主观罪恶思想的消除,其中后者的演变结果,可以说和基督教神学有着直接性关联。至此过后,残酷的肉刑将会被人道主义刑法所完全替代,这则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的必然结果。因此,笔者决定联合刑法思想和制度,针对近代刑法实际演变流程以及不同阶段观念特性等细节,加以科学验证解析,希望能够为今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化发展,贡献不竭的支撑引导动力。
关键词:近代刑法;形成过程;政治社会;公共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72-01
作者简介:张景辉(1994-),男,北京人,北京警察学院,本科生。
这里深入强调的近代刑法,实质上是西方不同国家独立法律机构开放沿用的实体刑法,当中蕴含的丰富理念便是刑法观念,不过因为其独有的自治性限制,只能够在西方近代维持运行。近代刑法观念存在该类核心命题,犯罪本身属于一类客观行为,不过归根结底在于不良主观思想的泛滥,理当接受公共权力的适当惩罚,建立在对犯罪行为遏制和自由心态拯救等动机背景下,刑法应运而生。
一、近代主观救赎理念对于古代客观归罪模式的合理传承替代背景论述
刑法观念一直受到基督教深刻影响,尤其在赎罪方面被强加一种神学理论,即主观犯罪和惩罚结果之中俨然存在一类因果关联,犯罪和刑法不单单表现出谋害、被害人员的冲突迹象,同时使得犯罪主体遗留的罪恶感顺利消除,至于以往归罪处理手段和近代刑法救赎理念的相似、差异结果,则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传承方面。古代刑法时刻保留过于浓厚的宗教思想痕迹,人的生命原本就是十分短暂的,在这个过渡周期内,人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赎去所有的罪恶感,确保之后能够顺利地步入天堂,而耶稣的死,和违反罗马法律现象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透过另外一类层面观察验证,其是在进行所有人类的救赎。归结来讲,古代刑法是建立在上帝理论基础上,他们认定,上帝直接监视人们的一举一动,并会自动实施报应体制,善良且拥有正义感的人会得到不可计数的财富,而结党抵抗的人会引起愤恨并被丢到火海里去,这种鲜明的对比结果为近代刑法的确立,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参考指引方向。
其次,替代方面。寺院法是西方近代刑法的发源地,其主张刑法的存在意义,不单单限定在对于迫害人员的惩罚结果之上,同时要利用救赎思想加以渗透,令该类充满病态思想的人群得到根治,这便是近代刑法改善主义的核心理论。自从近代宗教仪式改革之后,刑法才顺利地摆脱宗教全力束缚效应,不过两者的联系过于缜密,想要在短时间内予以根除,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如今,西方法律的诸多领域,还是到处弥漫着宗教韵味。
二、残酷肉刑向人道主义刑法观念的过渡交接过程研究
第一,古代社会刑罚过于野蛮粗暴。西方古代时期惩罚体系架构过于深入复杂,包括犯罪人员自尽、流放等残忍处罚现象。当时人们毫无贞操观念,通奸问题肆意恒生,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所以,至此过后,古代严明立法,将该类不道德且容易导致民族危机的行为定位为严重的犯罪问题,主张配合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加以克制。
第二,古代已有刑法专制、残酷性显著。结合以往史料调查分析,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前期,奴役、鞭刑拷打、死罪等刑罚措施大为兴盛,单纯在肉体惩罚层面上,便可细分为直接绞死、绞刑加肢解、车裂后焚烧等形式。受刑者当下体验到的痛苦都是经过计算量化处理的,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往往都会被匹配对应痛苦效果的酷刑。绞刑和斩首有着本质化区别,其明显地令受刑人员痛苦时间延长,而令人痛苦感官效应上升到极限状态的,莫过于肢解了。这类将生命痛苦加以延长的极限刑罚,在当时被普遍认定是一类高尚艺术,人的痛苦愈加激烈精细,才会对周边人群产生警示效果,避免相似事件的重复衍生。
第三,人道主义刑法的全面兴起。持续到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兴盛,并开始主动针对过往残酷的刑罚加以否定,特别是在新兴人文主义和思想启蒙运动支持作用下,涉及人道主义刑法开始得以正式确立。处于该类时代环境下,人类理性主义特征明显带有厚积薄发之势,逐渐透过反基督道德观念中,验证刑法形式正确的必要性,从此人与神的关系,开始在西方国家刑法根基中产生动摇。近代刑法观念,观察处理一系列问题,都应该事先挖掘事物本质特性,不应该盲目依靠神的旨意来操控人类社会管理体制。人始终是独立的个体,时刻保留独特的理性和情感特征,不应该长时期被神学理念操纵把玩。再就是透过君主和臣民的上下关系验证,军权自民出和人民主权都应该毫不迟疑地将君权神授制度取代,唯独如此,人道主义刑法和相关协调治理观念,才能顺利延续发展。而延伸到我国近代,传统身份等级制度被打破,民主、平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社会日益朝着更文明的方向迈进,为社会民主化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都起了思想解放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刑法和刑法观念形成过程,内部涉及要素过于繁多,包括国家性质、宗教信仰等。不过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日后不同国家经济、政治实力的不断提升,关于刑法人道主义特性会更加显著,在此类科学管理和适当警示效应下,有关不良罪犯心理和犯罪案件都会得到适当的克制。
[参考文献]
[1]杨尚文.近代刑法精神在罪刑法定中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09,22(19):103-116.
[2]楼伯坤.论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范围与方法[J].江淮论坛,2011,28(05):88-93.
关键词:近代刑法;形成过程;政治社会;公共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72-01
作者简介:张景辉(1994-),男,北京人,北京警察学院,本科生。
这里深入强调的近代刑法,实质上是西方不同国家独立法律机构开放沿用的实体刑法,当中蕴含的丰富理念便是刑法观念,不过因为其独有的自治性限制,只能够在西方近代维持运行。近代刑法观念存在该类核心命题,犯罪本身属于一类客观行为,不过归根结底在于不良主观思想的泛滥,理当接受公共权力的适当惩罚,建立在对犯罪行为遏制和自由心态拯救等动机背景下,刑法应运而生。
一、近代主观救赎理念对于古代客观归罪模式的合理传承替代背景论述
刑法观念一直受到基督教深刻影响,尤其在赎罪方面被强加一种神学理论,即主观犯罪和惩罚结果之中俨然存在一类因果关联,犯罪和刑法不单单表现出谋害、被害人员的冲突迹象,同时使得犯罪主体遗留的罪恶感顺利消除,至于以往归罪处理手段和近代刑法救赎理念的相似、差异结果,则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传承方面。古代刑法时刻保留过于浓厚的宗教思想痕迹,人的生命原本就是十分短暂的,在这个过渡周期内,人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赎去所有的罪恶感,确保之后能够顺利地步入天堂,而耶稣的死,和违反罗马法律现象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透过另外一类层面观察验证,其是在进行所有人类的救赎。归结来讲,古代刑法是建立在上帝理论基础上,他们认定,上帝直接监视人们的一举一动,并会自动实施报应体制,善良且拥有正义感的人会得到不可计数的财富,而结党抵抗的人会引起愤恨并被丢到火海里去,这种鲜明的对比结果为近代刑法的确立,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参考指引方向。
其次,替代方面。寺院法是西方近代刑法的发源地,其主张刑法的存在意义,不单单限定在对于迫害人员的惩罚结果之上,同时要利用救赎思想加以渗透,令该类充满病态思想的人群得到根治,这便是近代刑法改善主义的核心理论。自从近代宗教仪式改革之后,刑法才顺利地摆脱宗教全力束缚效应,不过两者的联系过于缜密,想要在短时间内予以根除,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如今,西方法律的诸多领域,还是到处弥漫着宗教韵味。
二、残酷肉刑向人道主义刑法观念的过渡交接过程研究
第一,古代社会刑罚过于野蛮粗暴。西方古代时期惩罚体系架构过于深入复杂,包括犯罪人员自尽、流放等残忍处罚现象。当时人们毫无贞操观念,通奸问题肆意恒生,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所以,至此过后,古代严明立法,将该类不道德且容易导致民族危机的行为定位为严重的犯罪问题,主张配合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加以克制。
第二,古代已有刑法专制、残酷性显著。结合以往史料调查分析,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前期,奴役、鞭刑拷打、死罪等刑罚措施大为兴盛,单纯在肉体惩罚层面上,便可细分为直接绞死、绞刑加肢解、车裂后焚烧等形式。受刑者当下体验到的痛苦都是经过计算量化处理的,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往往都会被匹配对应痛苦效果的酷刑。绞刑和斩首有着本质化区别,其明显地令受刑人员痛苦时间延长,而令人痛苦感官效应上升到极限状态的,莫过于肢解了。这类将生命痛苦加以延长的极限刑罚,在当时被普遍认定是一类高尚艺术,人的痛苦愈加激烈精细,才会对周边人群产生警示效果,避免相似事件的重复衍生。
第三,人道主义刑法的全面兴起。持续到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兴盛,并开始主动针对过往残酷的刑罚加以否定,特别是在新兴人文主义和思想启蒙运动支持作用下,涉及人道主义刑法开始得以正式确立。处于该类时代环境下,人类理性主义特征明显带有厚积薄发之势,逐渐透过反基督道德观念中,验证刑法形式正确的必要性,从此人与神的关系,开始在西方国家刑法根基中产生动摇。近代刑法观念,观察处理一系列问题,都应该事先挖掘事物本质特性,不应该盲目依靠神的旨意来操控人类社会管理体制。人始终是独立的个体,时刻保留独特的理性和情感特征,不应该长时期被神学理念操纵把玩。再就是透过君主和臣民的上下关系验证,军权自民出和人民主权都应该毫不迟疑地将君权神授制度取代,唯独如此,人道主义刑法和相关协调治理观念,才能顺利延续发展。而延伸到我国近代,传统身份等级制度被打破,民主、平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社会日益朝着更文明的方向迈进,为社会民主化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都起了思想解放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刑法和刑法观念形成过程,内部涉及要素过于繁多,包括国家性质、宗教信仰等。不过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日后不同国家经济、政治实力的不断提升,关于刑法人道主义特性会更加显著,在此类科学管理和适当警示效应下,有关不良罪犯心理和犯罪案件都会得到适当的克制。
[参考文献]
[1]杨尚文.近代刑法精神在罪刑法定中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09,22(19):103-116.
[2]楼伯坤.论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范围与方法[J].江淮论坛,2011,28(05):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