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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了西方各个国家对经理权规定的特殊规则:经理权的性质与授予,范围规定及其限制等系统规范。而且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等。反观我国,新《公司法》虽已出台,但对于经理权的性质、地位未明确定位,尤其是没有确定其代表权能等。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