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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瞒产私分现象.从表面上看,瞒产私分是“损公利私”,但它的存续却有深厚的社会根源:是农民为解决饥饱问题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和平抗争;是农民在国家征购任务过重、“剪刀差”过大的条件下,维护个人利益的变通.农民的瞒产私分不仅改变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内在结构,而且成为推动人民公社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