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立足于新阶段应用型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针对中国公安人才培养模式中实战技能训练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公安警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外警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构建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以预审任务主题为课程中心内容、以预审工作情境模拟实训为课程内容、以组内合作—组外竞争为桥梁的学习过程、以高容错—频鼓励为互动情感纽带、以课堂展示为课程考评主力.
【机 构】
: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9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足于新阶段应用型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针对中国公安人才培养模式中实战技能训练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公安警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外警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构建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以预审任务主题为课程中心内容、以预审工作情境模拟实训为课程内容、以组内合作—组外竞争为桥梁的学习过程、以高容错—频鼓励为互动情感纽带、以课堂展示为课程考评主力.
其他文献
自由心证在事实认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得到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采用。但是,由于自由心证充分认可法官主观性,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其事实认定客观性不足的致命缺陷,从而产生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问题。为了规制裁判者的过度自由,避免其主观擅断,确保内心确信结果最大程度上符合客观真相,必须从诸多方面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客观化制约。基于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现状,应当主要从实现法官审判独立、建立可操作性证明标准、外化心证客观化标准、完善心证公开制度等路径来实现我国心证客观化制约目标。
就方法论而言,人工智能体的主体资格完全可以在与自然人法律人格相切割,并在与物格相区隔的基础上得以证成,也即反向验证,人工智能作为技术造物,可以从自然人人格中分解出技术性人格,借助于法律拟制技术获得相应的法律位格;正向验证,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社会性使其难以被融入物格层次结构,从而应当纳入主体范畴。在具体制度构设时,可以在规范称谓上以“技术人”称之,以保持与自然人、法人的名称同构,并对其主体资格的取得和终止设置登记要求;在财产—责任机制上,不设主体资格准入之财产强制,但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配置以补充连带责任,求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别程序实行至今已近10年.由法院决定和解除的强制医疗程序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是在解除方面仍然存在标准过于单一且适用难以统一的问题.在发生同案不同判的同时,对躯体疾病已经严重恶化危及生命的被强制医疗的人仍然以精神医疗评估为唯一标准已经难以与权利保障原则相适应.因此,将躯体疾病的病情与精神医疗评估相结合,做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是可行之策.
信息通讯技术(ICT)的飞速发展为人类带来深远影响,但技术的全球扩散并不均衡,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间的“数字鸿沟”正在不断拉大.本文从“技术-发展”关系角度,阐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ICT在非洲的发展及相关国际合作,探讨中非加强ICT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方向.研究发现,过去20年年间不少非洲国家已在积极推动ICT应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力量也在深化与非洲在该领域的经贸往来和发展合作;而中非ICT合作仍以商贸活动为主,发展合作尚在起步.鉴于非洲在资金、技术、人才上的局限性,广泛而有效的国际合作不可或缺.中国有必要
数字社会重新界定了人们的物理空间并不断开疆拓土,对传统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构成明显挑战。权力的专属性被稀释和“去中心化”,这种“去中心化”不是跨国家权力关系,而是超国家权力关系。它不是在国家权力之外新增一个权力种类,增加一个“数字权力”,而是在现有权力形态基础上,超越权力运行基本逻辑而建立起新的权力生产机制和生产关系。权力生产重回社会车间,并形成微粒化的单体关系网络;数字化塑造权力机制,使权力的存在形态发生了从强制权到解析权、从层级权力到空间权力、从公开的权力到隐蔽的权力的深刻变化。但这种变化并未改变主权国
近年来,微信红包逐步由大众娱乐工具发展为商业支付方式,因其兼具娱乐性和便捷性,被不法分子用于赌博。通过分析微信红包特征、赌博原理及法理,揭示微信红包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并在犯罪成立要件指引下,进行各类网络微信红包犯罪的认定及量刑。
与传统的替代决定相比,协助决定对残疾人的保护机制更为积极有效,其社会效果更加善意和谐。协助决定的制度化不仅是以积极方式充分保障和有效实现残疾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是以自觉方式更新健全人和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协助决定模式的制度化过程,是社会法与民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发展过程。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监护制度中,替代决定模式仍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底层结构,但《民法典》中对协助决定理念的肯定使社会能够渐进式容纳协助决定模式并可渐强式发挥其社会价值。为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有必要在进一步
相较于传统实物证据,电子数据鉴真具有鲜明的程序性特征。在鉴真不能层面,程序性的影响集中表现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电子数据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分为强制排除和瑕疵补正,实证法应以类型化的方式明确二者各自的范围,以克服司法实践中瑕疵补正滥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电子数据,强制排除应是彻底且无条件的。瑕疵补正针对电子数据鉴真中的非实质性瑕疵,补正方法应是多样的。
刑法规定关系着人的生命、自由等重要法益,刑法适用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密切。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将思政教育内容与刑法学课程相结合,既能展现我国刑法在打击犯罪层面的法网严密,又能体现我国刑法在预防犯罪层面的人文关怀。在教学方法上,从历史维度将刑事立法脉络与思政内涵发展相融合;从体系维度将刑法置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予以整体观察;从案例维度探索社会主义刑法的人文关怀。在教学实践上,通过多方式讲授刑法学结构和要点,将刑法知识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融合,将刑法制度与“四个自信”有机联系,实现“全课程育人”的格局
算法决策在社会交往中的应用日趋普遍化,产生了算法歧视这一一般性问题。根据算法歧视发生的不同场域,可以将算法歧视区分为无缔约情形下的算法歧视和缔约过程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算法歧视。在无缔约情形下,算法歧视本质上是对民事主体信用权、平等就业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利用算法决策的行为人如使用敏感数据,则应当推定其存在侵权故意。在其他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负有对算法程序的影响评估和合规审计义务以及一定的算法解释和说明义务,违反义务本身即可认定其有过错。在缔约磋商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保护义务可归入前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