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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地关注,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将关注的重点己经从传统的置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上转移到如何处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在大多数国家里,如何约束这种侵害行为已经成为对公司治理的挑战,从而产生了当今公司治理研究领域中最为前沿的课题之控制权私人收益问题。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股权结构相关界定
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关键内容。股权结构表明了企业股东之间的相互地位与制衡关系,影响着股东、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进而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影响企业控制权私人收益,因此,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和基础。国内外在股权结构的理解上有一定差异。国外主要是分析股权集中度和相对结构,对这种股权结构理解可以称为狭义的“股权结构”概念;国内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已有文献主要从四个变量描述股权结构: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内部人持股、股权的流通性,可以称为广义的“股权结构”概念。按照股权的集中程度,可以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三种类型:股权高度集中型;股权高度分散型和股权相对集中型。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独享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内部人(主要是经理人)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无论在哪种结构下都存在着控制权分布问题,从而产生控制权私人收益问题。
2.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相关界定
基于货币角度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指控制性股东所独占的收益,如在职消费等,从非货币角度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企业家(经理)所享有的精神收益包括职业声誉等。即便是当前学者所普遍采用的货币—非货币这一划分纬度,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定义仍存在分歧。从控制权私人收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来看,现有研究也存在分歧。显然,仅仅从是否转移资产角度来定义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不够的,而这将导致研究过分地强调“隧道行为”(Tunneling)而忽视了其他更加隐蔽的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行为。
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关系
1.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私人收益
经典的公司治理文献主要关注的是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相应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即第一类治理关系(Jensen和Meckling,1976)。随着公司股东的多元化,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开始成为研究的新问题,构成了第二类代理关系。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以布莱尔(Blair,1996)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的外部非决策类利益相关者(如政府和债权人、消费者等)与内部的股东和经理层形成一种“隐形”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三类代理关系。在利益相关者思想的影响下,企业现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表现为货币资本、异质性人力资本和环境所有者在内的要素所有权与Top Team、专业管理公司等表现形式的经营团队,因此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实际上就是双方的代表签订的,这样可能出现双方代表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例如控股股东,此时就会出现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串谋行为,即两权的形式分离和实际重合,即第四类代理关系,也就是内部人控制(青木昌彦,1994)。
四类代理关系的存在使得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准确界定以及形成机制越加趋于复杂,同时也使得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越来越难以有效控制。所以,限制控制权私人收益就成为经典治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私人收益
由于股权构成、股权的集中所形成的控制性股东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形成由控制性股东和经理构成的内部人集团和由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构成的外部人集团(LLSV,2000)。大股东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追求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得从控制权私人收益角度研究大股东控制问题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从而使得公司治理主题转向了以股权结构为基础的控制权私人收益问题。
三、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关系文献述评
1.以往研究取得的进展
以西方的公司治理和控制权理论为基础,国内学者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主要沿着控制权收益的度量和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两条主线展开。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也运用类似的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得出了一些经验性结论。
①股权构成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研究进展。法人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我国学者的研究所得出的经验性研究结果主要观点为:法人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负相关关系。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法人股多半是机构投资者,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安定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系型投资”的趋势。法人股能更好的对企业经营人员进行监督,并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业绩。因而,有效降低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从而对公司治理效率有着积极的影响。
对于流通股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的关系,学术界所得出的经验型研究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主要观点包括:流通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正相关关系;流通股比例对控制权私人收益有负面影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成分较浓,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内幕消息,从二级市场获取超常投机收益。但若公司流通股规模较大,则有关各方操纵股价的难度较大,从而控股股东借此可获取的投机收益相对较低,因此,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应与公司流通股规模负相关;流通股比例对控制权私人收益不产生影响。
②股权集中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目前国内学者对股权集中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研究,主要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和股权离散度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但这些经验研究得出的结果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关于控股股东持股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经验研究一般都是将第一大股东定位为控股股东,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观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正相关关系,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就越高;增加第二到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第一大股东形成制约作用,从而降低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里,随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的上升,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式下降的,中小股东受侵害的程度是下降的,也就是说股权高度集中在一个股东手里,并不象通常认为的会导致侵害行为的加剧。
国内经验研究结论表明,股权制衡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即股权制衡度越低,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越高,这也是现今为止最普遍的一种观点。近些年来,部分学者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分析,得出股权制衡度对控制权私人收益没有显著影响作用,他们认为股权制衡度对“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尚未发挥出来,不能有效抑制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攫取。
股权离散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股权离散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股权离散度越高,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越高。股权越离散代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股权分布越不均衡,控股股东越有机会获取私人利益因为股权分布不均衡,缺乏对控股股东的有效监督,使得控股股东能轻易并且大量地攫取私人利益。
2.以往研究的不足
尽管控制权私人收益在公司治理和公司金融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随着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控制权理论的兴起,许多学者围绕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内涵、来源及其引发的治理后果等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综观该领域的现有研究,仍然不难发现存在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①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现有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而很少关注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内部管理者攫取私人收益及其防范问题。尽管许多研究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影响因素,但却很少关注到底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设计来抑制控制权私人收益,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②股权结构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研究不足。国内已有文献主要从四个变量描述股权结构: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内部人持股、股权的流通性,可以称为广义的“股权结构”概念。并且至今为止,研究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中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水平,由于各自选择的样本不同,从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度两个方面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的结论也存在分歧,至今关于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股权集中度以及股权制衡等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水平结论尚存在分歧。
③虽然很多实证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制权私人收益,并且显著高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水平,但是至今并未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特殊的特点,从股权结构角度,提出关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从而有效抑制控制权私人收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股权结构相关界定
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关键内容。股权结构表明了企业股东之间的相互地位与制衡关系,影响着股东、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进而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影响企业控制权私人收益,因此,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和基础。国内外在股权结构的理解上有一定差异。国外主要是分析股权集中度和相对结构,对这种股权结构理解可以称为狭义的“股权结构”概念;国内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已有文献主要从四个变量描述股权结构: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内部人持股、股权的流通性,可以称为广义的“股权结构”概念。按照股权的集中程度,可以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三种类型:股权高度集中型;股权高度分散型和股权相对集中型。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独享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内部人(主要是经理人)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无论在哪种结构下都存在着控制权分布问题,从而产生控制权私人收益问题。
2.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相关界定
基于货币角度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指控制性股东所独占的收益,如在职消费等,从非货币角度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企业家(经理)所享有的精神收益包括职业声誉等。即便是当前学者所普遍采用的货币—非货币这一划分纬度,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定义仍存在分歧。从控制权私人收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来看,现有研究也存在分歧。显然,仅仅从是否转移资产角度来定义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不够的,而这将导致研究过分地强调“隧道行为”(Tunneling)而忽视了其他更加隐蔽的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行为。
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关系
1.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私人收益
经典的公司治理文献主要关注的是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相应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即第一类治理关系(Jensen和Meckling,1976)。随着公司股东的多元化,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开始成为研究的新问题,构成了第二类代理关系。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以布莱尔(Blair,1996)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的外部非决策类利益相关者(如政府和债权人、消费者等)与内部的股东和经理层形成一种“隐形”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三类代理关系。在利益相关者思想的影响下,企业现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表现为货币资本、异质性人力资本和环境所有者在内的要素所有权与Top Team、专业管理公司等表现形式的经营团队,因此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实际上就是双方的代表签订的,这样可能出现双方代表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例如控股股东,此时就会出现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串谋行为,即两权的形式分离和实际重合,即第四类代理关系,也就是内部人控制(青木昌彦,1994)。
四类代理关系的存在使得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准确界定以及形成机制越加趋于复杂,同时也使得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越来越难以有效控制。所以,限制控制权私人收益就成为经典治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私人收益
由于股权构成、股权的集中所形成的控制性股东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形成由控制性股东和经理构成的内部人集团和由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构成的外部人集团(LLSV,2000)。大股东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追求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得从控制权私人收益角度研究大股东控制问题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从而使得公司治理主题转向了以股权结构为基础的控制权私人收益问题。
三、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关系文献述评
1.以往研究取得的进展
以西方的公司治理和控制权理论为基础,国内学者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主要沿着控制权收益的度量和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两条主线展开。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也运用类似的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得出了一些经验性结论。
①股权构成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研究进展。法人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我国学者的研究所得出的经验性研究结果主要观点为:法人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负相关关系。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法人股多半是机构投资者,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安定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系型投资”的趋势。法人股能更好的对企业经营人员进行监督,并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业绩。因而,有效降低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从而对公司治理效率有着积极的影响。
对于流通股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的关系,学术界所得出的经验型研究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主要观点包括:流通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正相关关系;流通股比例对控制权私人收益有负面影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成分较浓,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内幕消息,从二级市场获取超常投机收益。但若公司流通股规模较大,则有关各方操纵股价的难度较大,从而控股股东借此可获取的投机收益相对较低,因此,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应与公司流通股规模负相关;流通股比例对控制权私人收益不产生影响。
②股权集中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目前国内学者对股权集中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研究,主要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和股权离散度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但这些经验研究得出的结果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关于控股股东持股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关系,经验研究一般都是将第一大股东定位为控股股东,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观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正相关关系,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就越高;增加第二到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第一大股东形成制约作用,从而降低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里,随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的上升,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式下降的,中小股东受侵害的程度是下降的,也就是说股权高度集中在一个股东手里,并不象通常认为的会导致侵害行为的加剧。
国内经验研究结论表明,股权制衡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即股权制衡度越低,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越高,这也是现今为止最普遍的一种观点。近些年来,部分学者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分析,得出股权制衡度对控制权私人收益没有显著影响作用,他们认为股权制衡度对“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尚未发挥出来,不能有效抑制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攫取。
股权离散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股权离散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股权离散度越高,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越高。股权越离散代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股权分布越不均衡,控股股东越有机会获取私人利益因为股权分布不均衡,缺乏对控股股东的有效监督,使得控股股东能轻易并且大量地攫取私人利益。
2.以往研究的不足
尽管控制权私人收益在公司治理和公司金融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随着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控制权理论的兴起,许多学者围绕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内涵、来源及其引发的治理后果等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综观该领域的现有研究,仍然不难发现存在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①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现有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而很少关注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内部管理者攫取私人收益及其防范问题。尽管许多研究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影响因素,但却很少关注到底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设计来抑制控制权私人收益,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②股权结构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研究不足。国内已有文献主要从四个变量描述股权结构: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内部人持股、股权的流通性,可以称为广义的“股权结构”概念。并且至今为止,研究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中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水平,由于各自选择的样本不同,从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度两个方面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的结论也存在分歧,至今关于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股权集中度以及股权制衡等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水平结论尚存在分歧。
③虽然很多实证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制权私人收益,并且显著高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水平,但是至今并未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特殊的特点,从股权结构角度,提出关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从而有效抑制控制权私人收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